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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法律 和人民郵電出版社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文宇所指導 張裕的 中國大陸對賭協議法律效力之認定 (2018),提出股權投資 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對賭協議、私募股權投資、法律效力、公司法、債權人保護。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教育學系 蔡培村所指導 黃玉利的 高雄縣國民中學應用策略聯盟開拓教育資源之研究 (2003),提出因為有 策略聯盟、教育資源的重點而找出了 股權投資 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股權投資_百度百科則補充:股權投資 (Equity Investment),是為參與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經營活動而投資購買其股權的行為。可以發生在公開的交易市場上,也可以發生在公司的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場合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股權投資 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私募基金糾紛裁判規則精選精析

為了解決股權投資 意思的問題,作者吳昕棟,吳韻凱 這樣論述:

通過檢視私募基金糾紛案件的裁判文書內容,從1392件判決書中按照不同的糾紛種類、審理法院層級、案例代表性等標準,精心挑選出近200件為生效裁判文書所確認的私募糾紛案件進行了深入研讀,從案例簡介、裁判結果、裁判要旨、案例來源、案例評析、案例啟示、相關法規等七個方面,歸納法院在審理私募基金糾紛案件中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思路和司法觀點,以冀總結私募基金面臨的主要法律風險,厘清司法在審理私募基金糾紛案件遵循的裁判規則,為參與私募基金的相關主體進行投資活動、糾紛解決提供參考,同時也為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顧問處理私募基金糾紛案件提供幫助。 吳昕棟,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律師,經濟

師,全國企業法律顧問,法律從業經驗10年,曾先後就職於政府部門、大型央企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從事反貪、風控和法律顧問工作。現為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具有豐富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與投資、基礎設施(PPP項目)投融資、保險資金投資、銀行、互聯網金融等領域法律服務經驗,為多家大型央企、國有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公司、私募股權投資母基金、綜合性互聯網金融企業提供常年或專項法律顧問服務,並代理過一批重大、疑難的金融借款、資產管理、建設工程、民間借貸、商事擔保、股權投資、對賭等方面的訴訟仲裁及再審、抗訴案件。專注於私募基金、銀行、保險、信託、基礎設施、互聯網金融等領域的法律服務、合規管理、重大疑難案

件解決及職務犯罪防控。 第一編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的糾紛 第一章私募基金募集糾紛 第一節推介募集資金存在欺詐的,投資者可行使撤銷權並要求返還投資款 第二節投資者未簽訂基金合同及風險揭示書,基金合同關係不成立 第三節募集失敗應根據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節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致使基金募集失敗,可以解除基金合同 第五節投資者未依約定取得合夥人身份,投資者有權解除合夥協議 第六節普通合夥人有權依據合夥協議調低有限合夥人出資額 第七節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承諾固定收益,但未將投資者登記為合夥人,兩者之間並非合夥關係,而是借貸關係 第一章基金管理人未登記或基金產品未備案引發的糾紛 第一節私

募基金管理人未經依法登記,所開展的基金募集行為無效 第二節私募基金產品未備案的,屬於非法私募行為,投資者所簽訂認購協定或基金合同無效 第三節私募基金應辦理備案的規定並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並不能當然導致相應的民事行為無效 第三章基金合同約定固定收益條款效力糾紛 第一節投資者享受固定收益且作為有限合夥人並未在工商登記,名為合夥,實為借貸 第二節包含固定收益與保底條款的合夥協議,違反了風險共擔原則,名為合夥,實為借貸 第三節除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保底條款無效外,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原則,普通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人的保底條款有效 第四節保底條款違反風險共擔原則,歸於無效 第四章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提供固定收益

或保底安排引發的糾紛 第一節差額補足條款中具有明顯的保證承諾則構成保證擔保 第二節基金管理人所作的固定收益承諾有效 第三節普通合夥人自願溢價回購投資者基金份額的承諾合法有效 第五章基金管理人履行受託職責引發的糾紛 第一節發生合夥人入夥、退夥、份額轉讓時,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節執行事務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事務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節基金管理人在履行受託人義務的過程中存在違反合同約定及受託人義務的行為的,應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編投資者與託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之間的糾紛 第一章託管銀行履行託管職責引發的糾紛 第二章基金銷售機構推介行為引發的糾紛

第一節基金銷售代銷機構已盡到了審慎推介義務,對投資者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節基金銷售機構不當推介造成投資者損失,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章與基金投資顧問有關的糾紛 第一節投資存在風險,不能因為投資的虧損,就認定投資顧問未勤勉盡職 第二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顧問對投資者所作的固定收益承諾無效   第三編投資者與私募基金之間的糾紛 第一章投資者的出資糾紛 第一節投資者僅簽訂投資協定而未簽署合夥協定,並非合夥關係而是無名合同關係 第二節劣後級投資者應根據其簽署的基金協定承擔損益責任 第三節合夥企業應按照約定向投資者返還投資本息 第四節合夥企業逾期支付投資者本金給投資者造成了資金佔用損失

,應當支付相應利息 第五節合夥企業與投資者並非合同關係,投資者無權要求合夥企業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第二章退夥糾紛 第一節普通合夥人退夥時應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節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節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負有按照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的義務 第三章知情權糾紛 第一節合夥協定關於知情權內容與法律規定的知情權內容不*相同的約定合法有效 第二節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僅可查閱而不能複製財務資料 第三節合夥人知情權的行使無須以說明目的為前提條件 第四節合夥人知情權範圍是財務資料,包括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 第五節除公司章程另有約定

外,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會計帳簿的範圍並不包括會計憑證 第六節股東對會計帳簿行使股東知情權應當及於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第四編投資者之間的糾紛 第一章入夥糾紛 第一節投資者並未與全體合夥人簽訂入夥協議,不構成入夥 第二節新合夥人應有入夥的意思表示,否則不能構成入夥 第二章退夥除名糾紛 第一節對於非經合夥人一致同意的退夥,以退還出資款的時間確定退夥結算的基準日 第二節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夥人大會除名決議無效 第三章合夥份額轉讓糾紛 第一節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之間轉讓合夥份額時,只需通知其餘合夥人,不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二節合夥人對外轉讓合夥份額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其他合夥人在同等條

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編投資者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 第一章派生訴訟 第一節合夥制私募基金的有限合夥人可以提出派生訴訟 第二節有限合夥人提出派生訴訟時,不能要求將利益歸於自己,只能要求將利益歸於合夥企業 第三節有限合夥人提出派生訴訟時應證明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 第二章第三人對投資者所作的保底條款糾紛 第一節第三人對投資者投資本息承擔差額補足的承諾函合法有效 第二節第三人對投資者本息承擔連帶保證擔保協議合法有效 第三節第三人對投資者承諾兌付投資本息行為構成單方允諾債務加入,形成並存的債務承擔 第四節第三人對投資者收回投資本息承擔代償責任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節第三人溢價回購投資者所持基金份

額的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三章有限合夥份額質押、代持糾紛 第一節有限合夥份額質押應當適用動產質權的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第二節顯名合夥人違反代持份額代持協議,應向隱名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節隱名合夥人要求變更登記為顯名合夥人,須取得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第四節受讓人不知隱名合夥人存在時,受讓顯名合夥人持有的合夥份額,對隱名合夥人產生效力 第四章其他糾紛 第六編私募基金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 第一章對賭條款效力糾紛 第一節投資方與目標公司之間對賭條款無效 第二節投資方與目標公司控股股東之間對賭條款有效 第三節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之間對賭有效 第四節目標公司為股東之

間對賭提供履約擔保責任,符合一般公平原則,應合法有效 第五節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回購股權的約定無效,但目標公司應返還投資方計入資本公積bu分的投資 第六節投資對賭過程中負有股權回購義務的股東不能因目標公司遭受不可抗力而主張免除回購義務 第七節因目標公司未實現業績目標而觸發股權回購時,作為投資方的股東方也負有相應責任,法院有權依據公平原則調整違約金 第二章業績補償條款糾紛 第一節按照股權投資補償條款計算的股權補償款為負值的,股權補償款無法獲得支持 第二節業績補償條款屬於合同義務而非違約條款,系簽約方之間的商務安排,法院不宜調整 第三章私募基金超範圍經營糾紛 第一節合夥企業擅自從事吸收公眾存款及放

貸等金融類特許業務,合夥協定及其對外投資協定均無效 第二節私募基金從事股票收益權轉讓及回購交易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第四章投資協定效力糾紛 第一節第三人承諾回購私募投資基金對外所投資的股權不屬於聯營關係中的“保底條款”,應合法有效 第二節股權投資協議簽署後,股權轉讓方違約無法辦理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構成根本違約,股權受讓方可以解除股權轉讓協議 第三節投資協定涉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轉讓的,未經依法批准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節國資轉讓合同未經國資管理bu門的審批,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 第五節國資評估程式並非效力性強制性規範,未經評估的國有資產轉讓合同並不必然無效 第七編私募基金刑民交叉糾紛 第一章私募

基金管理人刑事法律風險 第一節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經批准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二節私募基金管理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第二章私募基金商事糾紛中涉及刑事案件的處理 第一節對私募基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刑事立案,不影響私募基金追繳合夥人出資的民事權利的行使 第二節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集資詐騙進行刑事立案,不影響投資者向擔保人主張擔保權利 第三節私募基金商事糾紛案件審理中發現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或檢察官 後記

股權投資 意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原始播出時間20210601 原始影片: https://youtu.be/ypGHRgicHeY

簡單的來說,就是郭正亮相信當局人性未泯,最後會找個理由讓bnt疫苗進來,但我個人不相信利益當前有人性未泯這件事,光看今天高端漲停,光看最近各種側翼窮凶惡極就知道了,利益當前沒有人性,利益當前人命不關天!

川普也不是沒有努力
方向不對啦
當時的故事我跟大家講一下
你知道跟台灣比起來就很感慨
因為有人一直拿來比
他說當年川普你記不記得他弄那什麼REGN-COV2
一個混合性雞尾酒
然後他說有效有效
那個是對他個人特殊治療可以用
那結果食藥署就說FDA
美國的食品藥物管理局就說
等等總統你不能個人偏頗的宣布說
這個東西到底怎麼樣
不行請讓科學說話
我跟你講一個最典型的
這個2019那個時候輝瑞在做疫苗
那川普就宣布說
輝瑞什麼時候會成功
2020
2020大概2月的時候
那川普反正就立刻宣布說他就要成功了這樣 對
那美國的這個衛生單位就反對
請注意這個是官
阿亮講的這個人是當官的
他不是在野喔
他直接說我引述他的話
他說總統我們講究是實證的醫藥證明
你要做臨床你要有實驗
你要經過交叉比對然後得到結果之後
你才能說有效才能說上市
這個是FDA官員出來講這個話 是
然後後來輝瑞都出來拜託總統不要再講了 對
輝瑞講的更明白
輝瑞聯合當時世界上9家最大的公司
推出一個活動叫stand with science
跟科學站在同一邊
跟科學站在同一邊裡面就一個講話比較直接的
就是他的意思呢就是
第一個我們尊重科學
那第二個我們希望這些疫苗
能夠盡量被全世界所有人能夠獲得獲取
acceptance ability
那第三個我們一定要以施打疫苗的人福利為最優先
第四個關鍵
我們希望政府跟所有我們這些廠商
都能夠遵守科學規範
也就是我們都能夠要求要做了三期
獲得夠多穩定的數據證明確實有效之後
才能夠進行緊急授權
這個就是一種志氣
我跟你講這不只是志氣
這種是一種科學人的堅持
就是他背後其實就講
因為你記不記得
川普那時候為什麼一直逼輝瑞
就是因為兩個月之後就要投票
他如果能夠提早上市至少騙一騙大家
川普就有可能會贏
所以川普拚死命的施壓
他對聯邦施壓他對藥廠施壓
這些公司都扛住了
都說沒有我們要照規矩來
可是沒想到台灣扛不住啊
阿亮你當年有想過
現在我們的食藥署
跟我們的這些官員會變成這麼沒有骨氣嗎
不是因為總統跟(前)副總統不應該表態
真的這我很意外 他們兩個人是怎麼樣
尤其你因為事實上你如果講國產疫苗
還有另外一家叫聯亞
那你為什麼那麼屬意高端呢 對
然後你那總統更直接講出日期
七月喔 對啊
這個實在是你把那個我們食藥署的那個審議過程
那你把他放在哪裡
因為那個還是有不過的可能性
先跟大家講
第一個二期解盲很有可能沒有辦法證明它的效力
要到了三期之後才能證明那個Efficacy
就是疫苗免疫的效力如何
所以連二期都沒有解盲
那其實4千個你要測量出那個效力程度不太可能 很難
很多網友在那邊瞎講
他說人家去年一整年是不是美國德國也都在等疫苗
人家那時候是因為全世界都沒有疫苗好嗎
所有人在賭
還有人又講說以色列也是啊
疫苗沒有製造的時候他就下注了
就跟我們現在講的高端跟輝瑞一樣
以色列那時候下賭注的時候
是為什麼 是因為全世界都沒有疫苗
他要提早投資
第一個目前Pfizer或者是Moderna
有宣布一個基本的概念
就是各國呢我通常跟中央交易 對對對對
我不跟地方省會交易因為這會產生運輸的問題
就我如果從你國家機場入境
那時候被國家扣押怎麼辦
所以第一個他服從這個事情
但是第二個他沒有說不跟私人企業交易
因為私人企業沒有這個問題
我跟你講這個阿宅我也研究了這個問題
我們這個就看衛福部要不要用
我們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二
這個大家可以回去查 是
就是說你萬一出現了某個病
然後你國內沒有適當的醫藥可用
那你就可以專案授權讓人家進口製造或輸入
公共衛生緊急事件 對對對對對對
所以事實上我們衛福部如果要沿用四十八之二
他就可以跳開我們剛剛講的那個
三十九條的輸入包裝檢驗封緘跟藥證 對對對
而且跳開一定要中央政府去簽約啦你懂嗎 是
因為我就等於是授權給你這個企業嘛
說你就輸入吧
那我專案核准
就化解掉了啦
BNT事實上是一個小公司
很小很小的公司 對對對
可是這兩個土耳其裔的坦白說是很堅持研究二十幾年
用那個信使RNA的技術
信使核糖核酸
然後2020年3月上海復星
就剛好是他最前面的幾個投資人
我覺得很妙
他竟然是跑到波士頓去跟他們的人談
然後1月去談3月就決定下訂
阿宅我跟你講
真的一開始大家都不知道藥在哪裡
真的不知道
那真的撒大錢到全世界去投資的
就是美國中國以色列這些國家
以色列尤其是誇張的撒
沒有錯就是他們就是用VC的方式在找
結果2020年3月上海復星他是第一個
那因為他是第一筆錢
所以他當然就跟他要那個大中華
股份是不算多啦
那後來因為陸續有錢進來
他最後股權也只有佔0.7%而已
可是因為他是最早的錢
那他就順勢跟他說我要買大中華市場的代理權
那後來他就賣給他了嘛
輝瑞是4月進來2020年4月
他晚了大概一個月左右 對
那輝瑞當然是大公司
所以他就買了德國跟那個大中華之外的所有的市場
那BNT本來雖然輝瑞進來了
可是他的技術一直沒有大突破
那林全東洋去跟他接觸的時候是十月
十月他技術還沒有大突破
就是還沒有做出來 對對對對對
所以那個時候坦白說
林全的那個談判的地位是比較好的
我們也知道他談到了第一批是28塊嘛 對
後來這兩批全部均價大概是31塊
可惜當然就沒有成功
結果BNT11月初技術大突破 對
就這麼巧
11月初那當然就變成是冷門大爆紅
那11月之後他就拿翹
所以後來我們又聽到不是有第二家
去跟他談嘛雅各臣對不對
那個價格就立刻跳到40幾塊 那當然
亮亮我們先講在這個時候
民進黨顯然已經陷入了四面楚歌的狀況
有沒有解決方案
我如果是小英就壯士斷腕
斷誰
我就去先讓疫苗進來
因為要解人...
我跟你講你就是要讓人民安心
那你至少要讓老百姓覺得說
我們這個大概有個七八百萬的疫苗進來在6月
因為月底本來你就有兩百萬嘛不是嘛
那你就會看到很多打疫苗的鏡頭
你知道我意思 我知道
那這個對心理的安撫我覺得是最根本的啦
但這個前提是他要進了來呀
我跟你講
郭董這個CASE最後拍板就是小英
高端跟聯亞是應該是戰備物資
我同意應該要有發展國產疫苗
那但是現在狀況是先救命嘛
今年特別例外
因為我們2009年那個H1N1
那個時候沒有全球疫苗護照
這一次就那幾個大國他們要搞一個疫苗護照 對
坦白講他就是要卡類似軍火市場你知道吧
就他要卡位嘛
那你台灣沒有卡上位
你做疫苗也沒有用你出不了國
人家不認 對嘛
所以你 好啦即使說你疫苗產業成功了啦 怎樣
人家不會來打嘛 我打了出不了國
那除非是不出國的人就打
即使它是有效的啦
所以這個就是有一個很國際的現實面在裡面
那你高端跟聯亞要回答我這個問題
你不能只回答說我這三期可能一時沒辦法做完
沒關係你告訴我你如何拿到國際認證就好
阿宅我們打個賭
郭台銘這個案子最後一定是小英拍板
那拍板是過還是不過呢

你賭過對不對 我賭不過
我們賭一個雞排就好了 好

中國大陸對賭協議法律效力之認定

為了解決股權投資 意思的問題,作者張裕 這樣論述:

對賭協議作為投融資雙方基於融資企業估值的未來不確定性而採用的動態定價機制,是中國大陸私募股權投資中常見的契約條款。簽訂對賭協議的投融資雙方通過設定業績、上市等對賭目標,然後視目標能否實現對企業估值進行調整。此調整功能一方面可以消弭雙方對企業價值被高估或低估的顧慮,另一方面可以激勵融資方審慎經營以實現對賭目標。此外,基於私募股權投資的財務投資屬性,投資方雖然投入大量資金,但並不欲參與企業日常經營,僅在極少數涉及企業分立、合併等重大事項中參與投票,所以融資方既可以獲得企業發展的資金支持,又可以繼續保有企業控制權。正因如此,對賭協議這一創新金融工具迅速席捲中國大陸資本市場,其與優先股、可轉換公司債

等兼具債權與股權特徵的混合型融資工具配合使用,廣泛運用於私募股權投資領域。然而,對賭協議內含的估值調整機制在現行法律體系中易滋生法律風險,尤其在被稱為「對賭第一案」的蘇州海富案再審後,司法實務中形成了不成文的「規則」——與公司對賭無效,與股東對賭有效,對此說法,學界及實務界一直爭議不斷,本文認為,這一判決規則過於武斷,並非不可打破,判斷對賭協議有效與否,需要更為深入的研究及詳盡的論證。 本文以對賭協議為研究對象,從理論及實踐理解對賭協議並準確判斷其法律屬性是研究其法律效力的基礎,因此,本文首先從理論上分析中國大陸私募股權投資的背景、對賭協議的概念、類型、形成原因及法律性質;其次,從對賭協

議的操作模式、常用條款和配合使用的投資工具等方面介紹中國大陸對賭協議的使用現狀;然後,整理司法及仲裁實務中的法律效力認定情況,結合上述理論及實踐需求,從契約法和公司法兩個角度分析現行法律制度中不同類型對賭協議的法律效力;最後,本文借鑒美國實踐之啟示,結合中國大陸目前的法律環境,探討如何在現行法律體系下打破融資企業參與的對賭協議效力之困境。

會計·出納·做賬·納稅·財務分析崗位實戰

為了解決股權投資 意思的問題,作者平準趙麗霞 這樣論述:

為了幫助廣大會計工作者更好地掌握會計實務工作中有關會計、出納、稅務和財務分析的相關知識,我們編寫了本書。《會計 出納 做賬 納稅 財務分析崗位實戰》依據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進行編寫,從會計、出納、稅務和財務分析的不同維度介紹了會計工作者必須掌握的專業知識,對會計人員如何按企業會計制度體系進行會計處理進行了全面、深入、詳盡的講解。針對重要的會計制度規定,按照會計理論基礎和出納工作的基本要求以及稅收優惠、納稅申報和財務報表解讀等方面分門別類地進行歸納和總結;針對複雜籠統的專業表述,輔以關鍵案例進行具象化的講解,在加深讀者對各難點理解的同時,力求多角度全方位提升讀者的業務

分析能力和實務操作水平。《會計 出納 做賬 納稅 財務分析崗位實戰》體系完整,內容全面,綜合闡述了財務和會計人員實務在操作過程中的關鍵節點和技巧。本書可以作為初入職場的會計新人了解會計、納稅、財務工作的基本知識的工具用書,也可以作為會計主管把握財會工作關鍵要點的指導用書。

高雄縣國民中學應用策略聯盟開拓教育資源之研究

為了解決股權投資 意思的問題,作者黃玉利 這樣論述:

本研究之主要目的有四:1. 瞭解高雄縣國民中學策略聯盟與開拓教育資源之現況。2. 分析背景變項在策略聯盟之差異情形。3. 研究背景變項在開拓教育資源之差異情形。4. 根據研究結果提出應用策略聯盟開拓教育資源之可行方式,作為教育決策的參考。 研究方法主要採用問卷調查法,問卷採分層隨機抽樣,以高雄縣49所公立國民中學之教育人員為研究對象,發出問卷627份,有效回收527份,有效樣本回收率為84.05﹪。調查工具為「國民中學應用策略聯盟現況量表」與「國民中學開拓教育資源量表」,所得資料輸入電腦。運用SPSS(Statistical Package for the Social

Sciences)for Windows xp套裝軟體程式進行資料分析與統計,以百分比統計分析、描述性統計瞭解教師在「策略聯盟」與「開拓教育資源」現況之情形;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探討不同背景變項在「策略聯盟」與「開拓教育資源」的差異情形。 綜合文獻探討與問卷調查結果,本研究獲得以下結論: 一、國民中學教師在策略聯盟內涵之運用中不甚理想,其中以「社區資源」為相對較佳之層面。 二、國民中學教師在策略聯盟類型之運用不甚理想,其中較常運用「垂直型策略聯盟」。 三、國民中學教師在策略聯盟困難層面以「行政運作」為最困難之層面。

四、國民中學教師在開拓教育資源現況屬滿意程度,其中以「行政運作」為相對較佳之層面。 五、國民中學教師在開拓教育資源遭遇困難層面中甚不理想,其中以「課程規劃」為相對較困難之層面。 六、國民中學教師對策略聯盟內涵整體覺知屬於低等程度。 七、國民中學對策略聯盟類型整體覺知屬於中等程度。 八、國民中學教師對策略聯盟遭遇困難整體覺知屬於低等程度。 九、國民中學教師對開拓教育資源現況整體覺知屬於中等程度。 十、國民中學教師對開拓教育資源遭遇困難整體覺知屬於低等程度。

十一、國民中學主任與專任教師、健康與體育教師對「策略聯盟內涵」有較高程度的覺知。 十二、國民中學組長與主任、數學和健康與體育教師對「策略聯盟類型」有較高程度的覺知。 十三、組長和主任在「開拓教育資源現況」有較高程度的覺知。 根據上述結論,本研究提出以下建議: 壹、對教育行政機關的建議 一、教育行政機關宜加強國民中學教師應用策略聯盟之知能 透過研習增進國民中學教師對策略聯盟的認知與運用能力。教師為解決教育資源之不足與精進教師的教學,可申報「攜手計畫」與大學建

立夥伴關係,以提昇教學品質。 二、教育行政機關宜協助學校建立策略聯盟機制,以開拓教育資源 學校尋找聯盟夥伴時難免會遭遇到瓶頸,唯有藉助行政機關的推薦、引見,協商企業與財團支援學校人力、物力與財力,建立「異業聯盟」開拓教育資源。 三、教育行政機關宜研擬策略解決〝共聘教師〞所衍生出來的問題 共聘教師巡迴聯盟學校,在路途遙遠交通不便、排課與補課不合理、生命財產沒保障與來回學校時間是否折抵授課時數等問題,亟待教育行政機關研擬策略解決。 四、教育行政機關宜建立智庫提供教育資源 知識經濟

時代來臨,取代以傳統產業為主的經濟體。知識經濟時代靠知識的創造、研究、發展與分享,以提昇競爭力。因此,智庫的建立可提供教師豐碩的教學資源。 貳、對國民中學的建議 一、校長與行政人員宜重視策略聯盟機制的建立與運作 策略聯盟夥伴的尋求、計畫與目標的擬訂與機制運作的績效,端視校長與行政人員的態度。 二、學校與社區共享資源以營造生命共同體 學校與社區宜建立夥伴關係,形成生命共同體,共享人力、物力、資訊等,以彌補教學資源之不足。 三、國民中小學應建立區域策略聯盟機制解決教育問題

國中小學因未設對口平台,彼此鮮少互動、溝通,致使中小學課程的銜接、領域專業進修的規劃與鄉土教材的編輯…等均無法順利推展,唯有透過區域策略聯盟才能竟其功。 四、國民中學宜協助〝共聘教師〞解決工作與生活上的難題 學校宜兼顧法理情,協助共聘教師解決排(補)課與生活起居問題,使共聘教師能安心教學。 參、對未來相關研究之建議 一、研究對象方面 本研究係以高雄縣公立國民中學教師為研究對象。未來的研究,可以擴展至國民小學與縣境的公私立高中職,以瞭解各級學校應用策略聯盟開拓教育資源之情形。

二、研究變項方面 本研究的自變項主要有個人背景變項、組織變項。而學校組織結構、學校組織文化、學校組織氣氛等因素是否與策略聯盟、開拓教育資源有關,亦值得探討,可列入未來研究的變項中。 三、研究方法方面 本研究係以問卷調查為主,由於受到時間、人力、財力限制,未能輔以訪談、觀察,為美中不足之處。今後,對應用於策略聯盟開拓教育資源的研究,可採用質量並行的方式,抑或作深入的質性研究。 四、問卷編製方面 本研究所使用的工具為本研究者依其辦理行政與教學經驗自編之意見調查表問卷,由於本研究者才疏學

淺,致各分向度題目的分布未臻理想。在此提出,請後續研究者誤蹈後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