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102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行政程序法102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謝律師寫的 行政程序法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張文貞所指導 陳姿穎的 適時且正當的聽證程序─以重大建設開發流程為中心 (2016),提出行政程序法102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聽證、正當法律程序、決策參與、重大建設、土地利用、土地徵收、桃園航空城。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吳威志所指導 黃漢議的 從個人資料保護法論規範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之義務~以將來規範公務人員責任為研究核心 (2011),提出因為有 資訊自主權、資訊隱私權、政府資訊公開、公務人員違法、公務機關、憲法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個人資料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程序法102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程序法102,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程序法

為了解決行政程序法102的問題,作者謝律師 這樣論述:

  為提供初入行政程序法領域之讀者有效學習,及先前對於行政法領域學習有恐懼之讀者可以立即掌握行政程序法重點,本書以行政程序法各法條作為闡釋之重心配合深入淺出之方式撰寫,期能幫助讀者短時間建立起行政程序法之基本概念及完整架構。   再者,本書編寫上採取基本觀念及概念進階之層次化編寫,讀者可以循且漸進理解各行政法學概念,並依自己之需求及時間考量選擇閱讀,並透過表格及編者的話,幫助對於某些行政法學之概念做一清晰、直觀的對照及理解,使讀者在準備考試上學習上更有效率。   又本書輔以近年重要之實務見解並增列行政程序法102年5月22日之修法內容,讀者可以瞭解各法條在實務上會應用在何種案例或是實務看法

,洞悉未來可能的命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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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綱爭議如何解?五分鐘告訴你!】

教育部所訂高中課綱,具有影響教科書編寫內容的強制力,影響學生的學習權、教師的學術自由、出版商的出版自由,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可定性為行政程序法150條的「法規命令」。因此可找出至少以下兩種解法:

1. 教育部依照行政程序法,主動廢止課綱。

教育部若願意主動廢止微調課綱,展現行政機關面對問題的決心和誠意,是最能避免社會走向極端對立的方式。

2.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行政機關所訂定之法規命令,應「即送立法院」接受立法權的監督。而立法院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立法院院會有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就可將課綱「交付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

教育文化委員會依照61條,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如果發現課綱內容或制定過程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就應該提報立法院會,經院會議決後,即可通知教育部更正,或廢止課綱。

若教育部不肯將課綱送立法院審查,立法院可做成決議要求教育部將課綱送立院,依照職權行使法審查。若立院決議後教育部仍不願送審,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立委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立法院的審查,則能讓微調課綱的各項實體與程序爭議在國會殿堂呈現,透過民意代表展現各種不同立場,也促進資訊公開。

以上是依照「現行法律」可找出的課綱爭議解決途徑,而且法律解決方式不只上述兩種,希望能拋磚引玉,讓社會認識合法解決課綱爭議的方式。

至於「課綱制定是否該有立法院介入監督的空間?」「是否應該考慮柔性課綱,甚至廢課綱的可能性?」則是立法論層次的問題,必須另外討論。簡言之,我認為,如果仍要繼續有強制力的剛性課綱,就必須有清楚明確的法定課綱制定規範。但長遠而言,柔性課綱,甚至廢除課綱,是值得社會共同追求的方向。

課綱爭議不斷升高,希望教育部、立院兩大黨都能真正面對問題,依循正當法律途徑解決爭議,避免社會走向更激情對立,以免再次發生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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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時且正當的聽證程序─以重大建設開發流程為中心

為了解決行政程序法102的問題,作者陳姿穎 這樣論述:

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首次以憲法上的正當行政程序要求舉行聽證,然而從桃園航空城案可以看到,重大建設開發流程當中聽證程序之建制,仍有相當多的爭議。因此,本文首先探討聽證程序在憲法上的基礎及其判斷方式,再藉由比較法的觀察整理出不同聽證型態,並就各個程序要素進行分析,最後聚焦於重大建設開發流程,建構其適時且正當的聽證程序。就聽證之憲法基礎而言,我國釋憲實務仍未有將正當行政程序權利化的跡象,而僅能作為其他權利受侵害時附帶審查之客觀規範;在判斷標準方面也因採取綜合判斷模式,而流於恣意。不過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正巧反映正當法律程序的特殊之處,因程序之不同而有多元的表現方式,唯有探究程序之功能與目

的,並對不同的聽證程序單元分析探究後,才能判斷正當程序之何在。具體而言,本文在參考美、德二國之聯邦行政程序法後,將聽證的主要型態分為權利保障型與決策參與型。至於其程序單元則又可分為聽證機關與主持人、聽證程序當事人、預先告知與資訊揭露、聽證程序之拘束力四大部分。不同程序的功能與目的,都會影響到這四個程序單元的設計。在結合聽證主要型態、程序單元個別分析,以及重大建設開發流程本身的三項特色後,本文認為建設計畫階段在於廣泛聽取意見,屬於決策參與型,由計畫機關舉行聽證並將意見反映到計畫中。用地取得階段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為權利保障型,強調主持人之公正獨立性。土地利用階段,屬權利保障偏決策參與之中間型態,應

由屬於決策機關的地方政府舉行聽證,及在早期參與先期解決部分爭點的機制調和下,踐行準司法程序型之聽證程序。

從個人資料保護法論規範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之義務~以將來規範公務人員責任為研究核心

為了解決行政程序法102的問題,作者黃漢議 這樣論述:

資訊隱私權在憲法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國家對人民的個人資料負保護義務與責任。公務機關為完成國家任務,常以公共利益的藉口甚至沒有理由,任意的蒐集處理利用人民個人資料,公務機關擁有最大的個人資料庫。加上科技資訊的進步,取得個人資料的方式越來越便利與多元化,同時也造成個資外洩的情形時有所聞。因此台灣參考APEC(亞太經濟合作組織)隱私保護九大原則立法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如何保護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自2010年4月立法通過迄今已達2年,遲遲未能上路。修法後客體保護、主體適用、行為規範均有大幅度的改變,同時強化行政監督、導入團體訴訟機制促進民眾參與,其中責任提高是一直未能公佈實施的主因。

為預防個人資料外洩,可以透過合法的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等階段予以規範,而所需具備的特定目的更是核心,與蒐集特定目的內才得以合理使用個人資料,超出特定目的外,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利用。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時,須具備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才得為之。因此必要性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審慎考量目的與手段間合乎比例,適當與必要之措施,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而公務人員執行公權力,違法時更應負起民事、國家賠償、刑事及行政責任。因此,公務機關及公務人員時,在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上,對於其義務及責任上應有所認識。為保障當事人資訊自主權,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應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當事人可

向保有其個人資料公務機關主張查詢、閱覽、製給複製品、補充、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其個人資料等基本權利,且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當事人權益有侵害時,得請求損害賠償、團體訴訟與行政救濟。當事人對於資訊自主權,因政府資訊公開與他法發生競合時得否主張適用,又該如何衡量判斷,即本文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