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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所指導 許致維的 由汽車竊盜保險論動產物權之變動 (2010),提出車輛讓渡書效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動產、委付、汽車竊盜保險、指示交付。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志誠所指導 羅宗賢的 公司分割與競爭法理關係之探討 (2001),提出因為有 企業併購法、簡易分割、營業讓與、公司合併、分設事業、事業結合、公司分割、回復競爭秩序、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公平交易法、公司分割的管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車輛讓渡書效力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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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車輛讓渡書效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由汽車竊盜保險論動產物權之變動

為了解決車輛讓渡書效力的問題,作者許致維 這樣論述:

在汽車竊盜保險中,基於避免被保險人雙重得利,在申請理賠時會要求被保險人簽付「讓渡書」,以讓與保險車輛之所有權予保險人,惟此種讓與方式究竟構成何種法定之物權變動程式誠有疑問,屬於簡易交付?占有改定?亦或指示交付?實務判決有直接引用當事人主張,認為係屬於「委付」,而未附具體理由,惟民法並未有動產委付之制度存在,在採取物權法定主義之我國民法體系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讓渡書是否能夠成有效之物權變動,本論文嘗試為實務之作法找尋依據。而目前委付制度主要是存在於我國海商法之海上保險,既然實務上有提及「委付」之字眼,本論文就此部分亦有所論述。

公司分割與競爭法理關係之探討

為了解決車輛讓渡書效力的問題,作者羅宗賢 這樣論述:

摘 要 本論文主要討論公司分割所涉及的營業資產轉讓與公平交易法中事業結合的關係。換言之,公司分割過程中讓與營業資產時,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對事業結合的管制要件。惟現行公平交易法就公司分割過程中所牽涉的營業財產讓與行為並未做規範,而僅能以既有的事業結合規範(公平交易法第6條)對公司分割做管制。依據公研釋012解釋的意旨,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學者對於共同新設公司是否構成事業結合有不同的看法,因而對公司分割所構成的事業結合,可能形成管制上的漏洞或進行不必要的管制。因此,公平交易法對於公司分割所牽涉的營業財產讓與行為,有必要做進一步的分析,以確認有無管制的必要,並避免事業間假公司分割之名以行事業結合之

實。此外,公平交易法對於違法結合的事業訂有分設事業的處分(公平交易法第13條),而公司分割具有拆解事業組織的功能,在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訂定公司分割之制度後,公平交易委員會即可援引公司分割程序來執行分設事業之處分。惟公司間的自發性公司分割在於追求事業的最大利益,而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執行的被動性公司分割在於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兩者間的動機及目的皆不相同。因此,在假藉公司分割制度執行分設事業處分時,必須重新詮釋公司分割程序的意義,以保護利害關係人(股東、勞工、債權人)的利益。本文的第貳章在於介紹公司分割類型以及公司分割的程序,並介紹日本、歐洲聯盟、美國及我國的公司分割制度,以便對公司分割制度做通盤的說

明。在第參章中則對事業結合的現行規範做介紹,以使讀者瞭解現行法規對事業結合的規範內容,並針對既有的規範內容在法規(公司法、公平交易法及企業併購法)更新後,所可能產生的影響重新加以解釋。在第肆章則討論公平交易法對公司分割的管制,針對不同的分割類型所構成的事業結合事實,一一加以檢討,以釐清公司分割過程所牽涉的營業財產讓與行為,有無管制上的必要,並防止假公司分割之名行事業結合之實。在第伍章則探討如何援引公司分割制度來執行分設事業處分,並討論分設事業處分所踐行的公司分割程序與一般公司分割程序的差異,以說明分設事業處分應踐行的程序,並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權利。最後在第陸章則就歸納本文討論的內容做結論並提出建

議事項。關鍵字:「公司分割」、「簡易分割」、「營業讓與」、「公司合併」、「事業結合」、「分設事業」、「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公平交易法」、「公司分割的管制」、「回復競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