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停車罰款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臨時停車罰款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肖林寫的 修車不求人:小故障自己搞定 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的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2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7月1日起多項交通違規新制上路,併排違停將加倍處罰也說明:立法院去(103)年底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行政院已於今年6月8日公告,修正條文自104年7月1日施行,屆時汽、機車併排違規停車的罰責,將由現行處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電子工業 和北京大學所出版 。

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鄧學良所指導 黃元民的 兩岸經濟行政法制之比較研究-以攤販管理行政為中心 (2018),提出臨時停車罰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法五大架構、攤販管理、城管、庶民經濟、幸福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黃舒楣所指導 廖翊筌的 快慢移動的介中∕中介:台北市「橋下市場」的空間生產 (2018),提出因為有 移動性、橋下市場、攤販治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臨時停車罰款的解答。

最後網站平交道違規臨時停車最高罰九萬| 中華日報則補充:行經平交道若違規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可裁罰一萬五千元到九萬元。(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供)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車輛違規臨停在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臨時停車罰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修車不求人:小故障自己搞定

為了解決臨時停車罰款的問題,作者肖林 這樣論述:

每天開車上路,除了駕駛技能外,還需要處理可能遇到的各種故障,全靠去修理店一是價格貴,二是有的時候來不及。掌握一些簡單應急的維修技巧成了動手能力強、注意保養愛車一族的新的需求點。 本書不是一本專業書籍,而是修理廠老師傅幾十年維修經驗的總結,圖文結合,打開就能看懂並照做。而且,還附有維修師傅手把手教的維修視頻,讓愛動手的車主愛不釋手,讓想動手的車主躍躍欲試。 肖林,北京北辰汽車維修中心二級維修技師,從事汽車維修工作已有22年,對高、中、低檔各品牌家用轎車的維修、保養有豐富的實戰經驗,能準確判斷汽車發動機、變速箱、後橋主減速器及各種電氣系統故障,尤其擅長汽車機電綜合維修。

14 / 汽車為什麼會跑 18 / 出車應備的工具和用品 18 / 短途出行隨車工具和用品 20 / 長途出行隨車工具和用品 第一章 出車就檢查,不讓車帶病上路 24 / 平日檢查四步走,步步不能少 24 / 第一步:檢查輪胎磨損情況、胎壓是 否正常 28 / 第二步:檢查車燈,特別是轉向燈和 制動燈 34 / 第三步:通電自檢儀錶盤 38 / 第四步:檢查燃油量、制動系統、刮 水器等 42 / 油液每週檢查一次 42 / 機油,隔幾天就要檢查一下 50 / 制動液,關乎行車安全不容忽視 52 / 電瓶液,目測法簡單又有效 58 / 玻璃水,最好多備一份 60 / 每月檢

查一下功能性部件 60 / 冷卻液短缺,用水代替萬萬要不得 62 / 管道、軟管和水箱是否漏液 65 / 檢查空調,讓愛車冬暖夏涼 70 / 檢查喇叭,讓你的汽車能說、會說 72 / 手刹檢查要及時,小疏忽可釀大麻煩 76 / 制動片檢查,三招輕鬆搞定 78 / 檢查車輪螺母,預防愛車“崴腳” 80 / 長途出行、特殊環境要做專項 檢查 80 / 長途出行前,這些檢查不能忽略 82 / 特殊環境,出車檢查重點有別 86 / 行車中、收車後的檢查 第二章 聽聲識故障,這些異響不去修理廠 92 / 冷車啟動“噠噠”響,車熱起來就沒事了 94 / 發動機艙有“吱吱”聲,可能是皮帶打滑了 96 / 車

窗升降異響,清潔軌道就能搞定 98 / 刮水片異響,輕鬆就能解決 104 / 輪胎雜訊大,可能是石子惹的禍 106 / 車身異響,緊緊螺絲墊個橡膠條 108 / 天窗開啟異響,可能是天窗軌道髒了 110 / 後牌照異響,貼個小軟墊就能搞定 112 / 自己無法解決的異響,及時送到修理廠 114 / 關注看不到的隱患――駕駛視線盲區 114 / 汽車四周有固定視線盲區 118 / 後視鏡的盲區,我們也得注意 121 / 燈光盲區,尤其要注意遠光燈 124 / 固定物體盲區 第三章 聞味識故障,小妙招巧除異味 128 / 新車嗆人異味,我有三妙招 130 / 開熱風15分鐘,除空調黴味就這麼 簡單

132 / 三個小竅門教你去除抽煙異味 134 / 這些異味不容忽視,停車送修最要緊 138 / X條駕校裡學不到的駕駛技巧 138 / 這樣換擋效率高 140 / 超車變道判斷後車距離有訣竅 142 / 讓側方停車又快又穩 144 / 這些情況下要開遠光燈 146 / 夜間行車防追尾記住這幾點 150 / 雪天行車的注意事項及駕駛技巧 第四章 常見異常抖動,輕鬆幾招就搞定 154 / 冷車啟動抖動,清清節氣門 160 / 怠速抖動,多是發動機積炭過多 166 / 行車時車身抖動,應及時送修 168 / 常見的駕駛誤區及注意事項 168 / 啟動、熄火時亂轟油門 170 / 過坎坷路不減速

172 / 習慣把左腳放在離合器踏板上 173 / 空擋滑行 174 / 突然並線 176 / 燃油標號就高不就低 178 / 出交通事故後的應急處理 第五章 常見小毛病,自己動手就能解決 182 / 漏氣、爆胎不用怕,自己輕鬆換備胎 186 / 後門從裡面打不開,檢查兒童安全鎖 188 / 後門關不嚴,塗點潤滑油試試 190 / 車門把手松,一把螺絲刀輕鬆搞定 192 / 車鑰匙沒電,機械鑰匙可應急 194 / 車門鎖被凍住,加加溫就可以了 196 / 車窗玻璃不能自動升降,程式初始化就能解決 198 / 太陽膜氣泡危害大,撕掉重貼最保險 200 / 玻璃水噴歪了,一根針搞定 202 / 刮

水器不噴水,輕鬆三步排查 204 / 刮水片刮不乾淨,記住這四個細節就OK 206 / 下雨時刮水器壞了,學幾個應急妙招 208 / 刮水片被凍,空調開熱風輕鬆化凍 209 / 巧用肥皂,讓後視鏡不起霧 210 / 省時又省錢,DIY補車漆全攻略 214 / 加速不良,先確定原因 218 / 自動熄火,還是去修理廠吧 220 / 離合器常見故障隨手查 222 / 水箱要“開鍋”,及時停車降溫 226 / 水溫表始終保持在較低位置 227 / 空氣濾芯雖簡單,正確安裝四步走 230 / 機油壓力過低,解決辦法早知道 232 / 油箱漏油,肥皂、口香糖能幫你大忙 234 / 油管接頭漏油,還用口香

糖 235 / 油管破裂,膠布+肥皂巧應對 238 / 油管折斷,可臨時用塑膠管套接 240 / 油耗莫名增加,不要忽視輪胎氣壓檢查 243 / 電瓶沒電,要會用搭接線 246 / 5個救命絕招應對刹車失靈 249 / 進、出水軟管破裂的應急處理 250 / 坡道熄火,應急方法早知道 252 / 打不著火怎麼辦 255 / 汽車著火了怎麼辦 258 / 積水中熄火怎麼辦 260 / 困在車裡怎麼辦 264 / 汽車擺頭怎麼辦 266 / 不可不知的愛車養護常識 266 / 自己洗車 270 / 清理空調出風口裡的灰塵 272 / 清除玻璃上的舊標誌 274 / 給電瓶充電 277 / 減振器的

養護 280 / 附錄A:易混淆的交通標誌 283 / 附錄B:一定要知道的交通違法記分、罰款的規定

臨時停車罰款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19-05-30

「真正當媽媽以後才更深刻的瞭解與體會到新竹是個對親子多麼不友善的城市!」
 
前陣子有位媽媽看到我在議會中質詢輕軌,特別來訊跟我分享她的感受,她平常上下班、帶小孩出門都是以搭大眾運輸為主,但是新竹的公車和步行環境讓她非常失望。看到這位媽媽的話,我心裡很痛心。
 
其實談新竹公車優化往往是狗吠火車,因為實際使用的人不多,資源也很難投注進去,再加上搭車的人都屬於比較弱勢的族群,沒有機會為自己發聲,也較少受到市府的重視。不過我相信只要有議員不斷去監督、提出建言,還是可以看見改變的機會。因次在定期會單位業務質詢,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六大改善方向,也很高興獲得交通處和警察局的正面回應。
 
🚌 推行幹線公車,加密班次。

根據市府委託顧問公司的調查,民眾不搭乘公車的主因,除了習慣開(騎)比例最高外,其次就是公車班次無法配合或公車班次太少。新竹公車只有藍1區在尖峰時間5至10分鐘有一班車外,其餘尖峰時間都要等15到30分鐘,甚至有些路線在尖峰的班距長達一至兩小時,跟私人運具比起來根本沒有競爭力!
 
印象很深,十多年前,台中市的公車服務也是為人所詬病,但是歷經兩階段的高潛力公車(20米道路幹線公車,尖峰班距10分鐘)、兩階段的捷運先導快捷公車,才逐漸培養出搭乘公車的人口,爭取到蓋捷運的機會。
 
市府要推輕軌建設,但是究竟要如何培養民眾搭公車習慣?未來是否考慮增加班次、縮短班距,增加公車的競爭力?
 
交通處長承諾市府會做運量上做檢討,依據需求比較高的路線去強化,然後慢慢地去培養。同時市府已經有著手進行輕軌先導公車的規劃,希望能夠藉此向中央爭取經費,換新車、增加班次。
 
🚌 試辦小黃公車,讓偏遠社區也能享有公共運輸服務。

新竹市過去這兩年總共裁撤了10條營運不佳的公車路線,導致離市區較遠的地方變成沒有公車服務。我們希望市府能夠在香山區試辦 DRTS (需求反應式公共運輸),透過預約式的小巴或計程車讓有需求但是撐不起一條公車路線的社區,也能夠享有公共運輸的服務。
 
處長表示,這個想法很好,針對需求反應式公車,市府已經有初步的規劃,預計會有浸水線和香村線,只要中央的相關計畫一出來,就會立即申請。
 
🚌 試行假日觀光公車,串聯各大景點,創造需求,培養搭車習慣。

近年來有好幾個打卡景點陸續在香山區出現,像是青青草原、風情海岸豎琴橋等等,但是都沒有任何公車路線會經過。民眾如果要從南寮到青青草原,只能夠開車或騎車,如果搭乘公車要先搭到火車站再轉乘苗栗客運,最後還要走20幾分鐘才會到達,這對於外地搭火車來的觀光客或是帶小孩的媽媽都相當不方便。
 
我們舉台南市台灣好行的88安平線與99台江線觀光公車為例,這兩條路線幾乎繞遍台南的各大名勝古蹟,讓外來的觀光客能夠輕鬆搭公車由台南,乘車票價比照市區公車且台南人搭乘免費。
 
處長也認為假日觀光公車值得嘗試,剛好目前有兩條公車路線假日運量不足,準備來調整,希望能努力盡快來促成假日的一個特別班次,來滿足觀光需求,也透過這些景點讓公車運量能夠提高,相輔相成。
 
🚌 改善火車站前乘車環境,設置雙語轉乘地圖。

現在新竹火車站前搭公車的地點多達10處,非常凌亂,有在民族路、有在中正路、中華路也有,但在火車站內並沒有提供轉乘地圖,沿路上也沒有任何標示。當然我們知道站前的路幅有限,很難將乘車地點統一在同一個地方,但短期間應該要仿照台北市的各大車站和捷運站設置轉乘地圖,讓民眾清楚搭乘相關大眾運輸的資訊。
 
另外,我們希望轉乘地圖能提供中英雙語的服務,因為新竹市移工和新住民的人數不斷增加,國際觀光客也不少。後年新竹市要辦燈會,如果有雙語資訊更能夠吸引到國外的旅客。
 
處長表示目前在火車站集中的公車路線超過 50 個班次和路線,以現在火車站的腹地的確沒有辦法集中,在這樣的狀況下,是有必要提供一個良好設計的地圖,讓來到新竹市的民眾知道搭公車要怎麼搭,去哪邊搭。
 
他承諾很快會有一個規劃案來設置轉乘地圖,希望在今年內可以實施。雙語服務是非常好的建議一定會朝這個方向來做。
 
🚌 增加低地坂公車,提供親子友善、無障礙服務。

之前參加身障聯繫會議,有肢體障礙的團體不斷反映新竹市的低地板公車數量太少,常常等不到,甚至有次等了三個小時都還等不到低地板公車。
 
新竹市低地板公車目前有 13 輛,以目前總共有 72 輛(60輛大巴、12輛小巴)營運的公車來計算,等於低地板只佔18%。其實新竹市低地板公車最多的時候其實有 21 輛,後來又變成 18 輛,到現在只剩 13 輛,愈變愈少,離110年要達到 40 % 的目標愈來愈遠。因此我請處長說明原因,並強烈要求要積極來增加低地板公車數量。
 
處長表示,低地板公車過去為什麼比較多輛是因為早期有所謂的電動巴士,都是低地板,但是隨著時間遞移,這些電動巴士的電池以及它的相關設備沒有辦法再使用,所以低地板公車實際操作的數量是下降的。
 
不過處長承諾未來業者買任何新車,都會要求要採用低地板公車。其實六月初,新竹客運會再增加五輛的低地板公車來汰換既有的舊車,所以數量會增加到 18 輛,佔60輛大巴士的三成。另外,公車業者在未來的五年內必須汰換到 18 到 24 輛的老舊公車,這部份都會要求業者要添購低地板公車,盡快達到40%以上的這個目標。
 
🚌 試辦科技執法,加強取締違停。

市民朋友常常會反映公車停靠站、沿線路段時常被車輛違停,不只影響民眾搭乘,也增加塞車情形,像是火車站前和中正路沿線都很嚴重。
 
交通部從去年 7 月開始,也加重汽機車在於公車停靠區或公車站牌10公尺內違停罰款,機車可罰900元、汽車可罰1200元。我好奇過去這兩年警察局總共開出過多少在公車站牌10公尺內違停的罰單,是否積極來取締路邊違停的車輛。
 
另外,桃園市從去年開始在常常被違停公車停靠站試辦科技,成效不錯,民眾檢舉違停件數大幅下降,警方開罰單及出勤次數也明顯降低。我也表達希望新竹市能夠在幾個違停熱點盡快來試辦。
 
警察局長表示,去年一整年取締違停的件數有將近 10 萬件,其中公車停靠站取締就有 1,035 件;今年一至四月,取締違停有 2 萬 8 千多件,較去年同期略為下降,不過公車停靠區的取締有 884 件,比去年度增加。
 
關於科技執法的部分,警察局已經跟交通處完成規劃,準備在火車站前的臨時停車區來規劃一個違規停車自動偵測的科技執法系統,會積極在跟交通部來爭取預算。明年會再研議在光復路清華大學前面公車停靠區設置相關系統。
 
#監督市長落實改善公車競選政見

林智堅市長先前提出《一環二線三網》的交通政見,當時預計 105 至 107 年要花費 10.8 億元來改善新竹公車路網,但最後只花費 2 億元左右。我要求交通處一定要積極爭取增加市府預算在公車上,這樣改變才會有可能。
 
時代力量黨團督促市府改善公車的腳步決不會因為質詢完而結束,我們會持續監督市府是否說到做到,也會跟交通處密切討論未來的相關規劃。
 
有好的大眾運輸系統,才有可能減少私人運具數量,舒緩塞車狀況,並降低交通事故,讓新竹成為一座名符其實的幸福城市。

#處長說我是他遇到的第一位
#搭公車的議員

兩岸經濟行政法制之比較研究-以攤販管理行政為中心

為了解決臨時停車罰款的問題,作者黃元民 這樣論述:

每個攤販的背後都有故事。從古至今,攤販的問題一直是政府非常困擾的施政議題。以宋代為例,著名的清明上河圖中可以發現,在橋頭上豎立表木,劃定界線,在道路兩側設有路邊攤,中央供大眾行走,宋代管理攤販的方法,在街道上設立「表木」,也就是「路標」,兩點成一線,兩個路標確立的界線之外,可容許百姓占用街道設攤,惟界限以內的區域(街道中央),則是禁止占道。不過百姓似乎貪得無厭,逾越界限者不在少數,因此,政府不得不一再強調,不可越線搭建或設攤。為了解決侵占街道的違規行為而實施收稅,也造成民怨。顯見市容整理的差事,儼然成為政府心裡的痛處。 1981年1月臺灣地區將主管攤販的業務由警察機關移轉至工商機構,並

對攤販開徵營業稅。但是,管理攤販之重責大任仍落在警察身上,非但攤販問題沒有解決,反而經常上演警民大小衝突。大陸地區早期城市管理範疇的行政執法較為混亂,在管理攤販的歷程中,出現了「七八頂大蓋帽管不住一個破草帽」等多方執法、重複處罰的荒謬現象。為避免上述荒謬情事重複發生,自1996年10月1日起各地方人民政府陸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之規定,施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任務,而違規攤販之管理係為城管部門之其中一項業務。經過逾20年之摸索、改進,大陸地區之攤販管理已有其成效,值得臺灣地區相關行政機關比較參考。 「攤販」現象與民眾息息相關,也稱為庶民經濟,兼具歷史時空之縱深、距離空

間之寬廣。本文希冀藉由行政法五大架構研究方法,揉合兩岸攤販管理作為,讓攤販管理機制能更加健全,增進人民幸福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2

為了解決臨時停車罰款的問題,作者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這樣論述:

旨在總結出各地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裁判中的規律和准則,指導交通警察執法,架起交通警察行政執法與法官司法裁判溝通的橋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②》選取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典型行政判例,概括其裁判要旨,分析其裁判原理,並從爭議案件中總結出可供交通警察執法參考的提示。不僅對進一步規范交通警察執法活動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對各級人民法院統一裁判尺度具有參考價值,還對普通民眾准確理解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幫助和引導作用。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系公安部在京直屬科研事業單位,2011年9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成立。研究中心設7個業務研究處室,

主要承擔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規划研究、交通法規標准研究、機動車輛和駕駛人安全研究、道路安全研究、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研究中心將緊緊圍繞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中心工作,努力提高交通管理決策和交通安全研究能力,為我國道路交通安全事業作出應有貢獻。 第一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第1號案例:劉某因違法變更車道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碑林大隊罰款50元案【裁判要旨】No.1-1 違法行為人通過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系統終端機對其違法處罰予以自助處理,經查詢對違法事實證據無異議后接受了交通違法處罰,其未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對其交通違法

行為事實予以認可。No.1-2 行政機關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明其行政行為合法的事實證據,法院不予采納,但不影響根據已有證據作出的違法事實認定及處罰的合法性認定。 第2號案例:葉某某涉嫌肇事逃逸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禁駕處罰案【裁判要旨】No.1-3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犯罪行為的認定采取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准,而行政處罰及行政訴訟所采證明標准均比刑事訴訟的證明標准低。對刑事訴訟因證據不足而未 認可或明確否定的違法事實,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可由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另行評價,即行政機關可在證據達到相應標准后,對該違法事實依法處罰。第3號案例:張某某因故意遮擋號牌被任

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罰200元、記12分並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案【裁判要旨】No.1-4 法律、法規規定故意遮擋號牌的交通違法行為,調整的是上道路行駛的車輛,對處於停放狀態的車輛或者交警部門不能舉證證明處於行駛狀態中的車輛,交警部門不能對其進行處罰。No.1-5 「當場」是指違法行為人違法的現場。法律規定當場進行處罰的情形是違法事實清楚,處罰數額較小,目的是降低執法成本。違法行為人被帶離違法現場進行處罰的,不應適用當場處罰程序。No.1-6 調查取證是人民警察執法過程中實施的行為。協警,不是人民警察,其制作的錄像及將違法行為人帶離的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不具有合法性,對於協警制作的證

據不應予采信。第4號案例:王某某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和違法停車被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300元、記12分案【裁判要旨】No.1-7 對同一當事人上道路行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並違法停車兩個違法行為,交通警察可以制作一份決定書,分別按照各自應當適用的法律程序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並予以合並。第5號案例:龐某某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機動車被吉林省東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2 000元、記12分案【裁判要旨】No.1-8 交通警察認定機動車類型時,不能僅以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類型為判斷標准,應以該機動車的客觀事實為判斷標准。第6號案例:張某某因駕駛公共汽車超員被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罰款1 000元、記

12分案【裁判要旨】No.1-9 對事實上從事公路客運行為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公路客運車輛的載客標准核定是否超載,至於該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是公交客運車輛抑或公路客運車輛在所不論。No.1-10 交警在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時,如果附帶進行記分管理,應當在行政處罰程序中一並將記分管理的情況告知行政相對人,並將記分明確體現在處罰決定書中,否則將會因為程序違法而導致記分處理被撤銷。第7號案例:鄭某因違法停放車輛被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中區大隊行政處罰100元案【裁判要旨】No.1-11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100元罰款的處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No.1-12 交通協管員拍攝違法停車照片

並將照片提供給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的行為,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5條的規定,屬於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交通情況 的行為,相應的照片經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后,才能錄入「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台」。因此,交通協管員並未行使交通管理部門的行政職權。第8號案例:郭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福安市公安局拘留13日案【裁判要旨】No.1-13 因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法定幅度內采取從重拘留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違法行為人具有從重處罰的事實情節。第9號案例:柳某某因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違法行為被閩侯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200元、記3分案【裁判要旨】No.1-

14 半掛牽引車牽引另一半掛車運輸貨物的,可以被牽引的機動車核定的載質量為判斷是否超載的基准。第10號案例:任某某實施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違法行為被義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15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在相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前未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異議的,視為其放棄異議權利。第11號案例:李某某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巡邏大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16 低速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構成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12號案例:吳某某因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行駛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花都大隊罰款200元、記3分案【裁判要旨】No.1-17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要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載明原告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及原告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以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第13號案例: 王某某因駕駛機動車違反禁止標線指示行駛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18 簽章具有個人屬性,由本人保管並使用,交警在行政處罰過程中使用簽章代表了行政處罰權的行

使,可以證明該處罰是由該交警作出的事實。No.1-19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先發送手機信息通知,在處罰現場向當事人展示電子監控設備拍攝的違法情況圖片,可以認為執法交警在此過程中已用較 為生活化的語言向原告詢問了其對於本次違法行為以及處罰的意見,實際上已經履行了告知原告具有陳述、申辯權利的義務。第14號案例:劉某因未按機動車信號燈表示通行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20 一般情況下,只要交通警察不濫用職權,由於親歷違法事實過程,對事實的認定不會發生錯誤,可達到證明標准。No.1-21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要規范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同時堅持

全面、客觀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則。第15號案例:徐某某因駕駛超載貨車被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500元、記6分案【裁判要旨】No.1-22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罰款。貨車超載的認定以稱重結果為准,稱重儀須經有關部門檢定合格,符合國家標准。No.1-23 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200元(不含)以上罰款處罰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過程中應當表明身份,且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印章。第16號案例:楊某某

因持偽造駕駛證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被獲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罰款3000元案【裁判要旨】No.1-24 交通警察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違法行為進行全面調查、客觀審查,嚴格遵守法定的處罰程序。No.1-25 罰款繳納程序應當嚴格遵守「罰繳分離」制度,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受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第17號案例:張某某因變更車道被紹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罰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26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4條第2款規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

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對任 意變更車道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交警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該機動車變更車道的違法行為對其他車輛造成影響,避免交警機械執法。 第18號案例:張某某因駕駛拼裝車被西烏珠穆沁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西烏珠穆沁旗公安局各罰款1500元案【裁判要旨】No.1-27 對特定對象的行政處罰應當由法定的行政主體作出。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教育和處罰,並且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No.1-28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

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第19號案例:李某某使用偽造的行駛證被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三支隊二大隊行政拘留案【裁判要旨】No.1-29 駕駛員尤其是使用性質為危化品運輸的掛重型罐式半掛牽引車的駕駛員,對特定車輛的安全性能和安全審驗標識負有充分的注意義務和檢查義務,其辯稱不知道是偽造的行駛證的理由,不能免除其應承擔檢查義務的責任。第20號案例:王某某因違反禁止標線指示、雙黃色實線違法左轉被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區大隊罰款200元案【裁判要旨】No.1-30 一個案件中如果有數個證據證明同一事實的,多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的證明效力優於一個孤立的證據。No.1-31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交通協管員在執法人員的指示下協助執法人員進行工作、不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第21號案例:王某某因污損車牌被武漢市某區交通大隊罰款200元、記12分案【裁判要旨】No.1-32 對於駕駛人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行為,駕駛人的主觀故意狀態允許采取推定。No.1-33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機動車駕駛人當場作出罰款200元、記12分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第22號案例:高某某因兩次超速被瑪納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分別罰款100元、記3分和150元、記3分案【裁判要旨】No.1-34 有權部門設定的道路限速不合理,並不導致交警以此限速為據作出

的行政處罰被撤銷。No.1-35 交警處罰超速應當正確適用法律,注意高速路、公路、城市道路的限速規定存在於不同的法律條文當中。No.1-36 交警對交通違法行為作出罰款處罰,實行罰繳分離。除非處以20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或者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並提出當場繳納罰款請求的,交警才可以當場收繳罰款。No.1-37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交通違法信息並無不當。第23號案例:朱某某不遵行限制通行方案且未按道路交通標志通行被太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罰款100元案【裁判要旨】No.1-38 公安機關交

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 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第24號案例:黃某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后仍駕駛機動車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珠大隊處以1500元罰款案【裁判要旨】No.1-39 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不屬於「未依法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不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的規定進行處罰。第二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案件第25號案例:彭某某因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被長沙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隊高新區大隊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案【裁判要旨】No.2-1 交警部門制作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格式文書上僅列舉了執法過程中常用的部分法律規范名稱,而在執法過程中可以適用的應當是與交通管理相關且現行有效的全部法 律、法規。因此,交警部門僅在強制措施憑證上列明部分法律規范的,應認定為強制措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法律適用的正確性。第26號案例:惠某某因未隨車攜帶駕駛證、未懸掛號牌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交警支隊扣車案【裁判要旨】No.2-2 交警在道路上發現違法行為后,要求違法行為人停車檢查未果,沿路追緝違法行為人,在攔截到違法行為人時,其駕駛的車輛已經行駛到非道路范圍內的,交警依然有權對其違法行為進行

查處。No.2-3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定義,以及《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 (GA802200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等國家標准,電動三輪車若不符合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或者電動自行車的認定要 件,則屬於機動車類中的電動輕便正三輪摩托車。駕駛此類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依法攜帶駕駛證,並依法懸掛機動車號牌。No.2-4 交警當場作出扣留機動車的強制措施決定時,對行政相對人履行告知義務,聽取其陳述、申辯,制作強制措施憑證,需在24小時內補辦行政強制措施的批准手續。第27號案例:劉某因駕駛未登記電瓶車

發生交通事故被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隊扣留機動車案【裁判要旨】No.2-5 交警對駕駛未經登記的、不符合技術標准且存在安全隱患的電瓶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人,有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關於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No.2-6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是否准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No.2-7 交警采取扣車的強制措施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第28號案例:郁某某因駕駛電動三輪車未攜帶駕駛證、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扣留機動車案【裁判要旨】No.2-8 超過國家標准的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交通警察有權依據機動車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No.2-9 對機動車的認定首先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為標准,其次要按照《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國家技術標准中關於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非機動車屬性的規定進行綜合判定。第29號案例:李某某因駕駛未年檢摩托車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扣留摩托車案【裁判要旨】No.2-10 駕駛未按期年檢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按照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依法予以扣留。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明 或補辦相關手續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但該機動車已達到報廢標准的,應當予以收繳

,強制報廢,不予退還。第30號案例:林某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案【裁判要旨】No.2-11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No.2-12 當事人在告知書中進行陳述和申辯,但又在酒測單和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的行為,不應視為當事人對呼氣測試結果有異議。第三編 公安交通管理機動車登記行政案件第31號案例:亢某某車輛被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轉移車輛登記案【裁判要旨】No.3-1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的申請人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應當依法核查申請材料和核驗機動車,嚴格依照法定條件

和法定程序進行。No.3-2 當事人主張機動車系被詐騙而流通到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的真實性。第32號案例:程某某車輛被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轉移登記案【裁判要旨】No.3-3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申請人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審查申請材料,並核查機動車,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不得辦理轉移登記。No.3-4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但是受當事人委托為其代為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的人必須依法取得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第33號案例:郭某某訴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違法進行機動車行政登記案【裁判要旨】No.3-

5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請機動車登記和業務,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機動車所有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No.3-6 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時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認真進行要件審查,只要材料齊全、有效,就應當為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第34號案例:廣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因其所有的起重車總質量超過國家標准被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撤銷機動車登記案【裁判要旨】No.3-7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對於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因總質量超出國家標准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

駛車號牌。No.3-8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第四編 公安交通管理其他行政案件第35號案例:李某某要求確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羅湖大隊暴力執法行為及行政賠償糾紛案【裁判要旨】No.4-1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行政相對人拒不配合,在反復要求均無效的情況下,交通警察采取強制措施,且執法過程未實施超出執法需要的毆打、虐待等行為的,不屬於暴力執法。No.4-2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行政相對人激烈反抗等自身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第36

號案例:陳某某因駕駛擅自改裝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被寧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隊收繳物品案【裁判要旨】No.4-3 法律、行政法規對擅自改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結構這一行為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的,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由地方人大制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No.4-4 由於上訴人將其所有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加裝了車篷,改變了車輛的出廠整車結構,根據浙江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應當將該車篷予以收繳。第37號案例:李某某因舉報交通違法行為不被受理與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產生行政允諾糾紛案【裁判要旨】No.4-5 行政允諾行為是行政主體為履行自己的行政職責,向

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發出並承諾相對人實施某一特定行為后給予該相對人物質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No.4-6 上訴人對其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否符合被上訴人行政允諾的條件承擔舉證責任,因其自身原因導致證據丟失,致使其不能對自己的主張舉證證明的,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第38號案例:吳某某不服從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不履行法定職責及賠償案【裁判要旨】No.4-7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是一種證據,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不構成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No.4-8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補正等自行糾錯行為。第39號案例:黃某某因有違法行為未處理被長沙市××交通

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拒發檢驗合格標志案【裁判要旨】No.4-9 機動車所有人對車輛管理所拒發檢驗合格標志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車輛管理所具有行政訴訟被告資格。No.4-10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之前,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主題詞索引

快慢移動的介中∕中介:台北市「橋下市場」的空間生產

為了解決臨時停車罰款的問題,作者廖翊筌 這樣論述:

本文探討「橋下市場」的空間生產,藉由「移動性」來梳理橋下市場的規劃建造、空間實作與變遷等歷史過程,分析都市空間政治的權力運作。以台北市堤防內、道路系統中的橋下公有市場為例,透過次級資料分析、參與式觀察與深度訪談,結合新聞與網路資料,獲得以下發現:首先,台北市橋下市場的規劃與興建牽涉戰後攤販治理與市場安置政策,從1950年代開始的攤販治理的困局與治理技術的摸索與變遷,到1970年代橋下市場的形成,呈現了都市空間政治如何以空間為手段來治理都市攤販問題,如何藉由興建公有市場、臨時市場、建立正式與臨時制度,來容許攤販存在於特定的都市空間之中。治理過程體現公有市場安置配租的三種特性—「臨時化」、「支付

化」與「附加化」,此三種特性更補充了既有觀點之不足,說明攤販安置並非用於提昇社會福利與集體消費。其次,本研究回應橋下市場為一舉兩得的觀點,說明橋下市場的空間生產過程與變遷,反映了一種「移置」—移動和置放的都市空間政治,都市空間政治透過移動與置放特定的人、物、制度,來促成都市空間的持續運作。如為了促進都市交通的移動性,藉由生產橋下市場並移置攤販進入,以此騰空街市所處的都市空間,都市空間政治藉由節制攤販移動性來促成機動車的移動,並且形成都市空間的速度差異。隨著移動基礎設施的加速,導致了橋下市場的限制,但也浮現跨越與挪用移動基礎設施的可能性。最後,橋下市場的空間實作,呈現了橋下市場作為「移動的介中/

中介空間」的性質,承載了不同的移動實作,包含攤商的落腳經營與社會流動、舊書舊貨等緩慢經濟,甚至支持著非營利組織的社會實踐;藉由梳理不同的空間實作,以回應橋下作為都市治理縫隙的地方意象,並且重新記憶與評價橋下市場的空間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