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權時效中斷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請求權時效中斷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聰富寫的 民法總則(四版) 和陳聰富的 民法概要(16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民法-消滅時效之中斷-知識百科-三民輔考也說明: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民法第137條)。 (2)人之效力: 時效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張桐銳、張桐銳所指導 簡鳳儀的 社會給付請求權之研究 (2018),提出請求權時效中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社會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繼受、代位、給付遲延、競合。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林恒志所指導 卓育佐的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探討 (2013),提出因為有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請求權時效中斷的解答。

最後網站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消滅時效 - 中信聯合法律事務所則補充:二、 消滅時效的期間: 我國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期間,由於請求權的種類及內容之 ... 三、 消滅時效的中斷: 消滅時效中斷,指在消滅時效期間進行中,因有與時效基礎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請求權時效中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總則(四版)

為了解決請求權時效中斷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希望藉由法院實務判決的案例,闡釋法律概念的精義,演繹實際案例的應用,期使讀者得以了解民法總則規定的體系架構與重要觀念。為節省篇幅,放棄鉅細靡遺的教科書書寫方式,對於實務上極少應用的名詞解釋,及理論上不具重要性的概念,一概略而不論。在章節編排上,本書注意到文本前後敘述的流暢性,力求減少讀者閱讀上的障礙。     以法院裁判的實務案例為主要素材,兼採歐洲民法新近發佈文件(如DCFR及PECL)的規定,展現臺灣法院及外國法制的最新發展趨勢。因資料繁多,案例豐富,本書內容密度較高,需要讀者慢讀、細讀、慎思而明辨之。     本次修訂,增加甚多篇幅,包含案例分析、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的意義與作用、

債權物權化、法律行為的原因、無因債權契約、單方錯誤與雙方錯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消滅時效、及當事人進行協商的時效不完成等,以饗讀者。

社會給付請求權之研究

為了解決請求權時效中斷的問題,作者簡鳳儀 這樣論述:

我國社會法之發展逐漸成熟,然而相較於其他公法領域,仍有許多待研究之議題,而今日社會逐漸開始重視社會法領域,社會給付請求權為社會法之法律關係之核心問題,應如何請求、請求依據、以及時效等等問題即屬社會法重要議題。於本文之初,先探究何謂社會給付請求權,釐清社會給付請求權之發展背景、定義以及依據,並確立社會給付請求權於憲法上所受之保障。接著,因社會給付請求權一旦發生且得行使時,公法上消滅時效即開始計算,故分析何時社會給付請求權發生時點,消滅時效制度於社會給付請求權如何適用,此外,觀諸社會法上除了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亦見有申請期限之規範,除法律明文規定申請期限,亦可見主管主管以命令方式訂定申請期限,

然此皆係限制人民應於一定期限內為申請的規定。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9號、釋字第723號皆明示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故主管機關逕以命令規定申請期間,而申請期間實乃請求權消滅時效時,即為增加法律上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反之,若申請期間並非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乍看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惟查,申請期間實質上仍限縮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故仍以法律明文定,較為妥適。又當人民取得社會給付請求權時,行政主體負有給付義務,構成行政主體與社會給付請求權人間債權債務關係,行政法定有規定時依其為之,但當行政法上漏未規範時,如社會給付請求權之繼受、代位以及遲延利息等情形,則於特性相容範圍內

,並合乎社會法之目的與特性下,類推適用民法之規定。此外,由於為保障社會安全與社會公平,透過許多不同之社會法規定,相互羅織成一個社會安全網,因此人民可能同時或先後取得數個社會給付請求權,惟,基於社會法上不重複給付原則,當複數社會給付請求權發生時,將產生社會給付請求權競合與保障不足之問題,故制度上應如何調適不重複給付原則與保障不足,即為重點。最後,本文提出研究結論並提出建議,冀望未來社會法之發展能夠更加完備,以達社會法為保障社會安全與社會公平,令社會給付請求權人之權利能受到更多關注及保障。

民法概要(16版)

為了解決請求權時效中斷的問題,作者陳聰富 這樣論述:

  .本書以實例解題的方式,一方面呈現民法的體系架構,另一方面澄清民法的基本觀念,使讀者對於民法的基本架構、重要問題及思考模式,有所認識。本書的取材內容,盡可能以日常生活上,一般人經常接觸的民事法律問題為主,去除一般人較少接觸的艱澀概念。再者,本書在案例事實之後,以圖解的方式,解說法律思維的模式,俾使讀者領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     .法學發展須與時俱進,面對新的社會問題,既有法律規定需要新的詮釋,也需要制訂新的法律規定給予規範。近年來,民法規定迭經修改,新的法院案例,對於法律規定具有重要的詮釋意義。     .本次修訂,主要於各章之末國家考試題目,增加民國110年、111年的考題,藉此

讓讀者明瞭最新考試趨勢。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探討

為了解決請求權時效中斷的問題,作者卓育佐 這樣論述:

2008年連動債引發全球金融危機,對台灣金融市場造成莫大嚴重衝擊,致使金融消費者投資損失之金額在百億到千億之間。當時國內對於金融商品之販售,竟無相關法規以茲控管,亦欠缺保護金融消費者之規定及挽救之配套措施,因而造成投資者求助無門,間接影響國家整體社會經濟,遂於2011年6月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用以規範金融業者之販售行為與協助處理金融消費者暨金融業者之間所生之消費糾紛事件。 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主要係參考英國金融服務及市場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 Act 2000,FSMA)所設之金融服務評議人(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

e,FOS)制度所制定。本論文係比較英國FOS制度與我國現行金融評議制度之異同,並以FOS制度為借鏡,探討我國現階段對於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處理方式之缺失。在結論部分,就我國目前金融消費紛爭係採多元解決管道之做法,提出近程與遠程之修正方向,及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設立之評議制度擬訂改善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