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號資本額限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林麗真所指導 卓家琪的 論電子支付之監督管理制度-以消費者保護及交易平台之監管為中心 (2021),提出行號資本額限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支付、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消費者保護、監管機制、風險控管、洗錢防制。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育廷所指導 葉子沅的 論我國電子支付法制 -- 以新加坡與歐盟法制比較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電子支付、代收代付、第三方支付、非銀行支付、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支付服務法、支付服務指令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號資本額限制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號資本額限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電子支付之監督管理制度-以消費者保護及交易平台之監管為中心

為了解決行號資本額限制的問題,作者卓家琪 這樣論述:

我國近年來因網路蓬勃發展、支付設備普及加上政府大力推廣等因素,致電子支付成長迅速。據金管會統計,我國電子支付總使用人數於2020年8月首次突破1000萬人次,其後更於2021年10月突破1500萬人次,顯見電子支付已逐漸成為消費者主要使用支付工具之一。於電子支付使用人數不斷成長下,為讓法規與時俱進,立法院於2020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進行整合,並同步廢止「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然而,本次修法是否符合我國電子支付產業現況及與國際趨勢接軌仍有待討論,且電子支付之普及雖使交易模式得以突破距離障礙,便利商業流通

,但電子支付之運作流程是商品業者與消費者透過網路及電子支付業者提供之平台進行資金移轉,進而產生監管機制、風險控管、消費者權益保護及洗錢防制等議題。基此,本文首先介紹電子支付機構之定義、類型及交易當事人之法律關係,並說明現行法針對電子支付及第三方支付之區別。再就我國、美國、歐盟及中國電子支付法制進行比較法分析,希望透過各國之立法經驗探討我國現行法之監管機制及消費者保護制度是否完善。最後,本文將透過各國立法經驗綜合評析我國現行法之規範,並提出修法方向與建議,期望作為未來修法之淺見,以完善我國電子支付產業法制規範。

論我國電子支付法制 -- 以新加坡與歐盟法制比較為中心

為了解決行號資本額限制的問題,作者葉子沅 這樣論述:

隨著新興金融科技日益進步,消費者可選擇之交易模式亦越趨多樣化;舉例來說,21世紀的消費者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將其電子支付帳戶,與個人銀行帳戶或信用卡相互連結,以進行款項移轉,解決異地資金交付之困難。按金管會統計,我國電子支付的使用人數截至2021年2月份,總使用人數已達1,249萬人,繼去(2020)年8月首次突破千萬人數後,係以每月30至50萬之速率穩定增長,可見電子支付已然成為國人於消費時主要使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基此,我國立法院於2020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條文,改變原先「線上」與「線下」的二元監理模式,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兩者相互整併,與國際發展趨勢接軌。惟,本次修法可謂僅是「局部整合」,並未充分考量國內整體電子支付產業的發展現況及國際新興支付產業的未來趨勢,容有改善空間。有關本次《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條文所面臨之問題,包含(1)未將國內第三方支付一同納入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範;(2)關於小額代理收付在洗錢防制及消費者權益等方面保障不周;(3)修正後《電支條例》實收資本額限制仍然過高;甚或(4)我國非銀行支付仍未如國際趨勢由同一專法規範;以及(5)電子支付公會成立必要等之議題。本文因此透過參酌國外立法例之研究方法,以新加坡《支付服務法》(Payment Services Act)及歐盟《支付服務指

令2》(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 2)作為觀察比較對象,針對上述問題進行綜合評析,以進一步對我國電子支付法制提出未來修法方向與建議,進而完善我國金融科技法制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