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共同條款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車險共同條款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保險法學主要議題:林勳發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和高宇的 這是一本保險法解題書(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余啟民、徐逸文所指導 陳癸杏的 台美酒駕防止制度之比較研究 (2019),提出車險共同條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酒後駕車、酒坊責任、社交主人責任、責任保險、損害賠償、普通法、過失。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羅俊瑋所指導 邱顯邦的 建構醫師責任保險合理風險分擔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重大過失、道德風險、逆選擇、對價平衡原則、比例調整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車險共同條款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車險共同條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保險法學主要議題:林勳發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為了解決車險共同條款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本書集結諸位保險法學者、實務工作者與林勳發教授之門生故舊,為恭賀林教授七秩華誕而共同撰寫。林教授研究保險法數十載,曾任教政大、臺大、銘傳等校,桃李盈門,著作等身,對臺灣保險法之發展卓有貢獻。本書收錄論文共二十篇,主題涵蓋保險契約法、保險與科技之新趨勢、責任保險與治理、海上保險之新開展等四大領域,均為目前保險法制學理與實務目前之重要議題,以呼應彰顯林教授對於保險法制之開創與貢獻,並為教授致上誠摯的恭賀與感謝之意。

台美酒駕防止制度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車險共同條款的問題,作者陳癸杏 這樣論述:

防制酒駕自汽機車成為主要交通工具以來,已成為世界各國亟待解決的議題,我國在防制酒駕制度上,主要以刑罰與行政罰來遏阻酒駕行為的發生,但在酒駕肇事的案件中,尚有無辜者因酒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而遭受損害,每有重大傷亡事故引發社會輿論,除酒駕行為具備可罰性外,基於公平正義,無辜受害者的損害亦須獲得妥適的填補。儘管我國民法設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相關規定,卻因舉證責任、酒駕行為人之經濟能力等因素而未能有效保障受害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應運而生,但因強制險之理賠範圍及額度均有限制,仍未能完全填補受害者所受損害。我國無論在刑事、民事或行政責任體系下,責任主體均以酒駕行為人為限,但美國為防止酒駕行為並保障無辜受

害者,亦將提供酒類飲料者納入民事責任主體,並以是否因提供酒類飲料受有利益區分為酒坊責任與社交主人責任;前者主要延續美國禁酒運動廢止後對於酒類飲料的管制,其建立有以酒坊責任法明文規範,或透過普通法過失原則解釋而來;後者則將責任主體擴張及於無償提供酒類飲料之社交主人。1984年Kelly v. Gwinnell案中,法院透過普通法之過失原則,認為社交主人在客人已呈現醉酒狀態,且明知其將為酒駕行為,仍持續提供酒類飲料而未加制止,對於醉酒客人可能造成第三人所受損害得以預見,其供酒行為與損害之發生具備因果關係,社交主人欠缺應有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應與酒駕肇事之客人對受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由於社交主人

責任不僅可能損及社交關係,亦涉及判斷客人醉酒狀態的專業知識,更可能因提供客人飲酒而承擔巨大的損害賠償風險,對社會影響深遠,迄今尚未為各州所承認,但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擴張及於供酒者之制度,係英美傳統普通法自我負責原則因應時代環境變遷,並考量公共政策所生之變革與突破;我國民法基於行為人自我負責為原則,以酒駕肇事之行為人為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但時下酒駕肇事案件屢見不鮮,應隨社會變遷並考量公共利益有所革新,參採英美法供酒者責任制度,探討其立論基礎及實務運作,加以援引,透過法律修訂並輔以配套措施,提升我國酒駕防制之成效。

這是一本保險法解題書(5版)

為了解決車險共同條款的問題,作者高宇 這樣論述:

  更新106~108年度重點題型和考點   完整說明和貼心提醒,等於擁有解題家教嘛!最短時間讓你真的會寫考題   文章、實務見解全面考題化   將重要文章和實務改編成考題,從此你不再需要補習!   法條順序整理的索引,讓你馬上知道哪   些法條該背,還可以按法條體系複習喔!   最貼心編排及附錄   最容易理解   還在為英美法系、大陸法系的爭議而煩惱?   本書幫你整理好所有相同相異點,連答案都給你2套,夠貼心吧!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很多人唸起保險法來,覺得很輕鬆,保險法不像海商法難以參透,又不像票據法那樣常常陷入法理與實務的衝突,更不像公司證交爭點

處處開花。   但不少人複查成績後,往往發現保險法這科的分數是最不保險的、最不可預料的。為什麼呢?一般而言,大致有以下幾點原因:   1.英美法系、大陸法系思考基礎不同所產生的衝突──但教科書甚少論述敵派見解   2.有太多容易混淆的分類──閱讀時容易迷失在教科書過於冗長的敘述   3.各式險種難以一一掌握──同學容易忽略特殊險種   4.新穎爭點隨著新銳學者出頭而倍增──但新穎爭點不容易在教科書中看到   以上狀況就是準備保險法最容易遇到的問題。前兩個狀況容易使同學抓不到老師的想法,以致獲得突襲性成績,後兩個狀況則是商法通病,題目沒看過,未答題就先慌了一半。   本書秉持著考試用書的精神

,仔細搜索歷屆國家考試及研究所考古題,企圖涵蓋傳統爭點及現行新銳學者所關心之議題,並且精確分析出題者所屬法系,一一破解。從中以精簡的文字詮釋法規範,讓同學們可以模仿運用於試卷上。此外針對新穎文章考點,以Point的方式詳述來龍去脈,不再一知半解。  

建構醫師責任保險合理風險分擔之研究

為了解決車險共同條款的問題,作者邱顯邦 這樣論述:

台灣醫療糾紛日漸增加,不僅讓醫病關係日趨緊張,連帶也促使部份醫師採 取防禦性醫療行為,尤其台灣醫療糾紛特殊的現象:包括以刑逼民與抬棺抗議, 更是造成醫界五大(內科、外科、婦科、兒科以及急診科)皆空的主因,這些都 會增加醫療的間接成本,而這些惡果都要全民共同承受。為了避免事態更惡化, 如何減輕醫師執業風險就是當務之急。 傳統上醫師處理醫療執業風險的作法是醫師遇醫療糾紛時自己負擔或利用醫 院的院內基金,只有危機管理而欠缺醫療風險管理,應積極在醫界推廣風險管理 的觀念,才能防範於未然。風險管理的方式可分為風險控制與風險融資。風險控 制在醫療業的落實就是注意病人安全,畢竟病患安全醫護人

員就安全。至於風險 控制可能可採行的方式有保險合作社、相互保險、專屬保險和傳統商業保險。就 台灣目前法規的規定,保險合作社、互助保險和專屬保險並不可行,醫療風險管 理還是必需倚靠傳統保險制度。 學界一直對強制責任保險寄以厚望,認為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可解決醫療糾紛 風險分擔的問題。但是從美國三州因應責任風險危機的經驗來看,實施強制責任 保險除了有人權保障的疑慮,強制責任保險也並非解決醫療糾紛風險危機的萬靈 丹,依照美國的經驗真正要能解決醫療糾紛風險危機必須降低醫療糾紛賠償金額, 並且提供一個醫師負擔的起的醫師責任保險。此外,強制醫師責任保險若依醫療 糾紛處理草案的規劃,在財務面經費並不足夠。

所以,如何強化商業任意醫師責 任保險的功能應是未來努力的重點。 但是,商業任意醫師責任保險一直有保險業不願承保,醫師投保率偏低的問 題。本文提出台灣保險法第29條將被保險人重大過失仍包括於主觀承保範圍之內, 保險人仍需負責,如此規定實有助長道德風險的疑慮。本文由對價平衡原則和經 濟學的研究結果證明了若同一保險涵蓋了高、低風險的個體,高風險個體將對低 風險個體帶來負的外部性,而這個負的外部性可能導致市場失靈和保險制度的崩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