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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會計學系企業高階管理 鄭國枝所指導 廖麗琴的 逕行註銷牌照車輛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可行性之研究 (2009),提出註銷車牌重新領牌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逕行註銷、使用牌照稅、租稅負擔、地方財政。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會計與財稅所 謝耀智所指導 何洪蜀的 使用牌照稅裁罰之研究 (2006),提出因為有 課稅主體、一行為不二罰、使用牌照稅、法律原則、稽徵文書送達的重點而找出了 註銷車牌重新領牌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註銷車牌重新領牌,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逕行註銷牌照車輛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可行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註銷車牌重新領牌的問題,作者廖麗琴 這樣論述:

人民依法有納稅之義務,稅法建制的基本原則乃為正義公平,「實質課稅原則」之目的即在實現稅捐公平原則。然逕行註銷牌照車輛停徵使用牌照稅政策實施迄今已10餘年,但逕行註銷牌照車輛許多仍懸掛著牌照、照常使用公共道路,除造成地方稅收損失外,並造成人民租稅負擔之不公平。本研究以使用牌照稅承辦人員及一般納稅義務人為研究對象,共計發出360份,共回收有效問卷269份。經由資料分析並進行假說檢定,據以提出本研究論點之佐證。經由問卷調查研究結果發現,逕行註銷牌照車輛雖「形式」不能使用公共道路,惟「實質」上仍在使用,停徵使用牌照稅違反租稅公平及實質課稅原則,造成稅基流失,影響地方稅收,且因逕行註銷牌照車輛經查獲使

用道路須裁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加重納稅人的租稅負擔。因此,根據研究結果,本文建議逕行註銷牌照車輛應與正常車輛一樣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每年定期開徵使用牌照稅,俾利增裕庫收,以維護人民租稅負擔之公平。

使用牌照稅裁罰之研究

為了解決註銷車牌重新領牌的問題,作者何洪蜀 這樣論述:

租稅裁罰是一個國家為維護其稅務秩序強制納稅人必須遵守租稅體制之主要手段。實務上在我國各稅租稅裁處情形,以使用牌照稅居冠。探究其原因,除稽徵機關固守「依法行政原則」地外;納稅人不瞭解使用牌照稅法規範了哪些應作為或不應作為之義務,才是主因。 文獻中鮮有人針對上述使用牌照稅違章裁處原因作分析探討。本文以此著眼,先介紹常用之一般法律原則,並佐以行政法院裁判來突顯其法律地位。再分析使用牌照稅法對納稅人裁處之規定,將其區分為違反應作為義務即不應作為之義務,其中應作為之義務規範於該法第28條第1項使用滯納期滿交通工具,不應作為之義務則散見該法第28條第2項使用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第29條

未依規定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第30條使用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及第31條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規定。 使用牌照稅在課徵及裁罰過程中,會涉及到稽徵文書送達、課稅主體認定及與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法條競合時是否有一行為不二罰等問題,本文對此類問題提出看法如下:一、將稅捐稽徵法有關送達部分條文刪除,全部適用行政程序法,並修法以戶籍地為唯一送達地。二、以可歸責性,來劃分使用牌照稅稅額及裁罰之責任。三、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法條競合,應屬同一行為對人民處以不同名目之處罰,二者擇一從重處罰即可。 吾人不同於現行法之部分提出看法如下:一、使用牌照稅法之處罰動輒

對納稅人處以應納稅額一倍至二倍罰鍰,且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就此規定無裁量權得減輕納稅人之負擔。此為使用牌照稅法最為人詬病之處,以車齡10年以上排氣量2, 000CC的老舊車輛為例,其殘餘市值可能僅3萬元,每年卻要被課徵11,230元的使用牌照稅,以該殘餘市值換算每年稅率高達近35﹪;如有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之規定,還要被處以11,200元一倍甚或二倍罰鍰,明顯不符比例原則。建議可降低罰鍰倍數,以避免民眾負擔過重。二、使用牌照稅之性質,依各國採行之目的區分大抵而言有收入稅(消費稅)、奢侈稅(對名牌車課稅)、環境稅(對自然環境之加害行為,使其產生負擔)、能源稅(為解決消耗性資源貧困問題)及現代理論

(公共建設)等五大類,各國採行之目的可能係單獨或複合性,而我國使用牌照稅課徵之目的究應以何種制度,似乎須重新檢視,此部分留待以後先進,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