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寫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兩岸歷次協議(含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版 和楊旻睿的 憲法知多少:新時代、新思維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中央警察大學 水上警察研究所 姜皇池、陳國勝所指導 趙子德的 禁止、限制水域內驅離大陸船舶相關問題之探討 (2019),提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予以驅離、強制驅離、驅離無效。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郭純志的 從憲法婚姻與家庭權談大陸配偶申請入境來台面談機制之合憲性 (2008),提出因為有 大陸地區配偶、面談、婚姻自由、家庭權、假結婚的重點而找出了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兩岸歷次協議(含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版

為了解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問題,作者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這樣論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兩岸歷次協議,含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及相關法規,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物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八條 為促進離島發展,在臺灣本島與大陸地區全面通航之前,得先行試辦金門、馬祖、澎湖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後得憑相關入出境證件,經查驗後由試辦地區進入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進入試辦地區,不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法令限制;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李俊俋委員表示,馬英九於卸任前提名4位大法官,從2008年其上任至今為止,共提名過3次大法官,倘若這次提名通過立法院審查,那將創下現任15位大法官皆是由同一名總統提名的先例,如此將違反任期交錯之憲政精神,甚至有行政干預司法之嫌。

李俊俋委員指出,以提名大法官的條件來看,曾任法官15年以上者共有519人;曾任檢察官15年以上者共有205人;而擔任執行律師業務25五年以上更高達3768人,綜觀這次4位被提名人,雖然相關資歷完整,但過去並未有任何特別優異之表現,離司法院組織法規定的「聲譽卓著」明顯有一段差距。

李俊俋最後指出,大法官必須對憲政認知具備高度專業素養,因此李俊俋委員提出兩岸人民關係的法源以及過去釋字的爭議,就教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例如「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此規範為一國兩區、兩岸一中,還是替兩岸人民關係尋找法源?但4位被提名人意見不一,且也未針對問題提出明確之回答,顯見這次大法官被提名人,在專業度及憲政認知上仍有不足。

禁止、限制水域內驅離大陸船舶相關問題之探討

為了解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問題,作者趙子德 這樣論述:

觀諸我國與中國大陸的地理位置,導致在過往歷史存在密不可分的關係。於1991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於同年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也授權立法機關訂定特別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兩岸人民往來所衍生之法律案件。雖以法律規範處理原則,卻因兩岸存在的特殊情況,採特別立法,透過特別法制、授權執行,以為因應。兩岸隔海峽而立,海域相關問題的處理遂成為兩岸直接接觸的第一線。改變以軍事作戰角度來審視兩岸關係之後,兩岸民間船舶的往返頻繁,也帶來諸多違規或犯罪。近來中國大陸沿海地區漁民過度捕撈,漁業資源枯竭,大陸漁民就近而轉往我國鄰近水域從事捕魚

行為,故越界情形頻傳。經常有未經許可之中國大陸船舶(以下簡稱大陸船舶)進入我國禁止及限制水域走私、非法入出國或越區捕魚等情事。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得以法律特別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規定,對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或限制水域者,得逕行驅離。再依據該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得予以驅離或強制驅離。對於如何認定驅離無效,在海巡機關行政命令中公布《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對於「驅離行為」的類型,予以明文。本文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規定的「驅離」,予以探討。由於面對中國大陸的威脅,為保護臺灣地區安全,故在

該條例第95條之3業已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導致該作為具有特殊性,應予以定性。再就執行層面,分別討論大陸漁船越界之海域係屬禁止或限制水域,分為強制驅離與予以驅離等兩種類別,其內容明確性、詳細性、程序性有待明確。及藉由大陸籍「閩惠漁運00689號」漁船非法駁油案,兩造雙方針對驅離無效之認定,重新界定「驅離無效與扣留船舶」及「驅離無效與拒絕停船受檢」之相互關聯。最後逐項討論《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第148點第1項「驅離無效」之各類態樣,提出修正建議,使規範更臻完善,提升海巡執法能量。

憲法知多少:新時代、新思維

為了解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問題,作者楊旻睿 這樣論述:

  本書係透過問與答的方式,將憲法的主要內涵與相關問題加以說明,在編排架構上分為四個部分:即前言、國家定位與主權、人權以及中央政府體制。   首先,在前言部分,說明修憲的程序、修憲對國家競爭力的影響及修憲與人民日常生活間的關係。其次,在國家定位與主權部分,分析國際情勢對憲法的影響,探討憲法與國家的關係以及國家領土的範圍等議題,並引介我國憲法修正之變遷過程與內容。第三,在人權部分,則配合人權理念與思潮,闡述人性尊嚴的重要性,探討平等權、自由權、社會權、集體性權利、參政權、程序及訴訟權、抵抗權以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等內涵與相關議題。最後,則探討中央政府體制的問題,包括中央政府體制的設計與中央與地方

間的關係,中央政府體制部分先針對內閣制、總統制以及雙首長制之內涵與優缺點都有詳細的論述,同時也說明有關行政與立法部門間權力制衡的運作問題與解決機制,還有司法院定位與司法獨立等議題;至於中央與地方關係部分則說明我國地方自治的價值、地方體制的類型與府際關係的經營等議題。   透過這四個部分將我國憲法的架構與內容,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加以陳述,更將有關憲政改革的思潮與理念充分地表達,本書雖然採取問與答的方式撰寫,但內容豐富,文字簡潔易懂,對於有興趣瞭解憲法精神與憲政改造的民眾來說將是一本值得閱讀的好書。

從憲法婚姻與家庭權談大陸配偶申請入境來台面談機制之合憲性

為了解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的問題,作者郭純志 這樣論述:

1987年我國政府宣布解除戒嚴,而為更進一步以開放的態度面對中國大陸,並於同年底宣布開放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探親,而隨著兩岸人民往來接觸頻繁,也促使彼此通婚之可能性與必然性。依據內政部統計處資料顯示,自兩岸開放民間交流通婚以來,截至2008年底,大陸地區(含港澳地區)配偶入台人數已超過27萬人,其數量之龐大,儼然對於台灣地區人口政策造成相當程度之衝擊。此外,因媒體經常報導有關犯罪集團利用兩岸通婚管道,從事「假結婚、真賣淫」之違法情事,進而也影響台灣地區人民對於大陸配偶之觀感,以致大陸地區配偶在這樣負面的社會氛圍下,被扣以我國治安之ㄧ大隱憂。為因應此等情況,我國政府遂於2004年 3月1日並修訂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針對大陸地區配偶建立入境調節機制,明定大陸地區配偶入境台灣須先通過面談,其中對於未通過面談者並賦予遣返之法律效果。 按以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為依據所修訂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因與台灣地區人民通婚申請入台團聚、居留或定居所訂定之面談機制,固然有其憲法上之依據。然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台面談機制,固然係為解決上述可能之人口政策之衝擊與「假結婚、真賣淫」之違法情事。惟究其實質可謂係根植於「新國族主義」(本土意識)之基礎上。而以「國族」為

基礎所建構之移民政策,是否能符合避免種族歧視以維護人權之世界潮流,不無疑問。 此外,檢視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台面談機制,可謂對於大陸地區配偶締結婚姻自由、家庭權已造成嚴重不合理、不平等之情形,而有違我國憲法所揭櫫基本權保障與相關原理原則。準此,本文擬在有效釐清並確立大陸地區配偶在台之法律地位之下,並參酌國際人權之標準及外國法制,在合憲與人權保障兼顧之政治處理下,對爭議問題提出修正建議,以期完善對大陸地區配偶婚姻移民相關法制之設計,健全其人權之保障,進而體現我人權立國之憲法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