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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漢技術學院 流通與行銷管理研究所 管文麒所指導 陳逸蓁的 探討農業法令對農地與農舍交易管理之影響 -以花蓮地區為例 (2021),提出花蓮地方法院法拍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農地、農舍、實價登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吳從周所指導 邱俊富的 民法上併付拍賣制度之再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併付拍賣、民法第866條、民法第877條、用益物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花蓮地方法院法拍屋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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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農業法令對農地與農舍交易管理之影響 -以花蓮地區為例

為了解決花蓮地方法院法拍屋的問題,作者陳逸蓁 這樣論述:

行政院農委會於104年3月啟動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並於104年9月4日修正完成,希望藉由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有嚴謹的規定,來確保農地農用以解決衍生的問題。為了瞭解本次修法政策對於102年8月至108年4月農地農舍的交易情形有無影響,本研究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公佈數據為資料,來分析花蓮地區於法規修正前後對農地及農舍交易之影響。經使用SPSS軟體進行敘述性統計分析、獨立樣本t檢定、卡方檢定,得到的結論法規修正後農地、農舍的交易筆數都是呈下降趨勢,交易價格則是756坪以上農地為下跌趨勢,受影響的區域為北花蓮的新城鄉、吉安鄉、壽豐鄉和中花蓮的鳳林鎮、光復鄉、豐濱鄉交易筆數大幅減少,

因此本次法規修正,對於抑制非農民買賣農舍、農地之投機性需求應有所助益,且應能逐步使農地所有權人於興建農舍時能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引導農地交易市場正常化。

民法上併付拍賣制度之再檢討

為了解決花蓮地方法院法拍屋的問題,作者邱俊富 這樣論述:

蓋抵押權之本質乃就抵押物之賣得價金得受清償之權,故抵押權作為擔保債權清償之手段,係為抵押權人將來在實行抵押權時,能有抵押物存在來擔保債權將來得以滿足即為已足 。故抵押權之全部,擔保債權的每一部分,而抵押物之每一部分,因而對其所擔保之物權具有從屬性;是以,因抵押權係支配標的物交換價值之價值權,具有使得抵押權能發揮媒介投資手段之社會作用。因此,實體法規定是否合理周全,關係到抵押權制度是否合於債權債務雙方之各種需求,進而促進經濟社會之活絡發展;而程式法規是否有效迅速,除有利於債權人取償之外,自反面而言,更能扼止運用程式漏洞、惡意不履行債務之情形,發揮促進債權債務良性關係之效果。由於在近年來民法物權

篇在2007年、2009年,陸續進行修法,使得民法第862條、第866條、第877條均有所修正,該等修正是否解決了實務上之併付拍賣或除權拍賣之判斷標準,或者解決執行困難之問題?而併付拍賣規定中之「影響拍賣價格」至於需要除權之程度標準又應如何認定?修法之後是否在抵押權人、抵押人、租賃或用益物權人這三者間之利益,取得公益上之平衡等等,均仍不無疑問,以上問題均為本文所欲研究之核心主題。本文就抵押權本身之概念、不同標的物所產生的各式併付拍賣問題、併付拍賣之目的、新舊法修法後之異同,以及對於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等問題,一併在本文中詳細討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