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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公司舉辦促銷抽獎活動的獎金或獎品,應如何辦理扣繳也說明:...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中獎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中獎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惟應扣繳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謝哲勝所指導 王俊龍的 綜合所得稅申報制度與扣繳制度之研究-以實務運作相關問題分析為中心 (2006),提出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扣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制度、所得扣繳制度、法律經濟分析。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黃俊杰所指導 李宥叡的 所得類型與所得類型轉換之研究-以綜合所得稅為中心探討 (2006),提出因為有 所得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扣繳的解答。

最後網站各類所得扣繳標準說明一覽表(含非居住者未滿183天) - 總務處則補充:薪資所得(所得代號50):固定薪資按5%或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填寫扶養親屬表) ...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所得代號91). 1.各項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扣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少稅一點

為了解決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扣繳的問題,作者陳膺仁 這樣論述:

作者簡介 陳膺仁 現職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會計資訊系 講師  崑山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系 講師 學歷  美國阿肯色州立理工大學 資訊科學研究所碩士  美國貝克學院 企業管理系  德明科技大學 財政稅務系 專業領域  所得稅法、租稅法規、政府會計、投資管理、證券交易 推薦人簡介 周志誠 會計師   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兼台北所所長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第23屆理事長

綜合所得稅申報制度與扣繳制度之研究-以實務運作相關問題分析為中心

為了解決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扣繳的問題,作者王俊龍 這樣論述:

摘 要  稅捐之課徵係剝奪人民之財產權,所得稅之課徵,須考量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人民最低生活之所需,進而保障人民之生存權為前提。本文將就稅捐課徵之基本三大原則,即租稅法定原則、平等原則及租稅課徵經濟原則,探討其在綜合所得稅制度上之運用。  本文亦從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所包含之結算申報制度與扣繳制度兩大區塊探討。結算申報制度最為人詬病者,即為身分免稅、部份之財產交易所得免稅、屬地課稅原則及夫妻合併申報之婚姻懲罰。扣繳制度之問題在於何為應稅所得?何為免稅所得?何為應扣繳所得?何為免扣繳所得?所得類別為何?定義太過模糊,致使不確定性過高,不但稅捐稽徵機關人員無一定之標準,更使相關義務人無所適從。現行扣

繳義務人為自然人個人,以扣繳義務人自已之財產擔保為扣繳單位辦理事務之扣繳義務責任,實為權責不相當。再究扣繳及扣繳申報義務違反之裁罰,涉嫌侵占稅款之已扣未繳稅款者;未申報免扣繳憑單者;及已扣繳稅款未申報扣繳憑單者,三者相比較,其義務負擔與責任負擔,亦權責不相當。以上相關問題,已造成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平等原則之違反。  目前我國綜合所得稅由提供勞力所得者所繳納之比例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以資本、財產交易之利得,所繳納之稅額比例極低。資本、財產交易之利得卻又多為富人所有,使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為窮人多繳所得稅,富人少繳所得稅之不公平現象。因此,本文將建議以擴大稅基、改採比例稅率或減少稅率級距及以『基本生活

費』為單一之扣除項目,改善綜合所得稅之制度。

所得類型與所得類型轉換之研究-以綜合所得稅為中心探討

為了解決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扣繳的問題,作者李宥叡 這樣論述:

第一張緒論。所得課稅基於於財政收入目的及租稅公平、量能課稅原則,「有所得即須課稅」,現行稅制對不對特定租稅主體與租稅客體之優惠措施,所得差別課稅下將影響財貨、勞務間之相對價格以及資源之分配。本文以「所得類型」及「所得類型轉換之可能」之歸點為出發,以探討我國現行「所得課稅之爭議」及所衍生的「租稅規避、租稅規劃」的相關問題。納稅義務人在私法自治下,利用私法的法律形成與稅法相連結以作為減輕稅負之手段。黃任中以「盈餘證券化」之方式,將所有皇龍投資公司出售遠航股權之巨額利益,由原屬營利所得轉換成證券交易所得。所得的內涵之概念不明、各所得類型定義不明確、各所得類型存在課稅效果之差異及所得類型間存有轉換之

可能性,納稅義務人利用所得類型之轉換作為租稅規避或租稅規劃之工具, 將原本應承擔高稅負之所得類型,轉變其所得形式以適用較低稅負之所得類型。而新制度之引進(如信託法、不動產證券化之引進)將改變人民持有資產之方式,進而改變其產生之所得的型式,形成租稅規劃及規避之空間。 第二章所得與所得類型之概念。關於所得之內涵及所得課稅之理論曾出現釵h紛爭,各種所得理論的出現皆有其時代背景,各階段理論的課稅基礎有所差異,其中較為重要的學說經歸納如下:(一)所得流量說(二)所得週期說(三)所得源泉說(四)純資產增加說(五)市場所得說。我國立法例及實務稽徵上主要採純資產增加說,世界各國規範所得稅之課稅範圍少拘泥

某一理論或學說,而依本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況,建立各自所需的所得課稅理論體系。類型與概念均屬方法論上用以觀察法律事實之手段,均以抽象性、一般性得尺度,以對特徵之描述作為理論之方法。「類型」是我們取為標準的模範,類型相較於概念,具有層級性、開放性以及整體性之特性。「概念」所運用者乃非此即彼的涵攝模式,而類型則屬於獲多或少的歸類。類型之要求不以具備所有特徵為前提之嚴格的涵攝, 而是視對象所具備該特徵之多或少的程度,來判別是否符合該類型之直觀的整體面貌,以便將之歸於該類型中。「所得」一稅法固有概念,經濟上的利得是否符合所得的定義,應否納入課稅所得,應依其所實現的經濟結果加以認定。所得類型化,所得視為

個人之租稅負擔能力為指標予以課稅,著重租稅負擔能力之事實。立法技術常有例示規定與概括規定並存,乃因規範概念所涵攝之事物類型不夠明確或範圍廣泛,立法者以例示規定表現此類型之典型社會事實,並輔以概括性規定以免繁複或掛一漏萬。我國所得稅法將課稅所得分成10類所得,以「類型之概念」替代抽象概念,除達成所得計算之簡化弁鄍~,另可將所得的內涵形成一個開放性的思維方式。第三章勞動類型之所得。勞動為一切財富及文化的泉源說,提供勞動所獲得的報償稱為勞動所得,而勞動所得的內容包括在我國所得稅法上應包含薪資所得、退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其內容係提供勞務辛勤換取的所得。經濟合

作暨發展組織(OECD)將個人之勞動活動分為「獨立個人勞務」與「非獨立個人勞務」。「員工紅利轉增資」及「員工認股」「員工認股權證」等制度以改變勞動所得者之所得型態不再只是傳統的薪資給付,退職所得與薪資所得皆屬經營事業所支付員工之酬勞成本,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實質上之差異,稽徵實務常見爭議: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仲裁人仲裁事件之所得、保險業務員之報酬。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稅捐上必要成本費用之扣除與技藝自力營生之界限,公司法規定公司之股東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若公司股東以提供其勞務為出資者,其原按提供勞務以獲取之勞動所得,改依勞務出資獲取股權所分配之盈餘。第四章營利事業與營利所得。營

利事業的概念及其構成要素,由稅法關於營利事業之立法定義,無論就資本形成、組織型態、業別等要素皆表示未有限制,營利事業應屬「類型概念」。學者及行政法院及財政部函釋之實務見解歸納,構成營利事業之共通要素:1.以營利為目的。2.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3.獨立的繼續從事於一定之經濟活動,而營利事業本身具所得轉化作用,探討營利所得與生產要素所得之關聯:勞動所得與營利所得、資產孳息所得與營利所得、資產增值所得與營利所得,以及實務上營利所得存在的釵h爭議:出借股票所獲之除權補償、未依法定程序自營利事業獲配之盈餘、非營利組織分配盈餘、合資購地之盈餘分配、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第五章資產所得與證券化。概括所得的概念

下,個人資產的變動所產生之所得,除提供於市場上使用、收益所產生之孳息,移轉及處分資產所產生之增益,尚包含贈與、捐贈及繼承等因繼受而取得財產,個人資產增益所發生之稅賦,除所得稅外尚包括遺產及贈與稅 、土地增值稅,因避免重複課稅而免以課徵所得稅。 除此避免重複課稅而免徵所得稅外,資產所得的租稅減免包括:全部免稅(如保險給付、證交期貨交易免稅)部分免稅(利息所得27萬)分離課稅(政府所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商品- REITs )。資產的繼受取得,如遺產及贈與、保險給付均造成財產上增加,該增益不課徵所得稅形成租稅逃漏或規避之空間,例如以贈與主張免徵所得稅之案例-太極門案作

;另保險制度形成賦稅黑洞與爭議。信託制度及課稅,針對信託財產之移轉、孳息,受益權之轉移損衍生之相關課稅問題,提出討論,並對於信託制度施行後所導致「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課稅問題」及「以股權信託作為節稅之工具」作探討。金融資產證券化與不動產證券化等資產證券化:證券化具所得轉換作用,該證券化商品之租稅優惠,在於孳息所產生之利息所得於實際分配時,依規定之扣繳率6﹪扣繳稅款分離課稅,不併計受益人之綜合所得總額,其受益憑證交易增值部分亦屬證券交易所得。資產與盈餘之證券化對所得課稅之影響,如技術資產證券化之課稅問題,技術作價所得之爭議及盈餘證券化可能存在「租稅套利」之問題。第六章討論各所得類型轉換與

租稅規避之相互關係。各類所得類型之間存有模糊之地帶外,各類型所得之間隱含著轉換的可能,利用營利組織架構、資產分割及證券化等工具,可將所得類型轉換成證券交易所得等免稅所得,以作為租稅規劃或規避稅捐之工具。納稅人租稅規劃之權利:私經濟之自由性與積極性為租稅國家之前提要件下,國民不但在私法上有權自由安排其所得與財產,稅法上有權藉此為法律上規劃以減輕其負擔,憲法對基本權之保障衍生出人民有稅捐規劃之權利。實質課稅原則之意義、經大法官釋字420號解釋肯認實務上已形成稅法適用原則,對於「租稅規避行為」常藉此一原則以達到課稅之目的。以所得類型轉換規避稅捐之效果,首先對於財政經濟政策、倫理及法律觀點,租稅規避應

加以否認,租稅規避否認之效果包括:1.以常規交易擬制課稅。2.所得類型之轉正。3.構成行政罰要件之處罰,並以黃任中之皇龍案作為所得類型轉換以規避稅捐為案例探討。而實質課稅原則在租稅法之適用,稅捐核課之依據並非僅限於該私法上之形式。濫用權利不是財產權人之財產權自由之問題,而是在租稅法實務上,私法上法律事實之當事人所採用之表徵,對稅法適用結果上之證據評價問題。以實質課稅防杜租稅規避之界限應有其界線,實質課稅原則適用之應符合一定之條件,以維護法安定性,使實質課稅原則與租稅法定主義之能加以調和在「憲法之協調規範」中,以合乎憲法對「財產權」及「財產自由」保障規範。第七章,本文結論及就「租稅立法」及「稅捐

稽徵行政」上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