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營所稅分錄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補繳營所稅分錄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妙香,李娟菁寫的 稅務會計(七版) 和unknow的 實質課稅原則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中古車商營業稅進項稅額申報方式 - 偉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也說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中古車商來電詢問,向個人購入二手中古車,應取具 ... 致有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之情形,請儘速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明新科技大學 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白東岳所指導 姜宗洺的 營業稅逃漏型態之研究-以選案查核為例 (2018),提出補繳營所稅分錄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營業稅、選案查核、銷售額、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蔡宗霖的 小規模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所得稅稽徵、小規模營利事業、扣繳義務、補繳義務、輔導先行的重點而找出了 補繳營所稅分錄的解答。

最後網站營業稅營所稅差別 - Croaticast則補充:稅率、申報方法,創業者要搞懂的稅務常識一次告; 請教營所稅的會計分錄? ... 繳營業稅不等於免繳所得稅小規模營業人怎麼報稅最有利多數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都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補繳營所稅分錄,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會計(七版)

為了解決補繳營所稅分錄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李娟菁 這樣論述:

  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我國自107年1月1日起,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因應兩稅合一之廢止,自107年度開始,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課稅規範有重大變革;此外,為推動電子發票政策及配合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落日,亦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相關條文。   本版書修正內容要點如下:   一、所得稅法   (一) 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自107年1月1日起,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 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分配與罰則等規定,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並 減少徵納爭議。   (二) 提高投資意願,創造就業機會 合理調整營

利事業所得稅(簡稱營所稅)稅率結構由17%調高至20%,但為扶植 中小型及新創企業轉型升級,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者,分3年逐年漸進調高 1%;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獨資合夥組織免徵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此外,為衡平內外資稅負,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 適度調高為21%,並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取消外資股東抵繳稅額規定。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毋須區分總額或淨額, 修正第30條投資收益相關文字;另增列合作社、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投資於國內營利 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之規定

。修正第71條,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預估並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得於實際提撥年度認列薪資費用。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 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稅額,修正第112條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報或漏報所得額計算罰鍰之基礎。   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一) 避免民眾對無實體電子發票與電子發票證明聯產生混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將無實體電子發票之用語修正為雲端發票。   (二) 為推動電子發票政策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落日;簡化電子發票傳輸作業規範;減輕營業人作業負擔,放寬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之規定;

增訂營業人開立統 一發票,應據實載明統一發票字軌號碼;爰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相關條文。   為令讀者得以掌握稅法真義與實務操作要旨,本版書於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因應法規變動之過渡階段,對照比較新舊法規適用之差異,增補近期會計師及記帳士國家考試試題,並依最新法規檢視修正歷屆試題答案,期能有利讀者增進學習效率、提供充實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個 人學識與時間,其中如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  

營業稅逃漏型態之研究-以選案查核為例

為了解決補繳營所稅分錄的問題,作者姜宗洺 這樣論述:

本研究係以我國加值型營業人營業稅申報情形進行探討,以營業稅選案查核為例來說明,針對營業人短、漏報銷項稅額型態,如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而有加值率偏低甚至為負數的情況;或進貨未申報扣抵,且於營所稅之營業成本明細表亦未申報進貨成本之漏報銷售額;或加值型營業人向非加值型營業人進貨,或因無進項憑證,致銷貨時因無進項稅額可供扣抵產生之漏報銷售額問題。另虛報進項稅額型態,針對營業人有進貨事實,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提出案例探討。針對上述加值率偏低、留抵稅額偏高或期末存貨偏高之營業人,基於愛心辦稅原則,除國稅局於選案查核前,發布新聞稿,請營業人

自我檢視其營業稅申報情形,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外,本文建議國稅局於營業人每期營業稅網路申報時,提出警語請營業人自我檢視,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在加值型營業人向非加值型營業人進貨,無進項憑證部分,建議政府取消非加值型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規定,全面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政府提高統一發票兌獎中獎率及中獎金額,全面推動使用電子發票,藉由銷售流程逆向的自動勾稽效果,來達到減少逃漏稅情形、增裕國庫收之目的。另對於營業人有進貨事實,因過失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發票之情形,除提出虛報進項稅額之改善策略外,對於漏稅罰部分,建議國稅局處營業人行為罰即可而無須再處漏稅罰。關 鍵 詞:營業稅、選案查核、銷售額、銷項稅額、虛報

進項稅額

實質課稅原則

為了解決補繳營所稅分錄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實質課稅原則」是指稅捐稽徵機關可不受納稅義務人表面的法律關係所限制,直接依背後的實質經濟情況作為課稅標準。「實質課稅原則」向來是稅捐機關打擊稅捐規避的利器,惟實務上,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核課之案件爭訟不斷,因此,瞭解國稅局及法院對於實質課稅原則之運用及見解,絕對是進行稅務處理之第一要務。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長期深耕稅務規劃及爭議解決,本書由合夥人孫小萍律師主筆,帶領事務所專業團隊,以豐富的學養及經驗,挑選著名並具代表性之案例,有系統地詳細分析國稅局及行政法院之認定標準及態度,內容深入淺出,可供企業及個人稅捐規劃時之參考。

小規模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補繳營所稅分錄的問題,作者蔡宗霖 這樣論述:

營利事業區分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及大店戶營利事業,二者在營業稅上,前者稅率為1%,後者為5%,前者在所得稅上擴大書審純益率併入個人所得稅計算,後者以17%(2018年修正為20%)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分配盈餘計入個人綜所稅計算,前者銷售額係查定課稅無必須提供進銷項憑證,而後者須記帳並提供憑證,二者在經濟規模及稅務知識上,係有相當之差距,此於小規模營利事業扣繳申報被裁罰之比例高於大店戶達12倍以上顯而易見,是故扣繳義務上亦應如前述稅法一般,應給予合理之差別待遇,然而在扣繳制度上卻一律採取同一套扣繳制度及裁罰標準,以致處於經濟上弱勢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對於不熟悉之扣繳制度,既無事先輔導申報,事後漏申報

扣繳憑單或未給付所得時之扣繳部分所得,不但須補繳未扣繳之金額將受到裁罰,使已處於經濟上弱勢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生活上更是雪上加霜。依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角度出發,小規模營利事業經濟規模較小,較無資力聘請記帳士或會計師記帳並代為扣繳義務,且自身亦無扣繳之概念,應使小規模營利事業具備和大店戶相當之扣繳申報能力,故應要求稅捐機關輔導小規模營利事業如何扣繳申報,即熟悉扣繳程序後,始得予以裁罰,並於裁罰時給予舉證行為是出於合理,免予裁罰。另小規模營利事業未履行扣繳義務者,對於未扣繳稅額應負補繳義務,然由扣繳義務人向納稅義務人求償,然國家機關已有一套行政執行程序,故未扣繳之稅款交由國家機關追索,比起小規模營

利事業更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小規模營利事業營業額因為係由稽徵機關之查定而來,並無法明確地知悉營業額之多寡,是否每月營業額已達20萬元,應以大店戶之方式核定營業稅及營所稅,亦未可知,所以為明確營業人之營業額,以利稅捐之核課,應擴大推廣電子化交易方式,如電子錢包、電子發票、電子收據,以利營業額之明確,取代查定課稅之方式核定,此有利於確定營業人為小規模營利事業或係大店戶。是故本文主張保留小規模營利事業申報扣繳憑單及扣繳稅款之義務,亦利國家全面了解所得人之所得情況以利課稅,但須事先輔導申報二年,該期間暫不裁罰,裁罰時亦給予舉證免罰之機會,而就扣繳稅款義務上,則免除其補繳義務,如有漏稅,由國家直接對納

稅義務人追索,不課予小規模營利事業補繳之義務,使財產不至於因漏為扣繳稅款而有所減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