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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牌照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清秀寫的 稅法各論(下)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網路繳稅服務也說明:tax online 網‧路‧繳‧稅‧真‧方‧便 ... 違章罰鍰(含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分期繳納專用及第27條規定繳納專用) · 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信華所指導 林啟裕的 租稅「漏稅罰」與「行為罰」合憲性之研究-以裁罰態樣及額度為中心- (2013),提出補繳牌照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為罰、漏稅罰、合理最高額限制、個案過苛、裁罰態樣。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盛子龍所指導 劉俊麟的 使用牌照稅法之違章處罰 (2010),提出因為有 使用牌照稅法、使用牌照、違章處罰、罰鍰的重點而找出了 補繳牌照稅的解答。

最後網站109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 - 財政部 ...則補充:賦稅署提醒,有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尚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倘逾期繳納將依規定加徵滯納金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補繳牌照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法各論(下)

為了解決補繳牌照稅的問題,作者陳清秀 這樣論述:

  一、本書對於財產稅法、交易稅法、特別消費稅法以及關稅法等進行理論體系分析探討,可使讀者理解各項稅法的基本概念以及其背後之基本法理,並培養讀者解決稅法問題之能力。   二、本書可作為大學講授稅法教科書,亦可供法官、律師以及實務界人士辦案之參考,並可作為準備國家考試稅法科目之參考用書,具有理論及實用價值。  

租稅「漏稅罰」與「行為罰」合憲性之研究-以裁罰態樣及額度為中心-

為了解決補繳牌照稅的問題,作者林啟裕 這樣論述:

我國目前之稅制係採「分稅立法」之法制,綜覽我國各稅法,雖各稅目功能及規範範圍各異,惟其編制體例卻相當一致,由「租稅主體」開展,依序為「租稅客體」、「減免範圍」、「稅率」、「稽徵程序」、「租稅救濟」、「罰則」及「附則」,而以作者對於稅法的認識,前述各編制體例中,「罰則」在整個租稅法體系中占有相當重要之地位 ,試想,一部立法者已就主體、客體、減免範圍、稅率、程序及救濟為完善考量之租稅法典,若漏未規定「罰則」或所訂「罰則」無法達到嚇阻及處罰之目的,整部租稅法典將形同虛設。綜觀大法官歷來針對租稅秩序法所作成之解釋,除將租稅秩序法區分為「行為罰」與「漏稅罰」外,自釋字第327號以降,大法官即不斷以「未

設合理最高額之限制」及「裁法造成個案過苛」宣告「行為罰」違憲,並在後續解釋中一再闡明「既曰行為罰,其法定處罰的裁量範圍自當遵守本院釋字第327號、第356號......,行為罰應有合理最高額之限制解釋,以使處罰不逾越必要程度。」,但何謂合理最高額?裁罰設最高額限制是否與平等原則有違?裁罰設最高額限制是否與租稅處罰目的有違?何以「租稅漏稅罰」無此問題 ?實有其深入探討及釐清之必要。再者,「行為罰」須設「合理最高額之限制」若為大法官確定且不可動搖之見解,則明確區別租稅罰則中,何者為「行為罰」 ?何者為「漏稅罰」 ?當為首要之務,本文嘗試區別之。

使用牌照稅法之違章處罰

為了解決補繳牌照稅的問題,作者劉俊麟 這樣論述:

使用牌照稅之課徵方式係以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為課稅客體,並按交通工具之種類及其汽缸總排氣量之等級所劃分之稅額表,據以課徵使用牌照稅。而使用公共道路之交通工具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必需完納使用牌照稅後,始得使用公共道路,若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者,則按使用牌照稅法相關之罰則處罰,而實務主要處罰類型又以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及第31條為主。本文主要架構係分別以該三種處罰類型為主,並分章論述,整理各條項之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及有關問題,並包含實務之認定方式(以財政部函釋為主)、學說見解及實務見解等,進行整理分析。最後,歸納出在現行之實務作法及有關見解下,以法釋義學之方

式,提出本文之結論及建議。而上開三種使用牌照稅法主要之處罰類型,其各章節之內容概述如下。首先,按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並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之交通工具,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本條項之處罰性質應屬漏稅罰,並按所短漏應納稅額處以1倍之罰鍰,而該處罰規定之客觀要件為「逾期未完稅」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納稅義務人主張不知處罰規定或經濟困難等理由,在實務裁罰之認定考量上,則應再從本條項之要件及法律效果等分析探討。次之,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徵本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而本條項之處罰性質

亦屬漏稅罰。使用牌照稅法現行規定係以號牌替代之方式對使用牌照課稅,而使用牌照稅課徵並以車籍資料為主,則車籍異動對後續使用牌照稅之課稅及處罰處分,即有構成要件之效力。而關於公路監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行駛」之處分,其與稽徵機關依據本條項規定處罰,已有裁罰競合之情形。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而本條之處罰性質為行為罰,而其使用牌照移用之行為,應為危害租稅債權之危險行為而應受處罰。而現行規定係以號牌替代使用牌照之方式,交通工具號牌移用且同時該當使用牌照移用,若該行為非該當危害租稅債權之危險行為,應否仍應按本條

處罰,而公路監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亦對「牌照借供他車使用、使用他車牌照」之行為處罰,上開處罰規定,亦有裁罰競合之情形。上開使用牌照稅法主要之三種處罰規定,經分析法律要件及學理之探討,現行之實務作法及財政部有關函釋規定,應有再修正之必要,以符合使用牌照稅法之違章處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