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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徐婉寧所指導 蔡雅婷的 爭議行為與工會活動 (2020),提出車 鑫 輪胎行評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集體休假、集體請假、集體辭職、集體拒絕加班、爭議行為、工會活動、罷工。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李宗耀所指導 黃茄峰的 應用資料包絡分析法與優先排序法探討台灣中部製造業經營績效分析及策略規劃 (2016),提出因為有 工研院、資料包絡分析法、優先排序法、優勢製造產業、規模報酬的重點而找出了 車 鑫 輪胎行評價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車 鑫 輪胎行評價,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爭議行為與工會活動

為了解決車 鑫 輪胎行評價的問題,作者蔡雅婷 這樣論述:

集體休假、集體請假及集體拒絕加班或值班等行為,若為個別權利的合法行使,又為工會所主導且支持的行動,我國實務裁決及判決認定其為工會活動,受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禁止之保障,學者也有稱該等行為為「類似爭議行為」。但是,關於類似爭議行為的附隨行為,例如1991年基隆客運司機集體休假事件中,勞工於客運出車口靜坐,且嗣後將大客車停在門口,並將車胎放氣的行為;以及2012年高雄航勤站務員集體拒絕加班事件前後,發生尾牙翻桌、進入站務管制區及不假外出等行為,該等阻礙雇主事業正常運作的行為,屬於類似爭議行為的附隨行為,在2011年新施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新增爭議行為章後,是否能夠基於其阻礙雇主事業正常運作

的特徵,該當爭議行為,而與類似爭議行為有截然不同的法律評價?首先,本文將從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的定義、類型及區分,參考我國文獻、判決對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的說明與理解,是否只有爭議行為有阻礙雇主正常事業運作的效果?爭議行為是否只能附隨於罷工行為來行使,而不得於非罷工期間單獨行使?其次,重新定義歸納類似爭議行為,並分析類似爭議行為之法律評價的各種不同可能性,依實務見解類似爭議行為該當工會活動,但類似爭議行為是否也可能該當爭議行為?最後,由於類似爭議行為的附隨行為,有各種不同強度的行使方式,是否該等附隨行為的法律評價,會因為其所附隨的類似爭議行為而受到影響?若附隨行為的法律評價與類似爭議行為無關,則手

段正當性的判斷標準為何?創設類似爭議行為及其附隨行為的法律概念,在進行法律評價時是否有其實益?本文將詳細闡述類似爭議行為及其附隨行為,在集體勞動法上的影響,及其等與罷工及其附隨行為的關係。

應用資料包絡分析法與優先排序法探討台灣中部製造業經營績效分析及策略規劃

為了解決車 鑫 輪胎行評價的問題,作者黃茄峰 這樣論述:

世界的整體趨勢持續變化,代工起家的台灣製造產業,面臨生產與人力成本提升迫使產業外移,各國產能提升導致產品供過於求,極需進行產業自我體檢,加速技術與績效升級,增強各方面的國際競爭實力;本研究將政府2013年及2014年台灣製造產業公開資訊與工業技術研究院(工研院)相關研究資料彙整,共篩選出4個投入項與1個產出項當作效能評估指標,對中台灣三縣市12項優勢製造產業,運用資料包絡分析法之CCR效率、BCC效率、A&P效率、交叉效率、D&G效率等模型以及優先排序法(VIKOR),進行產業績效評量。客觀的評估中,DEA各效率模式與VIKOR研究法的衡量比較間,仍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在各效率模式評估下,屬於

具較高績效者有「鞋業製造業」及「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表現較不佳者為「金屬切削工具機製造」;DEA分析結果中,僅存在固定及遞增兩種規模報酬,代表各產業發展仍處於成長期階段,值得增加投資、增強發展。在DEA各效率模式的比較方面,除D&G模式外,其餘結果也相當一致;單純由純粹技術效率影響而無效者,共計有「金屬切削工具機製造」、「金屬製品製造業」、「人造纖維梭織布業」、「塑膠製品製造業」四項,純粹屬於規模效率無效者,則有「家具製造業」、「木竹製品製造業」、「西藥製造業」三項,由純粹技術效率與規模效率無效所共同影響者為「輪胎及工業用橡膠製造業」。「所有投入與產出指標不篩選準則」的效率分析與「篩選準

則後」的效率分析之DEA各模式比較,確實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性。在VIKOR排序法的條件檢驗中,除驗證該12項產業確實屬於相對優勢產業,也發現產業排序中存在相對較優的典範,符合研究前之研究假設。本研究之綜合分析比較結果顯示,該12項成長中的優勢性產業,未來在產業規劃發展上,除改進自身技術面質的無效,生產面量的無效外,研擬發展策略時,亦可採取模範產業之典範學習,結合政府制定相關設計及創新政策,相輔相成,才有機會提升各方面的技術與規模,進而增強台灣製造產業的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