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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責比例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予寫的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三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宮文祥所指導 鄭羽翔的 我國車種分流制度之探討——以普通重型機車騎士為中心 (2021),提出車禍肇責比例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動自由、一般行為自由、駕車自由、平等權、車種分流、風險社會、交通風險、國家保護義務、道路交通、禁行機車、機車專用道、優惠性差別待遇、實質平等。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昭志所指導 貢儷心的 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制度之研究 ──以新舊法比較為核心 (2018),提出因為有 人身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代位求償、不當得利禁止原則、損害填補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車禍肇責比例查詢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車禍肇責比例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法爭點即時通(三版)

為了解決車禍肇責比例查詢的問題,作者林予 這樣論述:

  ◎體系爭點:本書以體系書方式編排,並於體系中提點重要爭點,閱讀上有條不紊。並以圖表輔助理解複雜概念,有助於記憶強化。   ◎精簡篇幅:本書改編自筆者之授課講義,所有內容得於8堂課內講授完畢,收錄之爭點與解題均為熱門常考議題,更加符合改制後之商法考試方向。   ◎筆者的話:用淺白口語的文字,以類似講課的方式解說概念,不讓同學困惑於艱澀而文言的法律用語。   ◎最新考題:蒐集最新律師、司法官的一試與二試重要考題與各校研究所最新考題,且收錄完整詳解,讓同學確實掌握考情變動,應試不再恐慌。

我國車種分流制度之探討——以普通重型機車騎士為中心

為了解決車禍肇責比例查詢的問題,作者鄭羽翔 這樣論述:

交通影響人類生活甚鉅,我國道路交通事故高居不下,其身亡者又以機車騎士為大宗。就此我國長年以來之作為乃係將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分開以為因應,藉此分流以達維持道路交通秩序及保障用路人之安全。此等措施涉及人民得自由選擇不同道路交通方式之限制,為憲法第22條一般行為自由下駕車自由保障之一環。我國駕駛車輛主要態樣為汽車與機車,以「車種分流」之方式進行管理,除構成限制人民駕車自由外,此等措施亦形成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使用道路之差別待遇或差別影響,可能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保障意旨。現代社會之風險已成為生活無法避免之部分,對於機車騎士之保障得以自憲法上保障人民基本權為基礎,導出基本權客觀規範之價値秩序,確立國

家保護義務,透過監控管理來履行保護義務,以預防道路交通秩序之危害發生。 針對道路之使用權國家須注意公物應公平分配予人民作使用,亦涉及平等權之保障,屬於憲法上之權利;優先使用或通行利益之優先權,應可認屬法律上之權利。又以公路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主體架構可知,我國道路交通制度具一般用路之原理原則,對於機車騎士實屬此原則下之例外規範。我國主要發展出限制機車騎士憲法第22條一般行為自由下駕車自由「禁行機車」、「機車專用道」、「機車優先道」以及「強制兩段式左轉」四種態樣。惟於未設有機車專用道之情形下,禁行機車與強制兩段式左轉之規定可能逾越法律授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可能有違法律保留原則。縱使得以

通過法律保留原則,道路使用規範藉由不同空間安排管理下,無形中劃分道路空間之「權力位階」,使機車騎士族群於使用道路時,落入生命及身體皆較汽車駕駛不利之社會上結構性弱勢,使其未獲公平之有限道路空間使用分配。此等規範皆未具正當化事由,未使本質上與汽車駕駛相同之機車騎士於有限之道路空間獲得公平之分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與第23條比例原則。人民自由且合法使用運具,國家應予以尊重,不得過度限制,且須保障其獲得公平之道路使用分配,否則將屬違憲,而非處於立法政策與行政裁量之範圍內。國家對於機車騎士之限制,僅須回歸一般道路使用原則,仍可使機車騎士獲得公平之道路使用分配;但仍須配合道路交通教育、道路交通工程與道

路交通執法以符憲法保障第7條平等權以及第22條一般行為行為為自由下駕車自由之意旨。

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制度之研究 ──以新舊法比較為核心

為了解決車禍肇責比例查詢的問題,作者貢儷心 這樣論述:

本論文研製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制度之研究」論文,其主要目的在探討保險法代位求償之要件及其運作模式與效力範圍、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之區分實益,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權運作上之問題。為達成研究目的,本論文以法解釋學確定現行法規範之內容,並採取文獻分析方式檢討現行制度運作上問題、分析實務判決,並運用比較研究方法參酌各國立法例做為參考。於保險法代位求償之要件及其運作模式與效力範圍方面,本文認為保險人欲行使代位求償須符合下列要件:應負最終責任之第三人確實存在、被保險人對該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已履行賠償義務,且運作模式應採取法定債權移轉,故保險人須以自己名義代位求償,而代位求償之效力範

圍不得逾越保險金額。關於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之區分實益,本文認為代位求償乃損害填補原則之下位概念,故單以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形式區分得否適用代位求償,不具有實益。就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權運作上之問題而言,因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之對象過度限縮,致無法向應負責之第三人求償,縱於2017年修法放寬求償對象,然因文意不清,致人誤會保險對象為請求代位求償之主體,又全民健康保險法代位求償之理論基礎實已由保險競合轉變為不當得利禁止原則,故於非因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所定情況而受領醫療給付時,仍應類推適用保險法第53條規定。基於上述結論,本文建議:一、保險法代位求償之要件及其運作模式與效力範圍應維持實務通說見

解。二、保險契約之類型應以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為區分。三、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代位求償應準用保險法代位求償之規定。關鍵字:人身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代位求償、不當得利禁止原則、損害填補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