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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效力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熊偉等25人寫的 納稅人權利保護新發展、房地產稅制與社會公平暨2017臺灣最佳稅法判決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解釋函令是何物?法稅改革聯盟青年代表打破財政部咒語也說明:Craig指出,解釋函令又稱作函釋,是行政機關為了解釋適用稅捐法規,以函或 ... 他提到法律效力的位階依序為憲法、法律、命令,國際人權兩公約在2009年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黃俊杰所指導 張峻誠的 宗教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課徵之研究 (2021),提出解釋函令效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具宗教背景之醫療財團法人、稅捐優惠、公益目的、房屋稅、宗教自由。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蕭文生、黃俊杰所指導 黃衛的 論稅捐法源之理論及其實踐 (2018),提出因為有 稅法法源、層級化法律保留、租稅法律主義、租稅公平、量能課稅、比例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解釋函令效力的解答。

最後網站月旦財經法雜誌第33期 - 第 22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則補充:此種基於信賴保護所生效力,對人民而言,為間接效力。此外,人民對解釋函令除主張信賴保護外,另一間接效力即為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由於租稅係無對待給付、強制性公法上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解釋函令效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納稅人權利保護新發展、房地產稅制與社會公平暨2017臺灣最佳稅法判決

為了解決解釋函令效力的問題,作者熊偉等25人 這樣論述:

  臺灣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2017年年底施行。對於過去稅捐稽徵實務上常出現的萬年稅單爭議、解釋函令效力等問題,都將有重大影響。同時,2016年度全臺灣各地方政府均大幅調漲房屋稅及地價稅,不僅納稅人之稅捐負擔增加,也連帶影響臺灣之房地產市場。   本書集結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與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合作主辦「第二十六屆兩岸稅法研討會」論文集。兩岸對納稅人權利保護及房地產稅制所面臨共同課題,有必要藉稅法研討會予以全面探討,此次研討會分納稅人權利保護新發展、房地產稅制與社會公平等兩子題予以分別探討,總計十六篇論文,希藉兩岸稅法制度相互交流交換不同視野,期使臺灣、大陸

租稅環境臻於良善。   於此同時,本書內容亦涵蓋第六屆「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票選對於納稅人權利、稅務行政救濟程序等具有開創性意義及影響力的入選判決評選,擇其摘要、判決要旨與評選意見,希冀藉此影響稅務行政機關、司法、財稅等專業人士、司法體系、納稅義務人,以及學術界,期予稅法判決更多的關注及重視。

宗教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課徵之研究

為了解決解釋函令效力的問題,作者張峻誠 這樣論述:

具宗教背景之醫療財團法人,適用房屋稅條例的稅捐優惠規範時,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基於稅捐優惠的公益目的,第二種是基於宗教自由的保障。前者,醫療財團法人能符合廣義的慈善,若其餘慈善也達成就適用房屋稅條例;後者,具宗教背景之醫療經濟行為若涉及核心理念就應考量免稅之先例。不論是從解釋函令或是論文案例觀察,都指向了同樣的修法建議,若公益性並沒有達到免徵房屋稅的程度或者具宗教背景之醫療經濟行為涉及宗教核心理念時,如果不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以適當減免的方式較現行給予免稅更為適當。

論稅捐法源之理論及其實踐

為了解決解釋函令效力的問題,作者黃衛 這樣論述:

在衡量稅法保護密度所必須考量之相關的各種要素上,稅捐法源所涵蓋的要素時常是處于寬嚴交錯甚至對立的光譜上,這也導致至今稅捐法源在違憲審查上的面貌複雜,因為在沒有整合性的判斷基準之下,規範審查究竟應適用何種審查密度,仍然高度模糊。稅法法規範乃是外部法的法規,該法規屬于一般性及抽象性的規律,對于人民或其他獨立的法律上人格者的權利即義務,加以創設、變更或消滅。需要在稅法規範生成中貫徹結構均衡論實現體系化:從形式協調意義上說,稅法規範的生成應實現稅法體系淵源的結構均衡:首先,是整個稅法淵源體系的結構均衡;其次,是不同性質稅法淵源間的結構均衡;最後,是具體稅法淵源內部的結構均衡。從實質協調層面上說,稅法

規範生成的淵源應該實現不同稅法規範利益主體間的利益平衡,即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納稅人相互之間、各地方政府之間的利益平衡。從規範性視角來看,作為法源的裁判依據是一種制度性權威。它說明的是司法裁判中法律規範的來源/供給方與結果/適用方之見的規範性聯結,證成的是司法論證活動「依法裁判」的基本屬性與穩定化規範性期待的功能。一般來說,法源分量大小的上述兩個方面存在正相關關係。也就是說,一個法源越是在等級序列裡靠前,它被實質理由偏離的難度就越大。稅法的法律淵源地位的檢驗可以從三個角度來進行,即實效性、效力性和正當性。其中,最為核心的檢驗標準則是效力性(效力)。如果稅法能夠有合法的、明確的效力來源的話,即使其

無法取得良好的實效,其仍然具有法律淵源地位。司法裁判中的依據可以分為裁判依據和說理依據。權威性理由涉及裁判依據,而實質性理由則涉及說理依據。在法律論證中,權威性理由和實質性理由的作用同樣重要,二者缺一不可。權威性理由主要保障的是裁判的形式合法性,而實質性理由則主要保障的是裁判的實質正當性或者說可接受性。在司法審查中形成的具體法律層級調整方法與正當性程度的關聯在于,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性成分決定正當性的應有程度。本質上愈是重要的決定,該決定所應含有的正當性成分也就愈濃;民意代表既因選舉與國民距離最短,理應擔負保障公民權利的責任,所以愈重要事項愈應該保留在立法機關手中。具體法律層級調整方法形成設計正

當性模式的框架,限制降低應有程度的可能,要求適當型塑其他國家權力一定參與空間。想要在司法審查中使法律保留原則發揮守護法治的平衡功能,就必需正視其內含「重要性」做出相應的法律層級調整。租稅法律主義在具體的司法審查中應當審查稅收行政機關制定的稅收法規是否有違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原則,以檢驗稅收法源的資格。有關稅收法規“適用”審查,可從稅收構成要件明確性、禁止類推適用及其他法律補充禁止等方面分別觀察說明。尤其是在司法適用的現實場景中動態觀察,廓清稅收法定的適用問題,探尋基本定位,勾勒其基本形貌。在平等原則之審查基準方面,無論是財政目的稅捐,抑或管制誘導性稅捐,都宜以中度審查基準為原則。在財政目的稅捐方

面,量能課稅如何與稽徵經濟原則間相互協調,以求能夠盡可能維持稅捐課徵之一般性公平,在此種前提之下,為避免使較為劣後之稽徵經濟原則反而淩駕于量能課稅原則之上,論者多半主張應該以合于比例之平等原則加以檢驗, 另一方面,管制誘導性稅捐由于涉及國家政策決定與資源分配,因此在審查基準之決定上似乎會有較強之傾向趨近于寬鬆審查,然而觀察歷來學說上有關管制誘導性稅捐──尤其是經濟目的性稅捐優惠──之討論,可以發現論這幾乎均贊成採取較為嚴格之審查基準。比例原則要求立法者實際採取手段與其他可能選項間的比較、手段與目的間的衡量均須合比例,而體系正義運用于比例原則中,即在于藉由立法者規整方案的分析,透過比例原則指向于

憲法上公益目的,審查立法者之構想,因此立法者被要求,須有效證立其所選擇之規整方案,一貫地予以遵循,當有違反此方案時需有其他正當化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