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強制執行分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也說明:就剩餘金額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經本局核准分期繳納者,應以局函為之,並於文中載明下列事項 ...

國立中正大學 犯罪防治研究所 楊士隆所指導 施奕暉的 施用毒品行為刑事政策與除罪化之研究 (2012),提出罰單強制執行分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藥物濫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無被害者犯罪、除罪化、刑事政策。

而第二篇論文國防管理學院 法律研究所 陳健民所指導 李漢中的 海峽兩岸法人犯罪之研究 (2003),提出因為有 法人、單位、犯罪能力、單罰制、兩罰制、轉嫁罰、代罰制、公司的重點而找出了 罰單強制執行分期的解答。

最後網站111年行政法(含概要)測驗式歷屆試題精闢新解[高普考]則補充:( )32 甲因積欠交通違規罰單新臺幣18,000元,主管機關經催討後仍未繳納,移送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機關之下列執行行為何者違法? (A)於星期一上午8時對於甲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罰單強制執行分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施用毒品行為刑事政策與除罪化之研究

為了解決罰單強制執行分期的問題,作者施奕暉 這樣論述:

由於過去施用毒品行為不見容於道德規範及公眾觀感,主要的原因是施用毒品行為被質疑與犯罪關係密切。故許多國家乃將毒品一類的物質加以列管。然而施用毒品與犯罪行為間的關聯性尚存有爭議。且本研究發現,無論是國內或美國,重刑化政策並非降低施用毒品行為或其再犯率的妥當政策,且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嚇阻策略並無法有效抗制藥物濫用。 藥物濫用人口與再犯率的居高不下,且基於施用毒品具有自傷行為及無被害者犯罪的本質。故許多國家開始選擇透過醫療處遇、減害計畫或替代療以協助減緩藥物濫用的影響。採此政策的國家包括英國、荷蘭、葡萄牙以及澳大利亞等國。彼等主張,透過藥物濫用除罪化政策,藥物的價格與供應將獲得控制

,並可避免藥癮者為購得毒品而犯罪,犯罪率及毒品肇致的死亡率或愛滋病亦可望降低。在此政策架構下,持有僅供個人所需藥物或其施用行為雖仍屬違法,但僅受行政罰處罰,而不再屬於刑罰追訴的範圍。雖然目前採取藥物施用行為除罪化政策之國家,其藥物使用率比起歐盟其他國家,仍未大幅降低。但與藥物濫用相關的疾病及死亡率則已大幅減少。 藥物政策專家指出,採取藥物施用行為除罪化政策,將有助於政府對民眾提供有效的藥癮處遇並大幅降低與藥癮有關的病理現象。儘管毒品除罪化政策仍具爭議性,近期之間亦尚難在國內實施,然而就此議題參考他國的成功經驗與進一步的研究無疑是必要的。

海峽兩岸法人犯罪之研究

為了解決罰單強制執行分期的問題,作者李漢中 這樣論述:

  現今科學進步,工商業發展神速,各項經濟活動與日俱增,法人從事之經濟活動亦日益增加,領域愈益廣泛。因法人濫用其巨大資本力、生產力及經濟力等,對生活環境亦造成巨大破壞。然台灣地區刑法對於法人得否為犯罪主體並無明文,實務認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在刑事實體法上無犯罪能力。而台灣地區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前於六十七年二月十五日之修正草案,於刑法總則增訂第十條之一:「本法總則與法人之性質不相牴觸者,於法人之處罰適用之。」即係為解決法人處罰之問題,台灣地區刑法雖經多次修正,惟並未就目前散諸於行政刑法中之類此規定於刑法總則中作原則上規定,更未於刑法分則中予以綜合處理,甚至以專章明訂處罰之方式立法,僅於行

政刑法對法人予以處罰。 大陸地區於一九七九年之刑法並無法人(單位)犯罪之規定,惟一九九七年之新刑法不僅將法人犯罪通稱為單位犯罪,並明確規定單位之種類。正因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新刑法對於處罰法人(單位)犯罪之規定相異,且所採之犯罪分類、立法技術等亦有不同,而法人(單位)犯罪為牽涉甚廣之法律課題,因此,本文以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新刑法對於法人(單位)犯罪有關學說及實務見解作一研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