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信銀行前身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華信銀行前身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謝文憲寫的 如何創造全世界最好的工作 和謝文憲,謝易霖的 20歲小狼•50歲大獅:父子世代的Men’s Talk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商周出版 和商周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資訊管理系 羅天一、盧希鵬所指導 簡君志的 數位銀行的創新與挑戰-以王道商業銀行為例 (2017),提出華信銀行前身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組織敏捷性、利基營銷、破壞式創新、企業轉型、FinTech、商業模式。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信和所指導 陳仲豪的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之研究 (2007),提出因為有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虛擬財產的重點而找出了 華信銀行前身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華信銀行前身,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如何創造全世界最好的工作

為了解決華信銀行前身的問題,作者謝文憲 這樣論述:

網路時代,知識工作者運用「LEWIS 五大原則」 創造出全世界最好的工作 ◆ 小規模經濟,員工不超過5人,發揮各項專長 ◆ 年營業額3,000萬以下,毛利70-90%,高收益 ◆ 充分結合興趣,樂在其中 ◆ 不只雙贏,而是追求三贏 ◆ 養活自己、員工與家人,還能行有餘力幫助他人 二十一世紀的今天,職場工作型態正歷經大幅震盪…… 你,認真思考過目前工作的潛在風險嗎?它像你以為的安穩? ‧ 環境健康嗎?長期會帶給身心靈什麼負面影響或傷害? ‧ 收入能為家庭財務與未來生活提供足夠保障嗎? ‧ 人際、溝通、從屬、群聚、交友關係緊張嗎? ‧ 工作讓你產生了「情感依賴症」?很難配合家庭或個人生

活? ‧ 知識與技能無法與時並進,跟不上社會發展的腳步,甚至脫節? 你,真的滿意現況嗎?是否夢想著擁有一份工作,可以---- ‧ 點燃熱情,讓人全心全意投入; ‧ 獲得成就感,日常工作中總是生氣蓬勃; ‧ 協助他人克服困難、解決問題; ‧ 感覺到自己的生命在發光! 在這瞬息萬變的網路時代,其實每個人都有機會出擊,開拓職場工作的新境界!身兼「千萬講師」與「知識工作創業家」的憲哥,在他這十年來第十本的全新力作中,總結15年職場打拚、14年一人創業的成功方程式。 他發現了工作的最佳組合與模式,公開分享「LEWIS 五大原則」,幫助你加入創造全世界最好工作的行列! 如何運用「LEWIS五大原則」

,掌握網路時代的個人工作術? ‧ Leverage(槓桿策略):以小搏大,因為夠認識自己的優勢、及早洞察到紅利的趨勢、一次聚焦一個目標,就算規模小,也能輕鬆不費力地舉起成功。 ‧ Empowerment(賦權與賦能):授予合作方與己方充分的能力以及權力,「你的事就是我的事」,資源、決策、責任與領導,一起分享,共同擔當,彼此合作無間。 ‧ Why:找到為什麼去做的理由,時時能夠不忘初心,即使誤上賊船,也會是個快樂的海盜。 ‧ Innovation(創新思維):完美不可得,思考可以做出什麼「不同」,而不用在乎別人為何在某個方面比我「更好」。 ‧ Synergy(綜效):為了特定的目的,讓「1+1」

的分工合作,產生「>2」的效益,並根據5個指標具體評估。 從憲哥這本探討「如何創造全世界最好的工作」的新書中,還可以學到什麼? ‧ 透過非常豐富的案例,觀察憲哥如何做決策,並在不同的條件下,靈活運用「LEWIS五大原則」,從中汲取經驗,有助於自己的實務執行。 ‧ 憲哥根據職涯發展,分析「幸福工作的時程」,分享每個階段的選擇重點,再三強調一個觀念:「值得做的事,也不一定值得非常認真做,要考慮機會成本。」還有,什麼時候就是拿出勇氣,追尋內心的聲音:「想做就去做吧!」 ‧ 一邊聽著最會說故事的憲哥,講著工作日常的大小故事,一邊練習深度思考工作與創業所面臨的問題。 ‧ 學會在網路的時代與世界中

,生存下去最重要的法則----三贏策略!做一件事情,對「你」有利、對「他」有利,而且剛好也能對「我」有利,還有什麼比這更幸福的工作!看憲哥完美演繹「三贏」的10個做法,保證你也會躍躍欲試,實踐利人又利己的理想。 ★ 憲哥全新力作  十年十本有成 ★

數位銀行的創新與挑戰-以王道商業銀行為例

為了解決華信銀行前身的問題,作者簡君志 這樣論述:

本文管理個案—王道商業銀行,前身為台灣工業銀行(Industrial Bank of Taiwan ,簡稱 IBT)是國內第一家民間資金所成立之工業銀行。工業銀行性質是為專業性銀行,目的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目標,參與國內重大經濟建設,可直接辦理國內新創產業及創新企業之投資,及提供新創企業之中長期發展資金。集團尚有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駿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台駿津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美國華信銀行(子行)及財團法人王道銀行教育基金會等,業務內容跨足兩岸三地為客戶提供全方位之金融服務,為提供客戶以便利、安全的數位金融服務。台灣工業銀行至2015年階段,為台

灣僅存的工業銀行,若要再向前跨出一步,經營領導者必須思考,未來如何引領台灣工業銀行轉型為商業銀行,但跨足已飽和的台灣消費性金融市場,面臨的將是一個極大的市場挑戰,而數位化經營策略方針將是轉型後的一大課題。2017年轉型後的王道商業銀行應該如何釐清自己的市場定位,創造同中求異的數位銀行商業模式,透過案例的分析探討,可以讓學習者了解,王道商業銀行在經營的過程中,企業資源與經營限制相對嚴苛,如何趁勢在金融科技產業崛起的當下,以運用金融科技輔助轉型後進行之各項金融產品開發,找出優勢與機會,驅動破壞式金融創新。本論文以哈佛個案研究式論文撰寫,包含個案內容和教師手冊兩部分,可透過本論文探討,用於討論企業轉

型、破壞式創新及金融科技等議題。研究目的在於了解王道商業銀行如何透過破壞式創新發展新的數位金融商業經營模式以完成普惠金融的目標。

20歲小狼•50歲大獅:父子世代的Men’s Talk

為了解決華信銀行前身的問題,作者謝文憲,謝易霖 這樣論述:

世代親密的文字交流 五年級老爸與八年級兒子的 Mens Talk 關於成長、事業、家庭、人生 還有他們的夢想與熱情……   50歲的爸爸vs. 20歲的兒子,爸爸是職場上身經百戰的千萬講師,兒子是青春正熾懷抱夢想的台大商學院學生。面對瞬息萬變的時代、充滿不確定感的社會,五年級與八年級的一對父子之間能有怎樣的「談話」?對父親的崇拜?對兒子的期待? 一對如同台灣絕大多數家庭中的父子,父親忙於打拚事業,兒子忙於讀書考試,父親偶有出於關心的叨唸,兒子偶有出於叛逆的內心獨白。如果父子一起看球賽,不久後沙發上就會傳來老爸的鼾聲,配著他疲憊身軀的呼吸起伏…… 「爸,能不能別總是工作?」 「爸,能否給

年輕人一些建議?」 「爸,如果我們沒有一起寫書,會不會陌生如舊?」 透過一場親密的文字交流,父子傾訴平日說不出口的內心話,瞬間超越了三十年的世代差距。 爸爸如何忍住內心的「捨不得」,在關鍵時刻放手,讓孩子去闖一闖,嚐嚐人生的酸甜苦辣? 爸爸如何審視過往的職場經歷,凝煉出有助於新世代創造未來的智慧? 兒子即將成為頂天立地的年輕人,如何看待全力給予支援的「背影」? 因為一股理解的力量,新世代年輕人正在走著怎樣屬於自己的人生? 在父子兩人熱愛的棒球與籃球中,在講師的舞台上與遊戲玩家的世界中,他們分享討論著哪些競技場上的生存原則? 在文字的坦誠相見中,一對原本有點「陌生」的父子世代,開始熱烈地交

流、傳承與創新。 父與子以對籃球與棒球的熱情揭開序幕,從父子關係、世代共融,到人生各重大議題,讀者彷彿看到一記漂亮的三分線跳投……,這一球打擊出去……很高很遠。 ◆感動推薦◆ 王永福 知名簡報教練 田鴻魁 FOX體育台主播 何飛鵬 城邦媒體集團首席執行長 周碩倫 企業創新教練 林明樟 數字力財務教練 林靜如 律師娘 許景泰 SmartM世紀智庫執行長 許皓宜 知名諮商心理師 陳鳳馨 資深媒體人 楊月娥 資深媒體人 楊東遠 運動視界站長 葉丙成 台大電機系教授 劉宥彤 台灣新創競技場創辦人、永齡教育慈善基金會執行長 謝長亨 前中華成棒隊總教練 陳惠貞 復旦中學英文老師 黃曼慈 復旦中學國文老師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華信銀行前身的問題,作者陳仲豪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現代人的生活已無法與網際網路分離開來,舉凡網路電視、網路購物、網路銀行等等,只要在家裡動一動滑鼠,所有的事情都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就可在家中處理完畢。然而在虛擬的網路世界中也需要法律規範的介入來定分止爭,建立交易的秩序。惟以往是用在現實社會的法律能否完全套用在網際網路的世界中呢?漸漸地亦有學者重視到此一問題,因而興起了所謂「網路法」的研究領域。 在網路交易中,有一塊與傳統交易型態截然不同的領域,那便是線上遊戲的問題。近年來,線上遊戲產業的蓬勃發展,使越來越多的玩家醉心於網路世界中呼朋引伴、殺敵練功的樂趣中,然而在進入遊戲之前,往往需要經過購買點數卡或儲值卡、上網建

立新帳號並簽訂一份遊戲定型化契約等等的手續才能享受遊戲的服務,而其中最攸關玩家之權益者,莫過於該定型化契約的簽訂了。 然而,參照國內各家線上遊戲公司所擬定的定型化契約,無不極力免除自身的責任並對於玩家之權利多加限制。此時,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能否提供玩家在遊戲過程中足夠的權利保護途徑?玩家與遊戲公司所簽訂之契約中是否有顯失公平的情形?以及其效力如何?皆涉及一旦產生糾紛,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釐清的問題。 有鑒於線上遊戲之消費人口日益增多,惟當消費者面臨遊戲中太多突發的狀況及損害而向遊戲公司要求排除或賠償時,常會有困難重重與自身權益被漠視的感覺。因此,由行政院消費者保

護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濟部所公告的官方版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以下簡稱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終於在去年出爐,提供遊戲公司作為擬定契約時之參考。然而,由於官方版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與目前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有諸多差異存在,是否有約束遊戲公司之效力,又是否符合消費者所期待之保護,則仍須做進一步之分析討論。 由於網際網路的發展,使得電腦遊戲由制式單調的單機遊戲轉變成玩家互動性高、劇情多元化的線上遊戲,從現今遊戲的發展觀之,本文認為所謂的線上遊戲應係指「經由網路連結,於遊戲使用者建立帳號後提供其與其他不特定多數人同時參與並進行連線遊戲(Online Game)之軟體系統」,此一定義亦較相近於行政院消

費者保護委員會所擬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中對於線上遊戲之範圍。 由於線上遊戲由於在劇情架構上具延伸性、功能具擴充性以及網路互動性的特性,同時由於玩家需要一段時間才能累積其經驗值,故在放棄舊遊戲而就新遊戲的轉換成本相對較高的情況下,玩家的忠誠度及黏附性相當高。因此,雙方一旦就遊戲的提供產生糾紛時,應如何適用法律則是如何因應此一新興產業的問題。對此,本文認為就目前線上遊戲之模式而言,應分為兩個階段,包括授與連線軟體使用權階段以及提供伺服器連線服務階段,前者性質上應類似權利租賃(準租賃)或類似使用借貸之契約類型;後者則為服務契約之類型,兩者共同組成線上遊戲契約之內容,因此在民事上線上遊戲屬於

混合契約,分別準用或類推適用其相似契約之規定。 而進一步在消費者的保護上,線上遊戲契約亦受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蓋線上遊戲之使用者亦係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務之消費者,其與遊戲公司就商品及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自為消費關係。又消費者購買遊戲公司的安裝軟體程式及序號後,能否於七日內退貨,則關係到消保法中關於郵購買賣於線上遊戲契約中有無適用,因消保法對於郵購買賣之適用範圍僅限於「商品」之「買賣」,而不包括服務在內,故其交易之客體限於商品而不及於服務,因此在提供伺服器連線服務之部分,似無郵購買賣之適用餘地,學者多認為對於消費者之權益保障有所不足,而建議修法將「服務」及「授權」亦納

入適用之範圍。惟就解決現行法之問題而言,本文認為目前的線上遊戲契約雖然主要之交易內容在於軟體使用權利之授與而非遊戲包之內容物價值,惟查郵購買賣中關於退費之規範在於保障未能事先檢視商品之消費者的權益,則顧及消費者在購買前亦未能檢視遊戲之內容以及消費者之權益與遊戲公司之成本間考量,應認為在此一階段中仍有消保法郵購買賣中退費規定之適用。亦即實際上交易行為中經常也包含實體載具之買賣,應擴大認為有適用或至少類推適用郵購買賣之規定,故消費者仍得於購買後七日內退貨,消保會之見解亦同。 又線上遊戲公司就其所提供之服務是否應負企業經營者之無過失責任,本文認為從消保法第七條關於無過失責任之適用範圍既然未區分

商品及服務,且考量雙方當事人間專業程度之差異以及遊戲公司所負之義務型態,課與遊戲公司無過失責任並無過苛,因此於現行法中應認為遊戲公司對於消費者因其服務所生之損害負無過失責任。 在現代大量交易的社會,個別磋商的傳統締約方式,無法適應現在交易的需要。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方式建立一規格化、統一化之契約內容,對於現在化企業經營者而言尤為必要。運用定型化契約條款可以促進企業合理經營,創設非典型契約,可以減少交易成本,當事人不必耗費心力就交易條件討價還價,有助於改善商品的品質及降低價格,對消費大眾亦屬有利。在線上遊戲契約中,由於遊戲公司所面對的是廣大的消費群眾,且交易之方式亦是透過網際網路的傳送,當事

人鮮有當面磋商之可能,因此有必要藉由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方式,與遊戲消費者訂立線上遊戲契約。 而網際網路定型化契約發展至今,最常見的方式便是企業經營者包括線上遊戲公司以按鍵同意契約條款(web-wrap contract)之方式與消費者建立線上交易契約。當消費者以滑鼠點選定型化契約下方的「同意」或「接受」等字樣的超連結,即表示當事人同意該定型化契約內全部之約定。 惟定型化契約條款既係由線上遊戲公司單方所擬定,其內容自會以有利於遊戲公司為主,更有甚者,遊戲公司常於契約條款中約定其有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之權利。對於此類不公平之條款內容,消費者亦無從與企業經營者加以磋商,而只能選擇是否締約,影響

消費者之權益甚钜。 因此本文認為,在肯定線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必要性後,線上遊戲公司得有效地以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方式與消費者訂立契約,惟其內容亦必須符合相關法律包括民法、消保法對於定型化契約之控制,尤其是平等互惠原則之遵守。在契約內容之變更方面,由於涉及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之變動,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遊戲公司擁有變更權者,已超過消費者所能預料及控制之範圍,有違平等互惠原則,因此原則上應屬無效之約定。然本文亦肯定由於線上遊戲所具備之科技性與成長性,遊戲公司確實有修改契約之必要,則在契約內容之變更,原則上應回歸傳統契約法上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之方式,令消費者有知悉後表示接受與否之機會,方符合

消費者保護之意旨。 如學者所言,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存在係對於契約自由的一種否定,也是因為大量生產、大量銷售導致大量消費,企業經營者基於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及促進迅速交易之必然產物。因此,促使定型化契約條款趨於公平,乃是消保法一個重要的構成環結,同時亦是消費者選擇以及被尊重之權利的一個實現。如何運用定型化契約條款因應現今大量交易之現況,並兼顧契約自由原則對於交易當事人之尊重,將是越來越重要之議題。 在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中,遊戲公司要求使用者填載正確的個人資料,除了是為了訊息通知及確認權利義務之歸屬外,另外亦是為了遊戲公司本身作為商業使用及統計的用途上,此類要求使用者同意遊戲公司

就其個人資料加以運用的條款,本文稱之為「商業使用條款」。有鑑於資訊隱私權在資訊社會中日趨重要,在我國,除了個資法的立法外,於司法實務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釋字第五八五號(真調會案)及第六○三號(全民按指紋案)解釋中所闡述之資訊自決權亦即重申此項人民基本權利之重要性,如釋字第六○三號解釋文中即謂:「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

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便是強調資訊隱私權為國家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不容國家或私人任意侵犯或破壞。故由於個人資料乃屬於人民隱私權之範疇,這些個人資料並不是遊戲公司蒐集之後就可以任意使用,愛賣給誰就賣給誰,愛怎麼分析就怎麼分析,還必須受到個資法之規範,未經消費者同意而為蒐集或超出使用者同意範圍外加以利用,都有可能違反個資法的規定。縱然遊戲公司已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與消費者約定得就其個人資料為商業使用之用途,為顧及消費者之資訊隱私權此一重要之基本人格權,對於該條款之範圍仍應要求合理明確。惟一般市面上所使用

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中,皆要求消費者不但須允許其個人資料於該遊戲之必要範圍內使用,更進一步包含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在允許之範圍內。然關於遊戲公司之「關係企業」或其「合作對象」,其對象太過於廣泛且無法事先確定其範圍。甚且,是否同意遊戲公司得將消費者個人資料於原訂契約目的之外提供給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對象利用,均顯已逸脫該遊戲契約之典型。從而有學者認為,有關此類事前約定同意將個人資料提供於契約目的外利用之商業使用條款,極為突兀,顯超過消費者之知識程度與社會經驗,非屬一般費者在正常情形下所得預期,故應歸為異常條款,依消保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應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縱然消費者已與遊戲公司訂立遊戲定型化契約

,遊戲公司仍不得將消費者提供之個人資料使用於與該契約目的無關之用途。若消費者發現遊戲公司未遵守契約目的而利用其個人資料,得依個資法第四條請求停止利用行為並得依同法第二十八條向遊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遊戲中人物、寶物及貨幣等電磁紀錄,其使用權如今在現實中確實已具備交易之價值,因此為了有別於存在現實中之財產,學者謂其為「虛擬財產」。然而,此種虛擬財產在學說上有物權說、債權說、智慧財產權說等性質上之爭議,本文認為就其財產權之本質觀之,應屬於玩家(消費者)對遊戲公司之債權,依契約之內容,玩家得請求遊戲公司為電磁紀錄之提供、使用及儲存。又基於債之相對性,於玩家之遊戲帳號遭盜用時,若非可歸責於消

費者之事由,則遊戲公司仍應提供其原有之虛擬財產,如此始符合債之本質,我國現行實務將遭冒名之損害歸於玩家承擔之作法實有檢討之必要。另由於遊戲公司不承認甚至禁止玩家間虛擬財產的現實交易,而使玩家在交易屬人性高的虛擬人物時僅得藉由密碼的移轉達到現實上使用權讓與之效果,然而這樣會使得帳號所有人(契約相對人)與帳號使用人(實際使用者)發生非同一人之現象,在權利義務關係的履行以及發生侵權行為的責任追究上皆會變得複雜而且難以認定。因此本文建議為防止及減少線上遊戲中發生的不法行為(如詐欺、盜用等),遊戲公司應積極地介入管理虛擬財產的交易,尤其在於虛擬人物的移轉上,可以藉由交易雙方至遊戲公司辦理個人資料的變更登

記始生效力,也能夠保障交易雙方的權益。 於線上遊戲契約訂立後,便產生雙方於契約中之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得依契約行使其權利,也應遵守契約履行其義務,一旦違反其義務之履行,通常隨之發生損害賠償或終止契約之效果。依據線上遊戲契約之內容,遊戲公司負有提供帳號以及連線服務之主給付義務,又基於契約中保護義務功能之要求,應保障遊戲消費者之權益不會遭受他人之侵害,常見的如誹謗、侮辱、電腦病毒等不法行為,遊戲公司應加以排除及防止;而在遊戲使用者方面,亦負有遵守契約內容之義務。惟由於線上遊戲契約是以遊戲公司所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為內容,因此,遊戲公司於契約中無不極力免除或減輕其責任,使得消費者於遊戲中因遊戲公

司或第三人之行為而權益受損時,往往求償無門,也只能自認倒楣。然而本文認為此類免責條款其實已經違反消保法第十二條以及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而無效,因此,遊戲公司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違反契約之給付義務或保護義務時,對於消費者之損害仍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此始符合定型化契約條款應遵守平等互惠原則以及消保法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意旨。 在數位網路時代來臨的當下,法律的任務在於對進行網路交易行為的人提供一套清楚的遊戲規則,然而我國政府在面對網路世界中新型態之交易模式時,法制面的因應速度實如牛步;為維護廣大的網路消費族群,政府實應加速各種規制之效率,包括制定專法或在現行法中增訂專章作為規範之法律依據、加強

行政管制以及落實實質公平的司法審查,才不致使網路消費者有淪為次等公民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