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證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高朝樑寫的 債券人員專業能力測驗重點精華與試題 和希言的 公司、證交爭點地圖(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 Adrianla也說明:證券商 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或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 證券商內部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東展文化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王煦棋所指導 王雲澤的 新型態洗錢防制法制研析——以虛擬資產為核心 (2021),提出證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虛擬資產、虛擬通貨、反洗錢、比較研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洪思竹所指導 潘柏君的 我國內線交易重大消息明確時點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內線交易、重大消息、明確性、消息明確的重點而找出了 證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的解答。

最後網站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營證券業務延長外幣債券 ...則補充:其餘交易原則及流程悉. Page 2. 2. 依本行「兼營證券自行買賣外幣有價證券交易處理程序」及「兼營外幣. 有價證券之買賣業務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2. 價格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證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債券人員專業能力測驗重點精華與試題

為了解決證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的問題,作者高朝樑 這樣論述:

  目前金融市場之從業人員及未來有志從事債券相關工作之人員,如債券交易員、銀行債券部門經理人或債券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研究人員,如能經由自修而通過此項測驗,以取得證照,即能代表您具有債券相關專業能力,在就業市場上將立於不敗之地。     如果您欲參加「債券人員專業能力測驗」則本書將是您的最佳選擇,本書內容涵蓋主要測驗內容,包括債券法規、債券理論、債券交易實務的重點整理及債券人員測驗試題解析,透過有系統的整理及詳細的分析、解釋,相信能使讀者達到事半功倍之效果。

新型態洗錢防制法制研析——以虛擬資產為核心

為了解決證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的問題,作者王雲澤 這樣論述:

近年來各國虛擬通貨與虛擬資產洗錢活動頻繁發生,引起包括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內各國際組織關注。國際社會已建立之洗錢防制體系無法完全抵禦虛擬通貨與虛擬資產帶來的風險。因此FATF不斷制定新建議與新指引,供成員國參考。目前各國對虛擬通貨與虛擬資產洗錢防制監理措施不一,至少可分為兩派。一種以美國為代表,支持交易同時嚴格監理;另一種以中國大陸為代表禁止交易且嚴格監理,這兩種做法各有利弊。臺灣已於2018年修訂「洗錢防制法」納管虛擬通貨業務,並在2021年制定具體規則,又于2021年釋出修法草案將相關定義、術語擴大為虛擬資產,使法律、法規與FATF建議保持一

致。論文聚焦於虛擬通貨與虛擬資產洗錢防制比較法研究,分析FATF虛擬資產洗錢防制文本重點內容,分析美國、中國大陸、臺灣在該領域的實際案例、法律體系、實施效果、可改進之處,歸納總結出虛擬資產洗錢防制共通規則與建議。論文由七個章節組成,為維持體系完整、避免重複論述,第二章與第三章分別介紹了洗錢活動及現有防治機制、虛擬通貨與虛擬資產洗錢活動對現有機制之挑戰。第四章詳細論述FATF虛擬通貨與虛擬資產洗錢防制發展歷程,梳理其觀念變化、歸納總結技術手段和最新指引內容。第五章論述美國虛擬資產洗錢防制聯邦與州二元化模式、分業監理模式,及其最新立法動向。第六章論述中國大陸虛擬資產洗錢防制一元化模式及其優缺點。第

七章基於前述國際組織、他國經驗,分析臺灣虛擬資產洗錢防制現狀、可改進之處。第八章依據FATF建議與各國實踐,總結該領域洗錢防制共同適用之建議。

公司、證交爭點地圖(2版)

為了解決證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的問題,作者希言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一)公司法的條文較多、爭點繁雜並且會隨著修法與時事議題不斷的轉變,因此本書將循公司法條文脈絡,擷取與考試密切相關爭點進行說明,並捨棄年紀稍長爭點或過於細碎的討論。   (二)相對於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考點較為固定,且考試配分比重較低,本書導向為協助讀者準備國家考試,因此是以考試的重要性來整理證券交易法的爭點,而非完整的介紹證券交易法此一科目。   (三)本次改版在歷屆考題作法稍有不同,會在各個爭點之後整理相關的考題,並且進行簡單的提示或說明,讀者也可以藉此檢視對於該爭點是否已經能有所掌握。

我國內線交易重大消息明確時點之研究

為了解決證券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的問題,作者潘柏君 這樣論述: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即構成內線交易。為了保障投資,避免證券市場受到操縱,如有內線交易行為,將會破壞投資人對市場之信心,影響市場發展,阻礙國民經濟,惟立法者立法「該消息明確後」,此明確意思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使得我國學理以及法院實務就重大消息之明確時點認定上有歧異,加上內線交易證據不易取得,此認定上的歧異容易影響內線交易案件的定罪。 是本文簡述我國及美國內線交易之理論及相關規範,再以

此為基礎,整理我國學理上之看法,以及分析我國法院實務判決對於重大消息之明確時點所採之見解,最後,提出本文看法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