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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債券/結構型/ETF/國外股票| 第一銀行 - First Bank也說明:1.ETF(Exchange Traded Funds): 中文稱為「指數股票型基金」,為追蹤某一項特定指數並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基金,讓投資人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顏雅倫所指導 尤彥傑的 金融科技對我國金融管制之衝擊與挑戰 (2016),提出第一金證券線上簽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科技、目標式管制、創新中心、監管科技、監理沙盒、創新實驗。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黃翠紋所指導 謝建國的 洗錢犯罪防制對策之研究 (2015),提出因為有 洗錢、跨境犯罪、前置犯罪、重大犯罪、行政管制、刑事制裁、國際合作、金融情報中心、情資分享、可疑交易報告的重點而找出了 第一金證券線上簽署的解答。

最後網站當日沖銷交易專區則補充:零股、鉅額買賣、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四條之交易、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採議價方式之交易及依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第一金證券線上簽署,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金融科技對我國金融管制之衝擊與挑戰

為了解決第一金證券線上簽署的問題,作者尤彥傑 這樣論述:

金融科技的迅速發展對於我國的金融管制架構造成相當大的衝擊,亦衍生出許多管制不當的問題,如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期盼的專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其高資本額與專營要求,被許多業者抨擊為管制過當,另就P2P線上借貸業務,採取不管制也不輕言開放的態度,使業者裹足不前,產生管制不足的疑慮。 而這些管制問題的發生,其主要原因係在於金融科技加深了金融市場的複雜多變特性,而使得金融服務的態樣變得難以掌控。且創新效率與安全穩定的目標權衡困難,以及僵化的形式與靜態式規範,亦為造成金融科技管制困難的主因。除此之外,我國尚有管制態度保守,以及其他具體管制規範問題等管制上困難。 據此,如何改善既有的管制架構

,已成為重要的研究課題。故本文提出五項建議,首先在於應適當調整保守的管制態度,並對於新型金融服務的適法性議題,採取以彈性原則為前提的負面表列模式,即法規所未禁止者,原則上允許之。其次應建立政府與參與者的良善互動橋梁,此可透過將金融科技辦公室的改制與監理沙盒的調整加以實現。其三則係就各國所發展的創新管制方式加以應用,以解決傳統管制規範的侷限性問題,即應專注於建置目標式管架構,並輔以數據式管制、創新中心、領航計畫與監理沙盒等配套措施,以解決其不明確的缺陷。其四則對於我國監理沙盒法制,提出若干項建議,其關鍵部分在於應增定沙盒公司與管制者的協作機制,以及增訂法規調適的時程限制,以確保監理沙盒的功能得以

發揮。最後,我國亦必須制定跨國管制協作機制,初步先與亞洲鄰近國家交涉,約定相關輔導金融科技業者的互惠原則,再逐步擴大簽署國的範圍。另外,亦應隨時更新如G20等國際組織所提出的監理標準。綜上,期待未來能夠發展完善的管制架構,使金融科技能夠效率且安全的發展,進而促進金融產業競爭力並達到金融普惠的目標。

洗錢犯罪防制對策之研究

為了解決第一金證券線上簽署的問題,作者謝建國 這樣論述:

論文摘要國際間對抗洗錢犯罪始於對毒品犯罪的防制,繼而美國發生911事件,恐怖組織的資金流動以洗錢犯罪為管道,並向世界各地流竄,也讓國際社會防制洗錢犯罪的層面,擴張到反恐的範疇。然而,洗錢犯罪的滲透力極強,所牽涉的前置(重大)犯罪範圍也擴大到各種犯罪(如組織犯罪、貪瀆等),這些犯罪也利用洗錢犯罪為管道,讓犯罪所得四處流動。顯示,洗錢犯罪是亟需政府正視的問題。洗錢犯罪已經成為各類犯罪資金流動的最後歸屬,無論是毒品犯罪、人口販運、有組織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金融犯罪、貪污犯罪,抑或是恐怖活動,均需透過洗錢犯罪來掩飾其不法資金的真實來源,用以助長或遂行其後續階段的犯罪。洗錢犯罪之所以受到國際間矚目,其

原因在於前置(重大)犯罪往往造成該地區(國家)社會治安的動盪,而洗錢犯罪所漂白資金又會回過頭來助長其他犯罪,此種循環是永無止境的,需要政府大刀闊斧地切斷其中最重要的環節─「洗錢犯罪」,斬斷其資金流竄的路徑,方能有效地遏阻相關犯罪。本論文之目的,旨在瞭解洗錢犯罪的特性與成因、國際防制洗錢犯罪之合作機制與演進,整理並分析洗錢犯罪的型態、規模與模式,並與我國防制洗錢法制相較,研析防制作為與改進方向,探討洗錢犯罪所面臨的挑戰,強化執法機構與金融機構防制洗錢犯罪之功能,擬訂我國防制洗錢犯罪的發展方向與因應的對策。在資料蒐集上,本論文兼採文獻探討與深度訪談之方式,以期能夠廣泛蒐集到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及實務

人員(檢察官、警察機關實際負責、參與偵辦或曾經擔任駐外聯絡官之資深偵查人員、對洗錢或國際合作有研究之專家學者、調查機關實際負責或參與偵辦之資深人員、以及金融管理機關或銀行業的資深主管或行員)對於洗錢防制對策之意見。經對實務人員訪談之結果,研究發現如下:一、洗錢型態種類繁多時而推陳出新。二、官方資料洗錢查緝規模明顯偏低。三、行政管制非常重要但是不被重視。四、國際合作阻礙重重仍待積極突破。五、刑事制裁虛有其表並且效能不彰。六、國內情資分享機制應能儘早建構。七、修法如未能完成則成效難以達致。本研究提出防制洗錢犯罪對策之建議如下:一、儘速研修法規健全洗錢防制法制。二、檢討主管機關建構專責防制機構。三、

應建立洗錢回饋制度及警示機制。四、結合國際租稅協定有效查處金流。五、重返國際組織應先思考會員名稱。六、強化國際交流及非正式執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