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責任險精神慰撫金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第三責任險精神慰撫金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朝國寫的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車禍「保險理賠」很複雜?強制險、任意險、車體險都講給你聽也說明:但若有投保此種險種,則發生單一汽車交通事故,導致受有體傷、失能或死亡時,即可以依契約內容請領相關保險金哦。 (2) 第三人責任險。(不含同車乘客) A.體傷部分: 除強制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忠五所指導 吳依蓉的 醫療事件慰撫金之研究 (2014),提出第三責任險精神慰撫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療責任、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身分地位、因果關係、特殊體質、與有過失。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陳聰富所指導 戴廷哲的 論責任保險對侵權行為法之影響 (2013),提出因為有 過失責任、嚴格責任、責任保險、過失責任嚴格、精神慰撫金、侵權法之目的、糾正正義、分配正義、交易安全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第三責任險精神慰撫金的解答。

最後網站車禍和解怎麼談?和解金額怎麼算? | Money101.com.tw則補充:發生車禍時肇事者責任最大,包括醫療、車輛損失、薪資損失、看護費用、 ... 至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慰撫金,是指精神或肉體上所受的痛苦程度,難以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第三責任險精神慰撫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為了解決第三責任險精神慰撫金的問題,作者江朝國 這樣論述:

  儘管汽機車的使用為現代社會帶來無數的便利性,然而也由於肇事率的大幅提高,導致台灣地區每年平均三千人以上的死亡人數,及數千人的受傷人數,對社會及個人的影響甚為重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民國八十七年施行以來,不僅使車禍受難者得到應有的保障與協助,更在某種程度上免除我們對於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恐懼。惟,該法施行多年以來,不論是制度的建構以及實務的運作方面,多有未盡周詳及有待檢討之處。因此,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修正公告後之本法,乃有大幅度之修正,並總計五十三條條文。惟,相關著作卻仍付之闕如。   是以本書再版後的內容,除對舊法相關規定及立法理由予以保留外,對於新修正通過後本法之解釋及適用,一方面徵引

相關理論、蒐集有關法令與立法例,用以說明本法之適用以及未來的展望,另一方面更對於實務過去累積之判決提供詳盡的分析,以期讀者能充分掌握最新的法院見解及實務運作方式,使本書除可供學術研究外,更是實務界參考不可或缺的書籍之一。而具體案例的說明與解答,也可供你、我日常生活中遭遇相關問題時,直接索驥參考之依據。

醫療事件慰撫金之研究

為了解決第三責任險精神慰撫金的問題,作者吳依蓉 這樣論述:

本論文從醫療責任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範圍開展討論,探討在醫療事件中,實務上關於慰撫金的參酌因素及量定數額如何具體運用,以及醫療事件與交通事件在慰撫金之量定數額究竟有無不同,據以論證此種差異是否有區別之實益。 研究方法方面,本論文以醫療慰撫金的參酌因素與量定數額分別探討,先討論實務在具體個案中,究竟參酌何等因素以決定最終之判決數額,並提出學說上關於此些參酌因素之建議;再討論醫療事件慰撫金之量定數額明顯偏低的理由,並思考慰撫金量定結果是否朝向客觀化、表格化,以節省司法訴訟資源、賦予兩造評估是否尋求訴訟之依據。 本論文提出疑問,實務上關於醫療事件慰撫金向來參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

狀況及傷害程度」,是否所有參酌因素與慰撫金量定數額及慰撫金功能相關,並且此些參酌因素須耗費裁判者與兩造當事人的勞力、時間、費用進行審理及辯論。另外,實務上針對醫療事件之個案進一步參酌之「病患特殊體質、被害人與有過失、加害人可歸責事由及醫療行為特性」,是否在每個個案中均予納入?納入此等參酌因素之基礎理由為何?此等因素與慰撫金量定是否密切相關?此等因素於特定具體個案援用、於其他個案不予援用之理由為何? 本論文認為,目前實務現狀在醫療事件慰撫金之操作主要有兩個問題:一為參酌因素虛假不實;二為量定數額明顯偏低,此二問題雖然分別討論,但亦息息相關、難以截然二分,簡言之,為找出量定數額明顯偏低之根源

,仍須回歸參酌因素的問題點。因此解決之道,實務上向來既有的參酌因素應簡化為「兩造家庭狀況、被害人年齡及傷害程度」、向來所無的參酌因素得依個案具體納入考量,惟是否參酌以及如何參酌應詳附判決理由。主要思考為: 一、從「複數賠償權利人」間觀察,複數之請求權人經濟狀況、教育程度、職業狀況迥異,獲判慰撫金數額相同之情形在醫療判決中佔居多數,事實審法院形式上調閱兩造之詳細資料,並以此作為判決依據,實質上從判決結果觀察,兩造身分地位之不同,似無影響慰撫金數額。除此之外,從「不同事件類型」觀察,醫療事件之賠償義務人多居於財力雄厚之地位,與賠償權利人之經濟狀況相比,賠償義務人之財產資力顯然高於賠償權利人。

與交通事件相較,多數醫療事件之賠償義務人經濟狀況顯然較佳,不論在侵害他人生命法益或身體健康法益,從實證結果而論,法院判決並未因此酌定較高之金額。最後從「複數賠償義務人」觀察,似乎不因賠償義務人究為大型醫院或小型診所或個人執業醫師而有所區別,無法從判決結果解讀出賠償義務人之資力高低會影響賠償權利人獲償之慰撫金數額。 二、目前實務關於醫療案件之慰撫金數額,與其他民事事件類型及德、日等相關國家之實務案例相較,賠償權利人獲判之金額明顯偏低,主要原因為,法院判決參酌「加害人過失」因素為量定慰撫金數額之基礎,判決數量並非少數,換言之,法院以「加害人非故意所為」為由酌減慰撫金數額;另外法院基於醫療風險

性較高,當醫療損害發生時,歸責醫療人員之理由較低,不宜課予其過高之義務為由,減輕賠償義務人之責任;最後法院參酌被害人方面與有過失或病患特殊體質之因素而減輕加害人責任,此類加重被害人責任之因素,實務上亦非少數。 未來是否朝向慰撫金數額表格化的目標,本文採取保守之見,由於建立客觀標準的目的在於避免裁判者的主觀恣意,並藉以輔助參與訴訟者評估訴訟成本及訴訟結果。然而,關於醫療事件之慰撫金量定,在區分「最高法院判例既有的參酌因素」及「最高法院判例所無的參酌因素」下,前者僅需考量被害人之「傷害程度」、「家庭狀況」及「年齡多寡」,借由參酌因素之精簡化,亦可達到節省訴訟資源之目標,且既有參酌因素無涉及裁

判者之價值取捨,具有客觀化、外部性之特質,即毋庸擔憂是否有裁判者主觀恣意的問題。反之,後者之參酌因素涉及價值取捨之評價,理論上應嚴謹運用,在實務操作上宜詳附擇取與否之具體理由,在判決理由中公開心證,以尋求慰撫金客觀量化及裁判者主觀恣意之平衡點。

論責任保險對侵權行為法之影響

為了解決第三責任險精神慰撫金的問題,作者戴廷哲 這樣論述:

本文之目的在於,在我國責任保險日益發達之際,為我國立法者與民事法院提供一套簡明且易操作的方法,以認識責任保險在侵權法中的功能,並適切的修正、解釋與適用侵權法,以使侵權法在我國能更充分的發揮其應有的功能,與扮演更積極的角色。本文首先欲探討在近代侵權行為法的演變過程中,責任保險所扮演的角色與產生的影響,以及釐清在責任保險影響下之侵權法的真實面貌。侵權行為法至今已有數千年的歷史,在歷史的洪流中,侵權法經歷了許多演變,逐漸演化成今日的樣貌。而責任保險約自100年前出現後,即與侵權法有密不可分的關係,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著侵權法的實際運作,因此探討責任保險對侵權法的實然影響,在責任保險日益發達的今

日,對侵權法的清楚認識,誠有必要。 本文觀察了英國、美國,與我國的法令、實務運作、法院判決與學說。觀察層面包括,侵權法的應用範圍、侵權案件的和解實務、法院的態度、形式歸責原則、成立要件、免責權、損害賠償等。本文研究後發現,在英國與美國,責任保險對侵權法的影響相當明顯,整體而言,英美侵權法受責任保險的影響而逐漸趨向嚴格化。具體現象包括,英美法院經常因被告有責任保險而放寬注意義務的認定、提高注意標準、或限縮免責權的適用。英美若干立法亦因責任保險而限制免責權。英美實務上,保險人通常並不適用正式的侵權法則判定責任歸屬,而是用簡易的便宜行事,這使受害人比上法院更容易取得賠償。英美侵權實務早年因責任

保險的普及而使損害賠償數額不斷提高,後因保險系統不堪負荷而停止或受到限制。此外,責任保險應用的領域相當程度影響侵權法實際應用的範圍。 我國部分,本文研究後發現,責任保險促使我國危險責任的立法增加、法院在判斷免責事由時有時會考量責任保險,最明顯者是強制汽車責任險促使車禍案件的慰撫金提高。本文其次欲分析在應然面上,考量責任保險的影響,今日或未來侵權法應如何解釋適用?本文參考相關學說理論,以侵權法的法理與目的為基礎,探討今日侵權法應如何看待責任保險的存在與影響,並提出一套新的方法解釋與適用侵權法。本文認為,侵權法應肩負三個目的:損害填補、損害預防、與保障行動自由。而應適用的法理則有:糾正正義與

分配正義。 本文提出「糾正正義與分配正義法理交互論」,即當被告得有效且公平的分散責任時,適用分配正義的法理最能平衡滿足侵權法的三個目的,此時應以分配正義為侵權法的法理。而責任保險使本無分散能力的被告獲得分散能力,或使本有分散能力的被告,其分散能力得到強化,因此在被告有責任保險的案件,應傾向適用分配正義,即課與嚴格責任或使過失責任嚴格化。反之,若被告無責任保險,亦無其他有效分散責任的工具,則應適用糾正正義,即適用傳統的過失責任。因此,法院處理侵權案件時,應考量責任保險的存在,以決定應適用的法理,責任保險在侵權法中的作用是,使案件適用分配正義,以及被告被課與嚴格責任的機會更高。本文進一步主張

,透過靈活運用交易安全義務,可以在我國現行法中實現上開理論。 最後本文以上開結論,就我國商品事故、動力車輛肇事責任、醫療事故三個領域為對象,檢討我國法的缺失,並提出建議。本文主張,應將不具足夠分散責任能力的商品製造人與服務提供者,排除於消保法第七條的適用範圍之外。動力車輛肇事責任,則應考量我國強制汽車責任險已相當發達,應修法課與嚴格責任。在醫療事故,本文建議應結合侵權責任與責任保險,將醫療損害有效分散予所有醫師與病患,並將醫療行為改採嚴格責任,以達成醫師與病患的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