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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吳威志所指導 黃英學的 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之法制研究 (2021),提出臨時 廠 登 就地 合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定工廠、違章建築、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工廠管理輔導法、農地政策、特定工廠輔導、農地上工廠。

而第二篇論文崑山科技大學 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研究所 陳肇堯所指導 周映慈的 未登記工廠遷廠之阻礙 ─以臺南市金屬製品製造業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工廠管理輔導法、未登記工廠、搬遷意願、遷廠阻礙的重點而找出了 臨時 廠 登 就地 合法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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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法令輯要101年度合訂本(最新營建法規/最新解釋函令)

為了解決臨時 廠 登 就地 合法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將101年度建築相關法律修正、新增與刪除部分,加以編輯和匯整,適合常需查詢相關法令者使用。

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之法制研究

為了解決臨時 廠 登 就地 合法的問題,作者黃英學 這樣論述:

摘要筆者從事地政及消防相關工作近30年,深知政府各部門雖具備相關專業能力,整合執行能力卻不足,且橫向連繫配合也不佳。從經濟部2010年臨時工廠登記的配套措施不足,導致政策失敗,到現今的特定工廠登記,雖然立法增加誘因及處罰條款,申辦比例仍然偏低,顯示其制定的法規脫離現實狀況,政策難以貫徹產生實效。特定工廠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但涉及農委會、內政部營建署及消防署、財政部等卻未配合修法,造成特定工廠有名無實,雖取得工廠登記核准文件,但實際上農地違規使用及建築物違章的問題並沒有解決,反而造成農地違規使用及違章建築不公平的現象。本研究之發現及成果如下:一、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0條,僅具宣示性質無實質

具體處罰內容,應增修視為行為共犯,並同負相關法律責任。二、 公司法第393條第二項第2款、商業登記法第5條、第9條第一項第3款及第19條第一項第3款所稱之經營事業,其營業項目若涉及製造加工者,應為實質審查以杜絕違章工廠產生機會,並促進未登記工廠申辦特定工廠登記。三、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第一項,增列第5款,補償因國土計畫法第20條第一項第3款之限制使用造成犧牲之補償補助款。四、 消防機關及工務單位依其執行特別法地位,只針對未登記工廠申辦特定工廠者,開立不公平之行政處分書,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6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五、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0條第一項,聯合審查小組成員不應排除農

業局、地政局、工務局及建築管理科等單位,因特定工廠之核心問題為農地違規使用及廠房違章建築,而核心問題洽與上述局處關係密切。六、 特定工廠之核心問題為農地違規使用及廠房違章建築,以現行法令欲解決核心問題極為困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第一項,如增列戊種建築用地以徹底解決特定工廠廠房,解套現行建築法的各種約束。關鍵字:特定工廠、違章建築、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工廠管理輔導法、農地政策、特定工廠輔導、農地上工廠

未登記工廠遷廠之阻礙 ─以臺南市金屬製品製造業為例

為了解決臨時 廠 登 就地 合法的問題,作者周映慈 這樣論述:

農地上的未登記工廠是長久以來的難解課題,從民國99年修法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至今已逾十個年頭,已輔導合法經營業者數量甚少,且未登記工廠數量更無減少趨勢。民國108年修法拍板定案,民國105年05月20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即依法停止供水、供電及拆除,民國105年05月19日前既有未登記工廠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本研究透過文獻探討整理出未登記工廠業者當初設廠的考量原因、未登記工廠特性,瞭解不願遷廠的考量原因,或願意遷廠的需求、考量原因,以及工業區的現況,再透過問卷調查,分析業者合法化過程中所面臨到的問題,並探討可以吸引業者遷廠至合法用地的誘因,藉以提供政府機關作為政策規劃之參考,加速解決未登

記工廠的難題。在研究範圍及對象的選擇上,因臺南市為臨時工廠登記業者第三多的縣市,加上臺南市為農地資源較多之處,其中又以金屬製品製造業占比最高,故以臺南市的金屬製品製造業作為本研究之對象。符合本研究問卷發放對象共有230家業者,經過一次電話催收,最終共回收35份(15%)問卷,經整理後透過SPSS軟體進行敘述性統計分析、信度分析、因素分析、交叉分析與卡方檢定的分析。經過統計分析發現,有將近三成的業者有搬遷至合法工業用地的意願,且這些業者對政府輔導政策認同度都相當高,建議政府可積極輔導此類業者盡速搬遷,減少部分未登記工廠。沒有搬遷意願的業者,最主要的考量一是工業用地價格太高,另一則是希望就地合法,

而且這類業者對於政府輔導政策認同度皆很低,若這些業者有遷廠必要,政府又沒有積極處理,恐怕問題仍舊無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