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鑑定 不出席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麗卿所指導 楊坤仁的 刑事醫療訴訟證據調查之研究-以醫療鑑定為中心 (2017),提出車禍鑑定 不出席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療糾紛、醫療過失、醫療鑑定、初步鑑定、對質詰問權、專家證人、專家參審。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運輸科技與管理學系 葉名山所指導 吳家麟的 不同鑑定單位肇事責任差異性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行車事故鑑定、肇事責任、肇事責任差異性的重點而找出了 車禍鑑定 不出席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車禍鑑定 不出席,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事醫療訴訟證據調查之研究-以醫療鑑定為中心

為了解決車禍鑑定 不出席的問題,作者楊坤仁 這樣論述:

醫療不良結果發生時,民眾往往無法得知是疾病自然病程或是人為過失因素,如果醫病關係不佳,受害的民眾為了尋求真相,往往因此而提起醫療訴訟。醫療糾紛發生時,不僅病家備受煎熬,冗長的審判過程往往使醫師也是受害之一方。然而台灣醫療刑事訴訟有者低起訴率、低有罪率等特點,耗費了國家法律資源,卻沒有實質結果,使得刑事訟訴常是醫、病、法三輸之局面。決定醫療行為是否成立刑事上犯罪,仰賴於證據之調查。我國刑事訴訟法目前採取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必須於法庭上負起舉證責任,然因醫學屬於專業科學,檢察官或法官對於醫療行為的評價往往只能仰賴醫療鑑定。因此判定一件醫療糾紛是否確是為醫療過失,鑑定即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然

而醫療鑑定並不一定能忠實還原出醫療行為之當時,法官亦不容易依此而評價醫療行為是否成立刑事上犯罪。且現今醫療鑑定模式存有病家不易取得鑑定、鑑定不需具名、標準不一、反覆鑑定等問題,使得醫病雙方皆不信任鑑定結果。且審判依據往往以鑑定結果為依歸,亦無對質詰問詰問程序保障被告醫師之審判權利,因而存有許多爭議,「醫醫相護」或「醫醫相害」之質疑不絕於耳,也使得法院之公信受到影響。要解決這些問題,我國則可以參考各國不同的醫療鑑定模式,例如德國的鑑定調查委員會以及日本的會議鑑定模式等。本文認為現行醫療鑑定模式並無法解決醫療糾紛之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於鑑定報告並不公開透明,且缺乏被告之對質詰問機制,因此,本文

提出三點改善建議:一、建立初步鑑定制度;二、立法改採鑑定人出席機制;三、建立專家參審制度。

不同鑑定單位肇事責任差異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車禍鑑定 不出席的問題,作者吳家麟 這樣論述:

隨著經濟不斷的成長,機動車輛的成長數逐年不斷的增加,相對的交通事故的發生率也大大的增加,這對於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的威脅,也造成社會成本大量的增加,如何改善交通秩序、提升行車安全將是未來須即刻面對的一項重要課題。而台灣目前發生行車事故後,除了雙方自行和解之外,現行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制度可分為以下三種:各地區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各地區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或其他囑託鑑定單位,而這些不同層級的鑑定單位所鑑定出來之結果有時有甚大的差異,且與法院之判決結果也差異頗大,而造成這樣差異除了各級鑑定單位與法院對於交通法規的解釋、路權的認知…等觀點有落差之外,員警蒐證的完整性及正確性也是造

成鑑定有差異性的因素之一,錯誤的判斷往往來自於錯誤的資訊,而在第一線處理交通事故的員警們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他們若蒐證不確實,則會影響後續的鑑定結果,因此,提升員警的蒐證品質是首要任務。本研究採用逢甲大學車鑑中心所鑑定之108筆案件建置資料庫,計有24項因變數,4個單位共有2項果變數,進行敘述性統計、卡方檢定,並找出四個不同單位之顯著變數並進行肇事責任差異性之案例分析,希望能找出鑑定結果差異之處,並分析其產生差異之原因,故本研究可提供縮小差異所需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