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聯9月營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國立中正大學 國際經濟學碩士在職專班 周登陽所指導 陳威廷的 房地合一稅實施下對建商稅賦之影響——以高雄市建案為例 (2020),提出群聯9月營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房地合一稅、自地自建、合建分售。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邵慶平所指導 李耀欽的 企業經營策略與法律紅線-財報不實刑事責任案例探討 (2017),提出因為有 證券詐欺、財報不實、重大性、關係人交易、虛偽或隱匿的重點而找出了 群聯9月營收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群聯9月營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房地合一稅實施下對建商稅賦之影響——以高雄市建案為例

為了解決群聯9月營收的問題,作者陳威廷 這樣論述:

在房地合一稅上路前的舊制稅率時因土地並不用課徵交易所得稅,僅需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依照土地的公告現值來課徵土地增值稅,然而根據與實際成交價格及時價登錄做比較,公告現值通常僅為市價的三至四成左右,因此所需負擔的稅賦可以說是極輕。另外在稅率舊制時常常有建商會降低房屋的出售價格,提高土地的出售價格,利用此稅制灰色地帶來降低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自 2016 年 1 月 1 日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以來,土地及房屋皆以實際買賣價扣除成本及土地漲價總額來計算課稅金額,對於建商的影響不言而喻。本研究以位於高雄市鳳山區和新興區兩個案以建商自地自建、與地主合建分售兩種推案模式配合三種不同營收比例來分析在房地合一稅制

實施後建商最佳稅賦規劃的推案模式選擇。經研究結果證明,房地合一稅實施後建商總稅賦確實高於舊制稅率及建設公司在自地自建模式下之總稅賦明顯低於合建分售模式。關鍵字:房地合一稅、自地自建、合建分售

企業經營策略與法律紅線-財報不實刑事責任案例探討

為了解決群聯9月營收的問題,作者李耀欽 這樣論述:

我國在資本市場公開資訊的揭露上,以求公司內部人及外部投資人及債權人能獲得一致資訊,消弭資訊不對稱之情形,尤其是財務報告對投資大眾做投資決策時更有重大影響,所以如何確保資訊揭露的及時性、正確性及完整性,證券管理法規均有明確的規範。我國在商業會計法、刑法及證券交易法為避免所揭露之財務報告及各種財務或業務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於相關法規均訂有相關處罰之規定。惟目前相關法規對財報不實科以刑責之規定是否合理,有無達到遏止財報不實行為之效果,抑或是否有法條規範不明確,造成公司動輒得咎,更甚者若公司主事者不小心觸法,公司或行為人是否因法條規範僵硬,缺乏讓公司或其主事者可改過自新機會,厄殺了公司未來發展機會

,應也不符合當初立法目的。證券交易法對財報不實處罰目前有二個法條規範,產生同一部法律二個法條對於一犯罪行為都設有禁止與處罰的競合問題,本文擬以個案分析探討,針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及證交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財報不實的規範競合問題研究,從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171 條及第 174 條的立法沿革切入,找出規範競合的源頭,並參考學者見解、刑事司法判決觀點重新思考問題,嘗試提出新的觀點,以釐清我國證券交易法中關於財報不實刑事處罰的規範架構。關鍵字:證券詐欺;財報不實;重大性;關係人交易;虛偽或隱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