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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連煜所指導 林伊玫的 從公司治理談員工股權獎勵措施: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員工持股信託為中心 (2020),提出織戶學supra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員工限制型股票、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持股計畫、員工福利信託、員工退休收入安全法案、股權基礎獎酬、公司治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陳彥良所指導 陳建偉的 金融科技之監理與投資人權益保障 —以機器人投顧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機器人投顧、自動化投資顧問、機器人理財、智能投顧、金融科技的重點而找出了 織戶學supra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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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司治理談員工股權獎勵措施: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員工持股信託為中心

為了解決織戶學supra的問題,作者林伊玫 這樣論述:

公司經營除資金與股權之外,經營者、管理者、執行者分工合作,創造效益與價值,為公司創造盈餘與持續成長之基本泉源。為鼓勵公司組織內的每一分子盡忠職守,竭盡所能發揮產值,成為”生命共同體”;背後之法規架構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股權,成為近來員工獎酬的主流;股權獎勵分為公司法定與非公司法定之種類。公司法定之股權獎勵中,員工限制型股票為於2011年立法引進之股權獎勵措施,於國內外的應用主要為中高階主管;非公司法定的獎勵措施,近年來較廣泛運用者,則為員工持股信託,其特色是由員工自願性的組成員工持股委員會後提撥薪資,並在信託法及其相關法規的架構之下,由雇主公司相對提撥相同、或約定的金額,共同投資雇主公司的股

票,並成為日後員工離職或退休之退休金。此兩種股權獎勵措施之相關法規架構之形成及修法,亦是此兩種股權激勵得以具體實施之圭臬,並促使實務運用日趨廣泛。我國員工限制型股票之法源為公司法及募發準則,公司法在2018年修法之後,亦對員工限制型股票有了更明確的開放。我國員工持股信託源自1992年財政部函釋信託公司得以承作,從信託法及相關法規推動下,多年以來員工持股之信託財產專戶終於也名列部分上市公司的十大股東之列,有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之實力。員工持股信託並成為2020年”信託2.0”政策中的重點發展項目之一。金管會並於2020年11月宣達規劃上市櫃公司辦理員工福利信託將列為公司治理評鑑之加分項目,預計於20

21年實施;顯見員工獎酬納入公司治理之發展趨勢。本文除了統整兩大股權獎勵措施於美國法及我國法令之演變、分析美國與國內統計與實務運用、國內外相關判決、並研究相關法令及制度設計之發展邏輯與影響。本文並研究兩大國外金融機構(花旗銀行、美國銀行)之高階主管獎酬制度、員工持股信託於美國重大的爭議與判決、以及員工退休收入安全法案專法所帶來之啟示。本文並針對限制型股票和員工持股信託,提供未來持續修法之方向建議;並於公司獎勵人才同時,亦持續強化公司治理之實踐。

金融科技之監理與投資人權益保障 —以機器人投顧為中心

為了解決織戶學supra的問題,作者陳建偉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的變遷、科技的發展,人工智慧、大數據之應用使我們能更效率、更方便的使用科技,如物聯網技術、人工智慧自動駕駛車輛等等,此些技術使得人們在不同於傳統需透過人與人間之對接與科技作互動,或使得本來應該由人類進行之科技活動,可透過人工智慧之協助而取代之,以達成節省人力使人們過得更便利之目的。然而不僅是對於個人之間有所幫助,公司與公司間亦透過科技之發展而節省與彼此間互動之成本,如透過大數據而可以分析客戶間之習慣習性,對於同類產業之選址有所幫助,也因科技發展對於公司運作甚有助益,科技業並開始將其所具有之技術,近一步與人們之投資理財行為做結合,蓋投資理財所需要之投資建議、技術樣本,原係透過傳統自然人

之理財專員做分析,然若可結合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雲端運算等科技,則因其能做更多超越人腦所能計算之行為,故自可能獲得超出於傳統投資顧問、理財專員之計算、投資建議意見,而具發展性。本文以下將聚焦於四大主流技術其中之人工智慧運用於金融科技之機器人投顧部分,蓋機器人投資顧問乃未來發展之一大趨勢,其藉由人工智慧之機器學習、深度學習,搭配大數據分析及演算法計算而得出之投資推介,又其因利用機器人而得以降低成本使收費低廉,且投資門檻亦較低,足使一般投資大眾利用,而達普惠金融之目的,因有諸多優點故欲加以研究之,然因事涉投資大眾而影響重大,故亦須有相當之規範處理之,是以以下將探討如何規範人工智慧運用於投資顧

問之問題及其所涉及之法令、與傳統投資顧問之差別、適用投資信託與顧問法時應如何修正始符合機器人投顧之特性、投資人利用機器人投顧時應受之保障,機器人投顧業者所應負之責任及當問題發生時主管機關應如何對其進行監理。本文採文獻比較分析法,參酌美國、英國、新加坡及香港機器人投顧之相關法制而提出投信投顧法增訂機器人投顧專章及修法草案十七條條文內容及其修正理由,以協助機器人投顧之監理及現行保障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