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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姚瑞中,LSD寫的 海市蜃樓VII:台灣閒置公共設施抽樣踏查 和詹氏書局編輯部的 營建法令輯要95年度合訂本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田園城市 和詹氏所出版 。

中華科技大學 經營管理研究所 黃獻平所指導 羅俊賢的 政府公共空間經營管理之研究-以臺北市南港區為例 (2021),提出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政府公共空間、經營管理、區民活動中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林建元所指導 吳昭慧的 臺北市都市更新回饋設施使用管理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都市更新、公益設施、績效、開發回饋的重點而找出了 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海市蜃樓VII:台灣閒置公共設施抽樣踏查

為了解決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的問題,作者姚瑞中,LSD 這樣論述:

  台灣各地常可見偌大的閒置公共設施,其產生的原因包括政黨輪替、政務官更迭、競選支票承諾、政策轉彎、空間使用目標不明確、特定活動而非常態活動之建設、管理不善、不當的競爭型計畫、法規過時或抵觸、行政程序阻礙,加上少子化、人口超高齡化,以及成立六都導致人口更加集中於都市⋯⋯   近十年來因政府正視公有閒置空間,逐漸進行整頓與活化,整體而言效率提高不少。本集《海市蜃樓》動員四十多位學生進行第七次全面抽樣踏查,收錄了六十一處完全閒置、部分閒置、低度使用或延宕開發之公共設施、四處天然災害導致閒置的公共設施、二十處閒置活化再閒置之公共設施,以及十五處已活化或活化中之公共設施,按往例一

樣,總計一百處案例。  

政府公共空間經營管理之研究-以臺北市南港區為例

為了解決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的問題,作者羅俊賢 這樣論述:

所謂政府公共空間是指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區民活動中心、里民活動場所、國民運動中心、市場…等等空間,而由於政府公共空間種類繁多,本研究囿於人力、資源及時間等因素有限,僅限縮於探討區民活動中心的經營管理並以臺北市南港區為例,因區民活動中心為一個政府經營管理且具有多功能的空間,可提供處所滿足地方上民眾各種不同類型的需求 ,例如運動、休閒娛樂、老人活動據點、課後輔導、施打疫苗、民眾集會或辦理婚宴喜慶等等需求,由此可知區民活動中心為地方上重要的政府公共空間,具有發展地方、聯繫地方情感及防疫等諸多功能。 本研究以區民活動中心做為研究對象, 對

臺北市南港區之區民活動中心的建造年份、坐落位置、活動內容、服務對象及建築規模等基本資料調查後,再透過使用者滿意度問卷方式及專家深度的訪談並分析過去使用者使用過的經驗和滿意度,以瞭解對於區民活動中心的設施狀況、經營管理狀況、使用狀況、滿意度及經營管理改善建議事項。

營建法令輯要95年度合訂本

為了解決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的問題,作者詹氏書局編輯部 這樣論述:

  將95年度建築相關法律修正、新增與刪除部分,加以編輯和匯整,適合常需查詢相關法令者使用。

臺北市都市更新回饋設施使用管理之研究

為了解決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的問題,作者吳昭慧 這樣論述:

臺北市為全國最早實施都市開發回饋且案例最多的都市,都市更新在審議過程中,開發者被要求回饋公益設施,相對可獲得容積獎勵,理論上該回饋公益設施的提供需具有充分公共利益。但臺北市目前在都市更新公益設施回饋機制的設計上,通常只計算興建成本,卻未考量到後續使用與管理維護成本並制定妥善的營運計畫;或當初回饋的公益設施並非使用者真正需要,而造成部分設施閒置或低度利用的問題,致使未能充分達到公共利益。回饋設施是否適當使用與管理,乃本研究擬深入分析的爭議課題。 本研究針對目前臺北市政府收取之各種都市更新回饋公益設施,依其種類與經營型態區分為不同類型並建立相應評估指標,了解不同類型公益設施之營運管理績

效,最後提出相關改善建議,以改善臺北市都市更新公益設施之回饋制度。 公益設施之永續經營可就財務永續面、硬體維護面、軟體經營面、使用績效面與社會公平面五大面向進行衡量,再依不同利害關係人關心之不同面向建立相關評估準則。本論文將臺北市政府所收取的都市更新回饋之公益設施,依維護管理依賴程度區分為維護管理低度依賴型與維護管理高度依賴型,再將後者依據經營管理型態區分為政府委託其下級機關經營之行政委託型與政府委託民間部門經營之商業委託型,分別依據上述五大面向之相關準則進行比較分析。 研究成果顯示商業委託型相較行政委託型更積極開拓財源、更妥善維護、更注重軟體經營且使用績效較佳;而二者之使用/受益/負

擔關係大致合理。就整個都市更新公益設施回饋制度而言,建議政府未來應以公益設施的整個生命週期來計算效益;就法令層面而言應整體考量,將都市更新回饋之區民活動中心納入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