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申報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薪資所得申報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寫的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和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的 稅務會計(11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稅務申報相關業務也說明:(一)一般薪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 定:. 1、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薪資扣繳率由全月給付總額. 為5%之所得稅(起扣點為$40,020)。 2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新陸書局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陳清秀所指導 邱瑤琪的 薪資所得及其成本費用扣除之研究 (2020),提出薪資所得申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薪資所得、稅捐正義、量能課稅原則、主觀淨額所得原則、客觀淨額所得原則、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解釋、分配正義、體系正義、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執行業務所得、員工福利、所得歸屬年度。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產業經濟研究所在職專班 蔡偉德所指導 林逸青的 實施高額獎金補充保費對全民健保投保金額之影響 ─以桃竹苗地區為例 (2019),提出因為有 健保費、投保金額、高額獎金、補充保費、迴歸分析的重點而找出了 薪資所得申報的解答。

最後網站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含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則補充:薪資所得 扣繳稅額表(含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https://www ... 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 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odt · 員工薪資所得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薪資所得申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租稅申報實務(10版)

為了解決薪資所得申報的問題,作者楊葉承,宋秀玲,楊智宇 這樣論述:

  本次修正主要是從民國 110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房地合一 2.0,正式將個人及營利事業 買賣預售屋與交易持有超過 50% 股份且其價值 50% 以上係由國內房地所構成之未上市櫃 股票交易,納入房地合一 2.0 課稅範圍,且前兩年之稅率皆為 45%,五年內為 35%,宣 示政府打擊房地產短期交易的決心。對於營利事業交易其非以起造人身分取得之房地改 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最高稅率 45%,本次改版也對此部分有詳細說明與例題闡述。   之前改版已經把所得稅法規與例題做一次詳細改寫,納稅義務人得就薪資特別扣除 額或列舉特定費用扣除擇一適用也把它放入例題中詳解計算,所以計算

題的改變幅度比 較大,報考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考試科目的同學要詳加練習。而有關租賃所得中的包租代管與公益出租之所得減免與必要損耗及費用率規定,也因為法規與免稅額度變更在本次改版一併修正。   本版除了近 3 年來代表性的考題加以解答而收錄成例題,並加入 111 年度會計師稅 務法規考題,對於大家的學習與準備考試應該會很有幫助。因法規修正頻繁、考題與例 釋雖經努力校對,但難免會產生錯誤。若有發現錯誤之處,希望各位老師、先進與同學 們不吝來信指正,我們一定會立即更正並虛心檢討。由於稅法更新頻繁,為避免大家誤用舊法,請大家定期到我們的 FB 粉絲頁「稅務法規理論與應用」瀏覽或按讚取得訊息,也歡迎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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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申報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南區國稅局台東分局,最近為了輔導僱用漁工的漁民申報給付漁工薪資所得,發出報繳所得信函,內容出現逾期申報要受罰的字眼,讓漁民不滿,也擔心未來可能衍生賣魚也要開收據的情況。台東區三個漁會今天聯合向縣議會陳情。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3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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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及其成本費用扣除之研究

為了解決薪資所得申報的問題,作者邱瑤琪 這樣論述:

我國薪資所得者很多都是憑藉教育與知識、努力脫離貧窮的人,然而不合理的租稅負擔,無法累積財富,淪為貧窮的惡性循環中,有違社會正義。本文探討如何合理化薪資所得者的稅捐負擔,具體落實薪資所得者之稅捐公平,不僅攸關云云薪資所得者的權益,更影響社會正義及國家人力資源的永續發展。 量能課稅原則須在分配正義之概念下進行,是最合乎事理的基礎原則,開展出專屬於稅法上之特殊正義。量能課稅原則係依個人經濟上的給付能力來衡量,而決定其所應負擔的納稅義務。有二個下位原則,客觀淨額所得原則及主觀淨額所得原則,客觀淨額所得原則即應各項收入應先減除為獲得收入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損失,以其餘額為淨額所得額,表彰客觀的給付

能力。另主觀淨額所得原則乃是納稅義務人為自己的生存或其家庭的生存或其他理由,必須支出的金額,並不屬於可支配所得的範圍,應自所得稅稅基中扣除。 量能課稅原則不僅追求分配正義,也追求體系正義。稅法若能與私法相融合,尊重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維持租稅中立性原則、讓市場最有效率,也符合稽徵經濟效率原則。 釋字第745號解釋,闡釋依量能課稅原則項下之客觀淨額所得原則,才能確實反映納稅義務人之稅捐負擔能力,2019年7月24日所得稅法最主要修正重點係增加了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的規定,也保留了「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式。然而,核實扣除項目質與量均不足,可見財政部與立法者的思維仍未脫離稽

徵經濟考量,距離達成「量能課稅原則」之稅捐正義目標仍然遙遠。 我國與日本、德國及美國之所得稅法比較,無論是質與量,都遠不及該三國,仍有很大努力空間。藉由參考國外的法制經驗,瞭解成本費用項目之現況為何,能夠作為未來修訂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之參考方向。

稅務會計(11版)

為了解決薪資所得申報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之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20、41、43、44、48-1   1.    第20條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2.    第41條   (1)    將刑事處罰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增訂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稅捐

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3.    第43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41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4.    第44條   以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總額之固定比例為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俾符罪責相當。   5.    第48-1條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有關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1月1日」。   二、所得稅相關   1.    111年2月21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鑑於全球氣候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災害類型呈現多樣性,修正有關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   2.    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三、111年2月18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113年

12月31日止。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110年12月22日公布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1.    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

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3.    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30億元為上限。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   4.    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5年。   五、110年12月30日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1年開始實施   為發展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特制定本條例。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

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學識與時間,其中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

實施高額獎金補充保費對全民健保投保金額之影響 ─以桃竹苗地區為例

為了解決薪資所得申報的問題,作者林逸青 這樣論述:

健保投保金額以經常性薪資為計算,導致以經常性薪資為主單位與高獎金低常薪單位,雖全年薪資總額相同,但健保費負擔不同。102年高額獎金補充保費實施無疑會衝擊低常薪高獎金及高薪低報單位,可能改變其薪資給付方式或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本研究以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屬健保第一類投保單位為研究對象,以複迴歸分析次年投保金額增減、次年投保金額占薪資所得比例、高額獎金補充保費收繳情形、保險對象特性及投保單位特性,研究發現:1.高額獎金補充保費及實施時點對投保金額增加均有正面影響。高額獎金補充保費本身及後續查核均有助於投保單位重新審視員工投保金額,增加投保單位高薪低報的成本,減少高薪低報情形發生,但當投保

單位對於補充保費越來越熟悉時,正面影響會逐漸下降,可能是因為一般健保費跟補充保費間仍具有費率差距,導致投保單位選擇繳納高額獎金補充保費,讓次年投保金額占薪資所得比例下降、高額獎金補充保費對於投保金額的正面影響減少。2.102年至106年間保險對象經常性薪資所得有逐漸往非經常性薪資所得且非獎勵性質給付的現象發生,將導致一般及補充保費費基受損,其中補充保費規定高額獎金是具獎勵性質所得,而綜所稅非按此定義區分薪資,導致有誘因更改所得名目以規避補充保費,讓健保署難以查核,如要實際確認單位有無規避健保費,需要調閱薪資清冊,進行歸類後正確申報投保金額或繳納高額獎金補充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