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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受聘講授課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 勤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也說明:... 單位所開立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歸課其102年度綜合所得稅並補徵稅額。 ... 該工會授課所領取之鐘點費應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收入,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陳宥瑜的 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講演鐘點費扣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客觀淨額所得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租稅公平、租稅規避、實質課稅。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會計研究所 林江亮所指導 陳正興的 學校從業人員綜合所得稅之探討 (2013),提出因為有 扣繳義務人、各類所得、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的重點而找出了 講演鐘點費扣繳的解答。

最後網站非居住者之扣繳 - 南華大學會計室歡迎您則補充:各類所得扣繳注意事項: 一、上課鐘點費與講演鐘點費之區分: 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講演鐘點費扣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講演鐘點費扣繳的問題,作者陳宥瑜 這樣論述:

摘 要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10種所得中,薪資所得堪屬各類所得中涉及最廣及最複雜之稅基,然有關部分特殊薪資所得之認定及課稅問題,為大部分納稅者所無法理解且難以分辨,致所得稅申報時,經常因認定問題產生申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額,進而被補稅裁罰。本研究針對了稿費、講演鐘點費、授課鐘點費及員工分紅配股等屬薪資所得部分之認定,臚列了相關財政部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加以釐清,以利納稅人於所得稅申報時能明確辨別,而正確申報,避免遭受補稅處罰。 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達40%,雖有助於租稅垂直公平之實現,及達成平均財富政策目標。然高薪資所得者為獲取較高所得所需支付之必要費用,相對於低薪資所得者普

遍較高,立法者基於稽徵成本之考量,及實現稽徵經濟之目的,不分高低薪資所得皆扣除相同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此方式雖符合齊頭式平等,但未符合實質公平原則。故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之客觀淨額所得原則。我國並於2019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之所謂「名模條款」,增訂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採費用核實減除擇優適用。本文比較我國、中國大陸、日本及德國之薪資所得課稅制度,相對之下,我國稅制可扣抵之項目及金額顯有不足,限制門檻過高,僅能適用於部分高薪資所得,對於中低薪資所得未必合用,故該制度之實行與公眾所期待實現「量能課稅原則」之租稅公

平仍有相當距離。 此外,租稅規避問題為國際租稅上之重要議題,對於境內薪資所得雖有扣繳制度之實施,較能掌握其來源,但還是有租稅規避之問題存在。然對居住者之境外薪資所得卻不易掌握,易造成租稅規避或逃漏稅問題,嚴重影響國家稅收,亦違反誠實納稅義務。然而,由於國內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意識抬頭,對於反制避稅制度之推動面臨更大考驗,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7條,除了明定租稅規避之定義外,應以實質課稅原則防杜租稅規避行為。本文探討所得稅法第14條之3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所定,有關反制薪資所得避稅之制度、以實質課稅原則填補租稅漏洞之方法及相關建議,以期能減少薪資所得租稅規避之問題。

學校從業人員綜合所得稅之探討

為了解決講演鐘點費扣繳的問題,作者陳正興 這樣論述:

摘要現行綜合所得稅之免稅所得及扣除額等租稅優惠仍存在著許多不公平之處,而且在綜合所得稅所得類別之分類上亦存有模糊地帶,因各類所得有些可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但部份所得僅能定額減除扣除額,如未能將所得適當歸類,將影響所得額之正確計算。此外,學校之扣繳義務人如違反扣繳申報義務,無法適用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仍有檢討改進之空間。依本研究結論提出下列之建議:一、建議取消學校從業人員主管職務加給免稅之規定;廢除或修正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二、建議修訂兼職薪資所得可以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以符合租稅公平;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區分上仍有疑義,建議應做更明確的規範。三、學校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應可適用自動補報

免罰之規定;公私立學校扣繳義務人違反所得稅法規定,應給予相同之處罰,以資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