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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行照非本人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RobertEugeneCushman寫的 土地正義(2冊套書)土地正義+超額徵收 和RobertEugeneCushman的 超額徵收:都市計畫?或炒作土地、侵害人權?揭開區段徵收的真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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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遠足文化 和遠足文化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蕭文生、盛子龍所指導 張藏文的 租稅優惠之憲法界限與政策妥適性之探討—以產業創新條例為中心 (2017),提出變更行照非本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租稅優惠、量能課稅原則、租稅正義、經濟補助、租稅中立、違憲審查、恣意禁止、比例原則、審查基準、審查密度、明顯性審查、可支持性審查、強烈內容審查、社會目的租稅、管制誘導性租稅、德國穩定法案、租稅優惠報告、負擔效果、形成效果、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功能取向分析法、稅式支出評估、指明條款、產創條例、研發抵減、高度創新、多階段處分、判斷餘地、構成要件效力、緩課(繳)、學研機構、獎酬員工給付、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有限合夥、天使投資人、高風險新創事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鏘所指導 蔡雅竹的 論我國長期照護雙法草案及其法律問題—兼論德國之長照保險制度 (2013),提出因為有 長期照護、長期照護保險、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社會國、社會保險、品質確保的重點而找出了 變更行照非本人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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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變更行照非本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土地正義(2冊套書)土地正義+超額徵收

為了解決變更行照非本人的問題,作者RobertEugeneCushman 這樣論述:

  徐世榮教授以這套書揭櫫以公民權益為主體的土地正義觀,藉此評析耕者有其田、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政策,是否完整符合公共利益和居民權益的比例原則。這是理論與實踐結合的成果,以嚴謹的分析來支撐社會運作,挑戰既有政策的限制,是所有關心土地議題的人必讀之作。   《土地正義:從土地改革到土地徵收,一段被掩蓋、一再上演的歷史》   你不知道的土地黑歷史,   第一本全方位解剖臺灣的土地政策。   ★從1949年施行的「三七五減租」到今天,為何還有3萬多筆未解除的租約?   ★1953年的「耕者有其田」,總共徵收了14萬多甲土地,為何其中還包含了將近10萬甲「共有出租耕地」?  

 ★為何當年蔣介石要急著推動土地改革?當年接收臺灣的資源委員會究竟是怎樣一個單位?它與現在的中油、台糖和經濟部又有何關係?   ★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我們琅琅上口的「政府德政」,到底影響、改變了臺灣什麼?   ★台糖公司的土地有如「魔戒」,政商名流趨之若鶩,其廣大的土地如何演變而來?   ★何謂土地改革、區段徵收、一般徵收、市地重劃、都市計畫?在這些名詞背後,地方派系與財團究竟在操作著什麼樣的「土地遊戲」?   ★依照《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幾乎臺灣的每一片土地都可以被「區段徵收」,臺灣現今處處充斥著浮濫徵收案件的起源是什麼?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

予保障。但為何臺灣政府不需經過人民同意,就能強制剝奪人民的財產權、生存權與人性尊嚴?   出身雲林農村的徐世榮教授,秉持「法蘭克福學派」的社會關懷與社會實踐,在土地政策研究與田野調查的過程中,逐步發現臺灣盤根錯節的土地問題,雖然政權幾度轉換,人民的土地和家園被侵害、強奪的故事,仍不斷上演。   他在本書檢視了臺灣近代以來的土地發展,處處充斥著看不見的「合法掠奪」。從日治時期糖業株式會社半強迫徵收土地,到戰後的土地改革、經年累月遍布全臺的浮濫徵收,從土地改革到土地徵收,其實都是政權掠奪與炒作土地的工具。   戰後初期國民政府的土地改革――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公地放領等政策,不僅削弱地主

階級的力量,更剝奪了數萬小面積土地的所有人賴以生存的工具,導致臺灣的經濟菁英大量流失;而國民黨政權則藉此培植樁腳、扶植地方派系、改組農會,並與財團、特權相結合,以政策法令保護特權和財團,進而控制地方政治。   然而,大多數的掠奪都在看不見的地方進行,如近年爆發的土地徵收抗爭事件,包括苗栗大埔、灣寶、竹北璞玉、二重埔、桃園航空城、彰化二林中科四期等,在在印證了土地政治就是地方政治,而土地炒作是拉攏地方政治勢力最簡單的方式,被犧牲的往往是無辜的弱勢民眾。   土地究竟是什麼?是人民的安身立命之所,心之所向、家之所在?還是政治家與財團眼中的龐大利益?被剝奪與被損害的土地所有人,何時才能得到補償與

正義?土地正義如何能達成?我們生活在這片土地、這段歷史之中,不能不關心,因為「看不見」的掠奪就發生在我們身邊,也可能發生在我們身上。   所以,當我們談論臺灣的土地政策,也就是談論土地的轉型正義!   《超額徵收:都市計畫?或炒作土地、侵害人權?揭開區段徵收的真相》   區段徵收合憲嗎?   ◎源自十九世紀的超額徵收(Excess Condemnation),與台灣區段徵收的狀況非常近似,與我們現在所面臨的問題也有很高的相似度。我們必須了解超額徵收在歐洲及美國是如何被實施及被放棄。   ◎二十一世紀的台灣仍大肆實施建構於十九世紀、但在二十世紀初已被拋棄的區段徵收制度。   ◎區段徵

收剝奪了憲法對人民基本人權的保障,這個制度的實施是否有其正當性、合理性及合憲性?   ◎「區段徵收」是中華民國特有的「土地徵收」制度,但後來在台灣延用實施下,政府從未依法支付高額價金來進行全區的照價收買。   十年前,苗栗大埔強拆張藥房的事件引發社會廣泛的關注。在那之後,許多類似的區段徵收個案也都引起土地被徵收人的強烈抗爭,如桃園航空城、台北社子島、林口A7、新北八里台北港、淡海新市鎮、竹北台知園區(璞玉計畫)、竹東二三重埔等,這是因為區段徵收剝奪了憲法對人民基本人權的保障。區段徵收的實施顯然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在這個時刻,台灣社會亟需盡快理解何謂區段徵收,並辨明這個制度的實施是否有其正

當性、合理性及合憲性。   如此惡劣的情勢或許有機會隨著羅伯.庫斯曼教授《超額徵收》中譯本的出版而有所改觀。在本書中,庫斯曼教授以十九世紀及二十世紀初的美國為例,將土地徵收分為二大類:強制徵收(eminent domain)、超額徵收(excess condemnation),後者又可分為三個類別:殘餘地徵收(或稱附帶徵收、一併徵收)、為了保護某項公共建設而在其周圍所實施的有限度擴張徵收(台灣的法律制度似無此徵收),以及為了賺錢財政目的所實施的獲利徵收(即國內的區段徵收)。當時他為了撰寫這本書,還特地從美國遠至歐洲蒐集資料及進行移地研究,如法國、比利時、英國三個國家的實務經驗,而後在一戰期間

從德國返回美國。本書也敘述美國各州當時所實施的眾多案例及法院的判決,內容詳實豐富,也具有很高的價值。雖然這本書出版於一百多年前的1917年,但書中所討論的主題與台灣區段徵收的狀況非常近似,與我們現在所面臨的問題也有很高的相似度。   在台灣,「土地徵收」主要分為「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其實施的關鍵都來自「都市計畫」。政府經常以「都市計畫」的手段,強制徵收人民的土地,以致引起抗爭。在國外,「超額徵收」是指政府透過強制徵收來獲取土地,其政策的重點在於政府徵收超過實際所需的土地。對都市規劃者來說,超額徵收是一種掌控都市實體環境發展的手段。在《超額徵收》一書中,庫斯曼教授探討了區段徵收的合憲性,

他特別強調,如果只是為了賺錢財務目的而進行徵收,這絕非徵收的公共目的,這樣的徵收不僅違背了法律公平的保護原則,也牴觸了法律的正當行政程序,而這大抵是為何西方民主國家在二十世紀初都逐漸不再使用區段徵收的主因。   到了二十一世紀,台灣竟然還在大肆實施建構於十九世紀、至今大抵已被拋棄的區段徵收制度。即使超額徵收的廢止在國外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但由於政府不斷啟動區段徵收,並將其誤導為土地合作開發事業,以致國人受其蒙蔽而產生誤解。區段徵收的定義為何?又從何而來?在中華民國的法制史中,區段徵收最早出現於1930年所制訂的舊《土地法》中,該法後來於1946年做全面的修訂,成為現行的《土地法》。其中,區段

徵收的定義規定於第212條第2項:「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但這個定義很不明確,而且賦予了政府非常大的權力。其立法緣由是為了仿照德國人於中國膠州灣租借區之開發前例:在地方建設開始之前,由政府先行「照價收買」擬建設地區的全部土地,防止私人壟斷土地。但在台灣,政府從未支付高額價金來進行全區的照價收買。   在解嚴三十多年後的今天,台灣的土地亟待解嚴。《超額徵收》這本書幫我們找尋到區段徵收的根源,找到了區段徵收的身分密碼。希望藉由本書的出版,能喚起大眾的共識,督促政府重視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廢除侵害人權的區段徵收制度。 名人推薦   《土地正義》   

蕭新煌∣中研院社會所特聘研究員   許雪姬∣中研院臺史所所長   李承嘉∣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兼校長   陳立夫∣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顏愛靜∣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陳東升∣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教授   范 雲∣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黃紹恆∣國立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院長兼系主任   張怡敏∣臺北科技大學文化事業發展系助理教授   蔡培慧∣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管中祥∣國立中正大學傳播系教授   詹順貴∣苗栗大埔徵收案環境律師   林子淩∣惜根台灣協會秘書長   楊斯棓∣方寸管顧首席顧問/醫師   王美琇∣自由時報專欄作家   尤美女∣前立法委員/律

師   《超額徵收》   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專文導讀   李承嘉∣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兼校長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林子淩∣惜根台灣協會秘書長   范 雲∣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陳東升∣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教授   陳致曉∣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理事長   黃紹恆∣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院長兼系主任   黃信勳∣法鼓文理學院環境與發展碩士學位學程助理教授兼心靈環保研究中心主任   黃益中∣台灣居住正義協會理事長     張怡敏∣臺北科技大學文化事業發展系助理教授   詹順

貴∣苗栗大埔徵收案環境律師   楊貴智∣律師/法律白話文站長   楊淑文∣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斯棓∣方寸管顧首席顧問/醫師   管中祥∣國立中正大學傳播系教授/台灣公民行動影音紀錄協會理事長   廖麗敏∣中國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副教授兼會計室主任   廖桂賢∣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副教授   戴秀雄∣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助理教授   顏愛靜∣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退休/兼任教授   蕭新煌∣中研院社會所特聘研究員   (依姓氏筆畫排列) 好評推薦   《土地正義》   「土地、住宅與空間的議題一直都是臺灣社會的核心問題,徐世榮教授鑽研這個研究主題已經有十多年,《土地正義》一書正是他

長久學術心得的累積,內容非常深入與豐富,值得所有的讀者好好閱讀,可以說是臺灣土地課題研究的代表作品。   世榮兄在這本書充分揭櫫一種以公民權益為主體的土地正義觀,藉此評析耕者有其田、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等政策,是否完整符合公共利益和居民權益的比例原則。他的論點相當有批判性,促使我們過去一直認為是成功的政策背後所隱藏的問題,很有獨到的見解。   一般學者主要會專注在理論論述,但世榮兄是言行合一,對於不合理的土地徵收作為可以說是無役不與,總是衝到第一線,長期投入社會運動,從體制外來維護公眾權益,展現了公共知識分子的典範,令我非常佩服,也是當前學術界少有的實踐型學者。   本書是一部理論與實踐結合的成

果,以嚴謹的分析來支撐社會運作,挑戰既有政策的限制,非常值得推薦給所有關心土地議題的朋友。」──陳東升(臺大社會系教授)   「世榮老師真正做到不以學識服務權勢,而是用以濟弱扶傾,是薩伊德所定義公共知識份子的最佳詮釋者。」──詹順貴(前苗栗大埔區段徵收案自救會律師、環保署副署長)   「一位從研究土地改革歷史,到義無反顧投身捍衛土地正義的行者,再次用心、用行動寫我們自己土地的歷史。」──林子凌(惜根臺灣協會秘書長)   《超額徵收》   「近年來,台灣的土地徵收引發許多爭議,其中尤以區段徵收的爭議最多,並且引發許多街頭抗爭。台灣區段徵收爭議的討論範疇雖然很廣,但卻極少探討區段徵收的本意。

《超額徵收》一書,雖然是1917年的舊書,確正好填補了台灣在這方面的空白。在《超額徵收》一書中特別提出,區段徵收不是完全不能實施,但以區段徵收做為政府財政收入工具,絕對是一種誤謬。目前台灣實施區段徵收的時機很多,其中許多時機與政府財政收入有關,正可藉由本書的論點來檢討台灣的區段徵收。」──李承嘉(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兼校長)   「土地徵收是國家對個人財產權的剝奪,在民主法治與極權專制國家也採行不同方法,國家可否利用區段徵收以遂行其租稅收入之目的,方法與手段是否選擇最小之損害,或有其他更好之替代方案,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之規定等等,都值得我們深思。本書可提供我們思考與判斷上之重要

參考價值。」──楊淑文(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土地徵收是國家取得土地的最後不得已手段,必須基於公益性、必要性、區位不可替代性之原則,依法定程序為之,並給予公平合理的完全補償,否則不得為之。而區段徵收是土地徵收的一種,自當依循上述原則行使,但我政府當局往往將之視為一定區域內土地全部予以徵收整體開發、自籌財源的農地變更使用手段,其實已經逾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分際,而有重新檢討之必要。今《超額徵收》一書的出版,不僅讓人瞭解到實施超額徵收的原由,從解決殘餘地問題、增進公共建設效能,到獲得增值利益不等,更警惕我們當須深省現今區段徵收的合憲性,是一本地政、公共政策、法律界學者專家、執行業務公

務員,以及初學者不可或缺的研習專著,謹此特予推薦,值得一讀再讀!」──顏愛靜(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退休/兼任教授)   「上世紀初在歐美即已飽受批判的超額徵收制度,近年來卻因著新自由主義式土地掠奪在全球擴張鞏固,而重現於各國的土地政策。讓這本百年前的鉅著,至今仍振聾發聵,值得我們精讀省思,啟發我們對徵收法制的檢討。」──范雲(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很希望台灣的土地被徵收人及社會弱勢都能認清局勢,我們根本就不是活在一個民主立憲的國家,若以浮濫的土地徵收為例,我們其實是活在一個『以自由民主及愛台灣為名,實質卻是進行土地及人權掠奪』的類社會主義共產國度!這部憲法根本無法保護社會弱勢及

其家園,當權者完全忽視憲法的存在,並恣意掠奪及侵害我們的權益,我們每一個人其實都是排隊等著當那個被掠奪的少數,有許多人排在前面,而且已經很不幸的遭遇到了。」──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用公權力協助權貴財團掠奪平民土地』是台灣炒房炒地國家政策的第一環。想了解當前台灣土地掠奪政策嗎?請看這本批判19世紀歐美國家『超額徵收』的鉅著。21世紀台灣,19世紀人權。早已被文明國家摒棄的這些侵犯人權政策,目前正在台灣以前瞻的『公共利益』為名,大規模、加速發生!別以為『超額徵收』和自己沒關係,每個人都有機會遇到!」──陳致曉∣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理事長   「超額徵收,目的是想要攫取超

額利潤。閱讀本書,就可以知道台灣地方政府為何不顧人民反對、農民抗議,一直樂此不疲。這本《超額徵收》,不僅值得全民閱讀,更是從政者都應該仔細閱讀看,並引以為鑑的好書!」──詹順貴(苗栗大埔徵收案環境律師)   「台灣不當徵收,讓已非少數的人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流離、傷心、甚至死亡,而不分黨派的政客們至今仍為所欲為地以『發展』之名為徵收利器,不斷地揮斬人民家園的根基,關心不當徵收及受迫害者,如何援助及自救──就從閱讀此書開始吧!」──林子淩(惜根台灣協會秘書長)   「在全球生態多樣性枯竭、自然資源超限利用、氣候變遷的威脅之下,國土自然保育、永續發展已是國家發展之必須策略。然近年來台灣仍動輒以區段

徵收浮濫開發,將珍貴的農綠地、人民珍視的家園轉為可炒作之建地,此乃不永續、不生態、不正義之愚蠢作為。藉由對區段徵收制度來源之認識,期待 《超額徵收》為台灣之短視敲一警鐘!」──廖桂賢(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副教授)   「庫斯曼教授的《超額徵收》一書,為我們提供了重要的歷史借鏡,讓對區段徵收早已習以為的台灣,得以重新思考其正當性與合理性。」──黃信勳(法鼓文理學院環境與發展碩士學位學程助理教授兼心靈環保研究中心主任)

租稅優惠之憲法界限與政策妥適性之探討—以產業創新條例為中心

為了解決變更行照非本人的問題,作者張藏文 這樣論述:

著名的德國稅法學者Klaus Tipke教授曾表示,租稅優惠始終是不正義的,因為他違反了課稅的平等與正義,因此,1988年第57屆德國法學家年會決議:「為實現負擔平等與簡化之目標,租稅優惠與其他稅法上之特別負擔應予刪除。」此一主張應係理想之目標,畢竟租稅優惠規範係為達成政策目的之故,倘不設計該規範,則難以引導他人進行政策所欲遂行之行為,如此將使不平等持續存在。蓋於此際,扮演重要角色而影響相關稅法之訂定及修正將會是遊說團體,是有認為絕對正義並非合理的理念,而解決利益衝突的方法只有兩個,一是滿足一方利益而犧牲他方,一是設法妥協雙方利益,倘若社會和平是最高價值的話,則妥協的方法應該是正當的

。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1990年之利息案判決中揭示,租稅義務人在稅法不論事實上或法律上均應平等負擔公共支出。因此,有關量能課稅原則應可被理解為是稅法甚或財政憲法上之理解,而應盡可能地消除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以期實現租稅義務人平等負擔租稅債務之理想。是以,藉由上開論述可以確定的是,租稅優惠在現時社會中應屬必要之惡,而其目的乃在藉由現在之不平等以追求未來之平等。此亦可由1789年「人權及公民權利宣言」第1條揭櫫:「社會差距僅得基於共同福祉而存在。」而獲得證明。 因此,在肯定租稅優惠存在之必要性後,必須注意之處在於,所設計的租稅優惠規範是否適當,此亦為本文主題設定之緣由,又之所以追求租稅優惠之

適當性而非其正確性原因在於,企求相關手段之採取以達成精確目的在事實上是有其困難的,所能期待的僅係要求國家決定能夠達到「儘可能正確」(möglichst richtig)的境地。而租稅優惠規範是否適當,應由事前及事後觀點進行考察,前者部分即在於立法者所應踐行之立法程序是否完備;後者部分則在於,因為國會多數所通過之租稅優惠規範可能係政治現實下之產物,而每個國家分配不均的歷史都跟政治有關,因此仍須對於立法者或立法者授權訂定租稅優惠規範所考量之手段與目的關係是否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進行審視。 如同司法院釋字第694號陳新民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所示:「……立法者的上述「判斷及預測優先權」(Einsch

atzungs-und Prognosevorrang),以及其所行使之裁量結果,也可經過一定的審查程序。如果日後審查發現這是屬於一種非立法時所得預料的錯誤判斷,當然不一定會造成違憲後果,立法者可以容有改變之可能性(及義務),尤其是立法者為因應有些財政、科技等新興事務,所為的立法對策,容有讓立法者累積經驗的空間……。」這也是本文在對照德國法制有關租稅優惠違憲審查之相關主張後,再行針對該國穩定法案加以介紹與整理之原因。至於其目的則係期以充實我國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對於租稅優惠條款之基本要求。 以我國之實施租稅優惠之經驗為觀察,獎投條例作為我國產業租稅優惠基本體制之開端,歷經30年之運作後

,接續的是實施20年的促產條例,至於現行規範則以產創條例作為產業租稅優惠之原則性立法。惟其相關問題眾多,是即以之為題而進行相關論述與說明。

超額徵收:都市計畫?或炒作土地、侵害人權?揭開區段徵收的真相

為了解決變更行照非本人的問題,作者RobertEugeneCushman 這樣論述:

區段徵收合憲嗎?   ◎源自十九世紀的超額徵收(Excess Condemnation),與台灣區段徵收的狀況非常近似,與我們現在所面臨的問題也有很高的相似度。我們必須了解超額徵收在歐洲及美國是如何被實施及被放棄。   ◎二十一世紀的台灣仍大肆實施建構於十九世紀、但在二十世紀初已被拋棄的區段徵收制度。   ◎區段徵收剝奪了憲法對人民基本人權的保障,這個制度的實施是否有其正當性、合理性及合憲性?   ◎「區段徵收」是中華民國特有的「土地徵收」制度,但後來在台灣延用實施下,政府從未依法支付高額價金來進行全區的照價收買。   十年前,苗栗大埔強拆張藥房的事件引發社會廣泛的關注。在那之

後,許多類似的區段徵收個案也都引起土地被徵收人的強烈抗爭,如桃園航空城、台北社子島、林口A7、新北八里台北港、淡海新市鎮、竹北台知園區(璞玉計畫)、竹東二三重埔等,這是因為區段徵收剝奪了憲法對人民基本人權的保障。區段徵收的實施顯然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在這個時刻,台灣社會亟需盡快理解何謂區段徵收,並辨明這個制度的實施是否有其正當性、合理性及合憲性。   如此惡劣的情勢或許有機會隨著羅伯.庫斯曼教授《超額徵收》中譯本的出版而有所改觀。在本書中,庫斯曼教授以十九世紀及二十世紀初的美國為例,將土地徵收分為二大類:強制徵收(eminent domain)、超額徵收(excess condemnati

on),後者又可分為三個類別:殘餘地徵收(或稱附帶徵收、一併徵收)、為了保護某項公共建設而在其周圍所實施的有限度擴張徵收(台灣的法律制度似無此徵收),以及為了賺錢財政目的所實施的獲利徵收(即國內的區段徵收)。當時他為了撰寫這本書,還特地從美國遠至歐洲蒐集資料及進行移地研究,如法國、比利時、英國三個國家的實務經驗,而後在一戰期間從德國返回美國。本書也敘述美國各州當時所實施的眾多案例及法院的判決,內容詳實豐富,也具有很高的價值。雖然這本書出版於一百多年前的1917年,但書中所討論的主題與台灣區段徵收的狀況非常近似,與我們現在所面臨的問題也有很高的相似度。   在台灣,「土地徵收」主要分為「一般徵

收」與「區段徵收」,其實施的關鍵都來自「都市計畫」。政府經常以「都市計畫」的手段,強制徵收人民的土地,以致引起抗爭。在國外,「超額徵收」是指政府透過強制徵收來獲取土地,其政策的重點在於政府徵收超過實際所需的土地。對都市規劃者來說,超額徵收是一種掌控都市實體環境發展的手段。在《超額徵收》一書中,庫斯曼教授探討了區段徵收的合憲性,他特別強調,如果只是為了賺錢財務目的而進行徵收,這絕非徵收的公共目的,這樣的徵收不僅違背了法律公平的保護原則,也牴觸了法律的正當行政程序,而這大抵是為何西方民主國家在二十世紀初都逐漸不再使用區段徵收的主因。   到了二十一世紀,台灣竟然還在大肆實施建構於十九世紀、至今大

抵已被拋棄的區段徵收制度。即使超額徵收的廢止在國外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但由於政府不斷啟動區段徵收,並將其誤導為土地合作開發事業,以致國人受其蒙蔽而產生誤解。區段徵收的定義為何?又從何而來?在中華民國的法制史中,區段徵收最早出現於1930年所制訂的舊《土地法》中,該法後來於1946年做全面的修訂,成為現行的《土地法》。其中,區段徵收的定義規定於第212條第2項:「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但這個定義很不明確,而且賦予了政府非常大的權力。其立法緣由是為了仿照德國人於中國膠州灣租借區之開發前例:在地方建設開始之前,由政府先行「照價收買」擬建設地區的全部土地,防止私人

壟斷土地。但在台灣,政府從未支付高額價金來進行全區的照價收買。   在解嚴三十多年後的今天,台灣的土地亟待解嚴。《超額徵收》這本書幫我們找尋到區段徵收的根源,找到了區段徵收的身分密碼。希望藉由本書的出版,能喚起大眾的共識,督促政府廢除侵害人權的區段徵收制度,重視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 名人推薦   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專文導讀   李承嘉∣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兼校長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林子淩∣惜根台灣協會秘書長   范 雲∣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陳東升∣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教授   陳致曉∣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理事長   黃紹恆∣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院長兼系主任   黃信勳∣法鼓文理學院環境與發展碩士學位學程助理教授兼心靈環保研究中心主任   黃益中∣台灣居住正義協會理事長     張怡敏∣臺北科技大學文化事業發展系助理教授   詹順貴∣苗栗大埔徵收案環境律師   楊貴智∣律師/法律白話文站長   楊淑文∣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斯棓∣方寸管顧首席顧問/醫師   管中祥∣國立中正大學傳播系教授/台灣公民行動影音紀錄協會理事長   廖麗敏∣中國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副教授兼會計室主任   廖桂賢∣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副教授   戴秀雄∣國立政

治大學地政學系助理教授   顏愛靜∣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退休/兼任教授   蕭新煌∣中研院社會所特聘研究員   (依姓氏筆畫排列)   「近年來,台灣的土地徵收引發許多爭議,其中尤以區段徵收的爭議最多,並且引發許多街頭抗爭。台灣區段徵收爭議的討論範疇雖然很廣,但卻極少探討區段徵收的本意。《超額徵收》一書,雖然是1917年的舊書,確正好填補了台灣在這方面的空白。在《超額徵收》一書中特別提出,區段徵收不是完全不能實施,但以區段徵收做為政府財政收入工具,絕對是一種誤謬。目前台灣實施區段徵收的時機很多,其中許多時機與政府財政收入有關,正可藉由本書的論點來檢討台灣的區段徵收。」──李承嘉(臺北大學不

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兼校長)   「土地徵收是國家對個人財產權的剝奪,在民主法治與極權專制國家也採行不同方法,國家可否利用區段徵收以遂行其租稅收入之目的,方法與手段是否選擇最小之損害,或有其他更好之替代方案,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之規定等等,都值得我們深思。本書可提供我們思考與判斷上之重要參考價值。」──楊淑文(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土地徵收是國家取得土地的最後不得已手段,必須基於公益性、必要性、區位不可替代性之原則,依法定程序為之,並給予公平合理的完全補償,否則不得為之。而區段徵收是土地徵收的一種,自當依循上述原則行使,但我政府當局往往將之視為一定區域內土地全部予以徵收整體開發

、自籌財源的農地變更使用手段,其實已經逾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分際,而有重新檢討之必要。今《超額徵收》一書的出版,不僅讓人瞭解到實施超額徵收的原由,從解決殘餘地問題、增進公共建設效能,到獲得增值利益不等,更警惕我們當須深省現今區段徵收的合憲性,是一本地政、公共政策、法律界學者專家、執行業務公務員,以及初學者不可或缺的研習專著,謹此特予推薦,值得一讀再讀!」──顏愛靜(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退休/兼任教授)   「上世紀初在歐美即已飽受批判的超額徵收制度,近年來卻因著新自由主義式土地掠奪在全球擴張鞏固,而重現於各國的土地政策。讓這本百年前的鉅著,至今仍振聾發聵,值得我們精讀省思,啟發我們對徵收法

制的檢討。」──范雲(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很希望台灣的土地被徵收人及社會弱勢都能認清局勢,我們根本就不是活在一個民主立憲的國家,若以浮濫的土地徵收為例,我們其實是活在一個『以自由民主及愛台灣為名,實質卻是進行土地及人權掠奪』的類社會主義共產國度!這部憲法根本無法保護社會弱勢及其家園,當權者完全忽視憲法的存在,並恣意掠奪及侵害我們的權益,我們每一個人其實都是排隊等著當那個被掠奪的少數,有許多人排在前面,而且已經很不幸的遭遇到了。」──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用公權力協助權貴財團掠奪平民土地』是台灣炒房炒地國家政策的第一環。想了解當前台灣土地掠奪政策嗎?請看這

本批判19世紀歐美國家『超額徵收』的鉅著。21世紀台灣,19世紀人權。早已被文明國家摒棄的這些侵犯人權政策,目前正在台灣以前瞻的『公共利益』為名,大規模、加速發生!別以為『超額徵收』和自己沒關係,每個人都有機會遇到!」──陳致曉∣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理事長   「超額徵收,目的是想要攫取超額利潤。閱讀本書,就可以知道台灣地方政府為何不顧人民反對、農民抗議,一直樂此不疲。這本《超額徵收》,不僅值得全民閱讀,更是從政者都應該仔細閱讀看,並引以為鑑的好書!」──詹順貴(苗栗大埔徵收案環境律師)   「台灣不當徵收,讓已非少數的人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流離、傷心、甚至死亡,而不分黨派的政客們至今仍為所欲

為地以『發展』之名為徵收利器,不斷地揮斬人民家園的根基,關心不當徵收及受迫害者,如何援助及自救──就從閱讀此書開始吧!」──林子淩(惜根台灣協會秘書長)   「在全球生態多樣性枯竭、自然資源超限利用、氣候變遷的威脅之下,國土自然保育、永續發展已是國家發展之必須策略。然近年來台灣仍動輒以區段徵收浮濫開發,將珍貴的農綠地、人民珍視的家園轉為可炒作之建地,此乃不永續、不生態、不正義之愚蠢作為。藉由對區段徵收制度來源之認識,期待 《超額徵收》為台灣之短視敲一警鐘!」──廖桂賢(臺北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副教授)   「庫斯曼教授的《超額徵收》一書,為我們提供了重要的歷史借鏡,讓對區段徵收早已習以為的台

灣,得以重新思考其正當性與合理性。」──黃信勳(法鼓文理學院環境與發展碩士學位學程助理教授兼心靈環保研究中心主任)

論我國長期照護雙法草案及其法律問題—兼論德國之長照保險制度

為了解決變更行照非本人的問題,作者蔡雅竹 這樣論述:

長期照護需求被確認為一般生存風險後,照護任務現已成為國家福利任務之必要內涵,我國以開辦長照保險來回應國民迫切之照護需求,目前在開辦長照保險之目標下,長期照護保險法及長期照護服務法在台灣已進入草案立法階段。 在我國欲以長照保險為核心發展的目標下,涉及長照保險法與長照服務法草案之互相配合及內容完善化的問題,從長照保險本身之運作開始,包含長照保險關係主體、保險財務運作與給付機制,到長照服務品質之確保以及照護需求者之保障等議題,其中尤以長照服務品質之確保為貫串兩法的重要問題。 惟本論文在關注長期照護雙法草案內容之外,對於國家於我國長照制度中扮演何種角色亦將進行探討,蓋國家之定位將

對長照雙法之內容設計產生連動效應,而台灣對於人民之長照需求,自始即非以國家、而係以民間做為主要服務提供者,相較於國家於各社會保險之過度介入狀況,國家在未來開辦之長照保險制度中應扮演何種角色,即值令人探究。 而德國針對長期照護問題之發展背景與我國相似,在社會自治之基礎上所創辦之長照保險,國家非作為照護服務之提供者存在,而係與民間合作,由私人擔任服務提供者,然而在社會國原則之要求下,國家為履踐保障人民權益之義務,仍對長照保險所提供之服務給付負有管理與監督責任,以確保國民均能享受一定品質之照護服務。 以德國長照制度之實施經驗來與我國長照保險法與長照服務法之草案內容進行比較為依據,本論文

欲以透過比較法之研究來對我國長照制度進行兩層面之探討,一為探討國家於我國長照保險制度中所扮演之角色,二為長照保險之制度內涵,思考我國應如何完善化長照保險法及長照服務法之規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