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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成人教育研究所 韓必霽所指導 盧美娟的 從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論監理沙盒與法規鬆綁 (2020),提出船舶編號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律風險管理、自駕車、無人巴士、成人教育、樂齡、跨機關。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航運管理學系 林泰誠所指導 王麗禎的 危險品處理之貨櫃集散站區位選擇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危險品、貨櫃集散站、MD分析、PEST分析的重點而找出了 船舶編號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行政院所屬各機關96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報 - 第 38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 編號研究計畫名稱行政政策科學技術研究單位(機關)研究人員研究期程(起─迄)研究 ... 船舶裝卸安全文化 V 高雄港務局王錫南,胡清宇蔡惠喻,吳素美 9601-9609 0 V V V V 3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船舶編號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論監理沙盒與法規鬆綁

為了解決船舶編號查詢的問題,作者盧美娟 這樣論述:

5G所啟動的智慧生活運用中,以智慧交通和自駕車等無人載具與吾人日常生活最為相關。參考金融監理沙盒理論,我國於2018年12月19日公布「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鼓勵各種形態無人載具科技之研究,以期建構安全且完善之創新實驗環境,並促進產業技術及創新服務之發展。該條例將法規鬆綁明文化,迄2021年6月已有9個實驗申請核准通過;除本條例外,我國另有「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公布施行,將監理沙盒應用於高等教育。然而,監理沙盒究何所指?是否只要有法規鬆綁或試辦某項新措施即可稱為監理沙盒?如果監理沙盒係源於風險管理,則以法律風險管理角度檢視,無人載具監理沙盒的內涵為何?實驗申請者以其

實務經驗,如何看待本條例企圖建構的友善實驗法規環境?成人教育能從監理沙盒得到何種啟示?本條例施行迄今,缺乏司法裁判等實務見解可作為研究資料,故藉由與實驗申請者進行半結構式訪談,以找出上開問題之答案。訪談後發現,受訪者認為本條例豁免行政責任之法規鬆綁妥適,亦能接受民刑事責任未鬆綁;受訪者認為本條例最長4年的實驗時間是足夠的,且實驗時間為3個月的受訪者亦認為實驗時間足夠;另外對於退場機制部分,受訪者大多肯認主管機關三種權限,並認為廢止實驗核准是其中最嚴厲的手段;就安全議題部分,受訪者認為本條例之安全規範是足夠的,且實驗進行中環境安全的維護舉措很充分,但是對於實驗申請時,審查會議對於安全的假設與要求

部分,大多認為可以再寬鬆,以免製造其實驗進行的負擔;就鼓勵研發與應用部分,受訪者認本條例係鼓勵性質,無罰鍰規定非常妥適,而受訪者對於其創新實驗的技術變革皆能具體描述內容,且對其創新實驗的優勢或強項,多能有所掌握,對於無人載具的社會影響多偏重於公車駕駛勞動力之解決。訪談時受訪者多人提及保險的問題,經查目前市面上自駕車測試險之不保條款,例如車上未配置人員,顯然與無人載具實驗之本旨不符,使得實驗申請人無法於實驗之初藉由保險以轉嫁風險,於事故發生時亦無法藉由保險以填補風險,建議明文規定無人載具之保險種類、理賠範圍與保險金額,俾便實驗申請人可安心進行實驗,尤其是風險較高的載客實驗。就法規部分,受訪者另就

本條例提出其他修法建議,例如資安問題等,研究者則建議未來無人載具正式立法時可就不同場域載具分別規定,本條例行政責任法規鬆綁、主管機關法令遵循輔導機制、無罰鍰規定可作為其他國家實施無人載具監理沙盒之參考。而監理沙盒具有跨機關協調機制明文化及法規鬆綁之優勢,成人教育之重要範疇或創新作為,例如高齡教育跨機關協調機制與法制化、樂齡學習中心與社區關懷據點之結合、托老又托幼的代間學習、人力資源發展之政策等議題,因同一事項涉及不同主管機關以及多數權責機關,如因事權不統一導致資源浪費,又因為法規限制而使參與者忌憚行政罰之法律效果不敢積極作為,則可考慮借助監理沙盒之優勢,運用跨機關協調機制及法規鬆綁之效果,突破

機關本位以及法令束縛,讓參與者得以在風險被控管的友善法規環境中,致力於各項成人教育理念之實踐。本研究最後建議未來研究者可就上開成人教育議題進行法規盤點,運用監理沙盒提出可能方案,並探索吾人面對變革的思維與風險管理。

危險品處理之貨櫃集散站區位選擇之研究

為了解決船舶編號查詢的問題,作者王麗禎 這樣論述:

有鑑於全球陸續發生重大船舶或岸上的火災及爆炸事故,皆造成巨大的財物損失、甚至造成人員的傷亡,其中與危險品關聯的比例很高。本研究旨在透過文獻回顧、專家訪談及業者問卷調查,建立危險品處理之貨櫃集散站區位選擇指標,並藉由矩陣(matrix diagram, MD)圖型分析,同時採用PEST做產業現況分析。瞭解業者在挑選貨櫃場站處理危險品時可能重視之因素,及其對目前選用的貨櫃場站區位之滿意度,最後提出三項具體建議供政府主管機關參考。本研究同時也對於政府未來審查設立兼營危險品儲放的貨櫃場站時,提出下列具體的建議。首先,在風險構面項下,法規的風險最需要密切注意的因素,建議政府主管機關應針對危險品貨櫃集散

站訂定一套管理規範及施行細則。其次,在成本構面方面,環境影響因素是最需要留意的因素,需要考慮其交通便利性與鄰近場站周遭土地使用的配適情況。所以建議政府在審查貨櫃場站能否處理危險物品時,需要經過更為嚴密的土地配適度與交通衝擊評估。最終,在利益構面下,需要考慮貨櫃場站長期企業盈利的可能性,所以建議政府對於貨櫃場站在處理危險品時候,應該訂定最低的收費標準,以保障相關業者的長期穩定經營並達成降低風險的長期目標。關鍵字:危險品、貨櫃集散站、MD分析、PEST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