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則意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通則意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蕭公權寫的 中國政治思想史(三版)(上、下) 和劉振鯤的 法學概論(29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聯經出版公司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通則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吳從周所指導 邱逸先的 我國法上「債權準占有人」制度之再構成 (2021),提出因為有 信賴保護、權利外觀理論、民法第310條第2款、債權準占有人、清償、表見代理、存款交易的重點而找出了 通則意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通則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中國政治思想史(三版)(上、下)

為了解決通則意思的問題,作者蕭公權 這樣論述:

  《中國政治思想史》共五編二十五章,上起先秦,下至辛亥。從政治思想的歷史背景,可分為封建天下之政治思想、專制天下之政治思想與近代國家之政治思想三大部分;依政治思想的演變趨勢,則分為創造、因襲、轉變及成熟四個時期。     全書所論及的古今學者六十餘人,文獻資料極為豐富。蕭公權先生採政治學的觀點,用歷史學的方法,敘述晚周以來兩千五百年間的政治思想。體例以時代為經,以思想派別為緯,取材則以前人著作之最有理論價值者為主。闡釋各家思想,力求態度客觀。偶有評論,也是意在辨明其歷史地位,而非任意抑揚,臆斷得失。

通則意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本集主題:「編劇魂:說故事是本能,寫劇本沒有教條,用文學素養和科學思維孕育你的傑作」介紹
         
訪問作者:小野
      
內容簡介:
★「臺灣新浪潮電影重要推手」首次公開四十年編劇心法,科學方法直指核心,突破框架激發潛能。★
    
編劇是可以教的嗎?說故事有沒有通則?
故事大綱要寫多長?劇本有所謂的「格式」嗎?
正邪對抗、角色轉變是鐵律?導演期待看到什麼?
文學電影和電影小說有什麼不一樣?
    
  《牯嶺街少年殺人事件》的人物從二十個變成兩百個;「三廳電影」帶來錢潮,也帶來局限;《成功嶺上》扭轉了僵化的愛國主義,學生電影一再翻新。田野調查只是基本功課,故事的選擇要像顯微切片一樣精準。創作關乎思想,技術只能輔助;故事和風格都是為了描繪主題,角色之間的關係隨時都像化學變化一般質變,情緒節奏帶來如力學原理般的力量,劇情發展發展簡直像是一場考古發掘的過程。劇本結構是用來表達創作者的創作觀點和形式。
    
  被稱為「臺灣新電影浪潮運動重要推手」的作家小野,第一次公開從七○年代初入電影圈沉澱至今的心路歷程,並以特殊的「科學/文學」斜槓背景,帶來一套難忘的「野式編劇法則」,用第一手經驗帶領讀者認識電影劇本,然後,超越電影劇本。
  
  於臺灣電影產業起飛、沉寂,又再度興盛的四十年間,小野曾身為電影的企劃、編劇、製片、原著作者、版權銷售和劇本改編,甚至行銷等角色,也歷經兩家電視台在變革時的重要角色。近四年更擔任台北影視音實驗敎育機構的校長及教授編劇實作課。
    
  本書中,小野首度把電影圈如此豐富的實戰經驗轉化為文字,並透過八十部經典電影賞析,佐以珍貴的部分劇本原稿,傾囊相授獨門心法,深入淺出趣味十足。若你是電影工作者、學生,或喜愛電影的人,亦或是電影研究者、評論者或是相關內容製造者,本書都將帶給你全然不同的觀點。
  
「我們得充滿真摯的情感,有一種非說不可的慾望,一切才可以開始。」──小野
  
【PART 1 我就這樣開始寫劇本】
  在中央電影公司,我陸續遇到了一些天才型的編劇和導演,和一堆正要燃燒熱情的電影人。八年來他們天天坐在你的對面,天天到你家來煩你,天天談的都是劇本,當然也會發些牢騷,傾吐祕密。當一起得奬時在臺上相互擁抱流下眼淚。其實和那麼多的天才在一起工作和生活,並不是什麼幸福的事。因為和天才在一起,學不到什麼東西,他們在創作過程渾然天成,你看不到什麼具體技巧,更糟糕的是,你會越來越自卑。我扛著一大袋自己寫的企業書、行銷計劃、票房紀錄和劇本回家,告訴自己暫時安靜下來,把這些非常難得的經驗寫成一本「工具書」。而這本書的構想,一放就放了三十年。
  
【PART 2編劇的六種科學方法】
  對我而言,要替電影編劇找到一套可以教授的方法,是不太可能的。可是在我自己編劇的過程中,卻不斷的冒出一些自創的「方法」,而這些方法卻是一些科學方法。所謂的科學方法,是從科學知識中找到一個最接近劇本創作的思考及運作方式,所以最终仍然是要依靠人腦。這些方法是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像是靈感一樣忽然跳出來,本身也像是另一種創作。終於在一個適當的時機,我把這些科學方法公開。在公開之前,我陸續在一些大學的編劇工作坊試著告訴學生,像是找到一種新藥,做人體實驗,效果不錯。
  
【PART 3文學如何改編成電影】
  我不斷把文學作品引進電影和電視,除了想讓更多人藉由大衆傳播媒體認識文學作品外,更貪心的希望能因此促進臺灣的文化創意產業。對我而言,浸淫在大量的文學改編成電影的寶貴經驗中,終於也發現到一些奇妙的東西,一些過去不曾思考過的問題。於是我決定把這些「發現」寫出來和大家分享。同時也覺得用小說改編成電影劇本,是給初學者最好的方法之一。讀一本好的小說,看一部好的電影,如果能夠找到改編的方式,我想你會距離「寫劇本」又更接近了一些。試試看你的潛力,相信你一定可以的。 
     
作者簡介:小野
  本名李遠。台灣師範大學生物系畢業,曾經前往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分校(University at Buffalo, the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攻讀分子生物學,也曾經擔任國立陽明大學和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分校助教。
1981年受明驥總經理之邀進入中央電影公司,擔任製片企劃部企劃組的組長,和當時的同事吳念真及新鋭導演侯孝賢、楊德昌、柯一正、萬仁、張毅等共同推動影響台灣電影發展深遠的「台灣新浪潮電影運動」。電影劇本五度入圍電影金馬獎,並以《恐怖分子》、《我們都是這樣長大的》、《刀瘟》等獲得英國國家編劇獎、亞太影展及金馬獎最佳劇本獎。
  
  二十四歲時以《蛹之生》、《試管蜘蛛》等小說成為七○年代暢銷作家。創作類別豐富多元,小說、散文、詩及童話。並屢次獲獎,包括第二屆聯合報文學獎首獎、中國時報舉辦讀者票選「四十年來影響我們最深的書籍」,《蛹之生》一書獲選為七○年代十大最重要書籍。目前文學創作已經超過一百部、電影劇本三十部。
曾經出任台北電影節創始第一、二屆主席。在電視工作方面,擔任過台灣電視公司節目部經理,及中華電視公司公共化後第一任對外徵選的總經理。長年參與不少社會運動,包括敎育改革、環境保護、基本人權、土地權等,為「千里步道運動」的發起人之一。
    
  近年來更努力倡議「文化在野」的觀念及投入影視音人才培育的計畫,現任臺北市文化基金會董事長及台北市影視音實驗教育機構校長,成為大家口中的「小野校長」。《編劇魂》是他在長期創作及敎學後第一本工具書,想要和讀者們分享自己長期累積的創作經驗。
          
        
作者粉絲頁: TMS臺北市影視音實驗教育機構
    
出版社粉絲頁: 積木生活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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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通則意思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

法學概論(29版)

為了解決通則意思的問題,作者劉振鯤 這樣論述:

  .本書係參考教育部公布之「法學概論」課程標準及考選部公布之「法學緒論」命題大綱撰寫,共分一、法律學。二、現行法概要(介紹我國主要法律之內容,並特重民法之撰述)。三、我國現行司法制度等三大單元。全書文字淺明易讀,重要處並輔以圖表或表格說明,將法學重要基礎觀念漸次導引。     .第一編法律學,涵蓋從漢摩拉比法典、希臘、羅馬法以至我國現行法律的法學發展,並廣泛有體系的介紹法律意義、法律淵源、法律解釋、法律適用到法律的制定與公布⋯等重要觀念。第二編現行法概要,將我國現行重要法律內容作體系性的簡述,藉由簡易體系的建立,可作為未來全面學習的基礎。第三編我國現行司法制度,介紹司法制度中的犯罪偵查與

檢察體系、審判體系與重要訴訟制度。學習者藉由此書能掌握法學架構與精要,有利於法律入門之學習。全書單元多附有近年國考試題,能掌握相關考試方向,有助於金榜題名。

我國法上「債權準占有人」制度之再構成

為了解決通則意思的問題,作者邱逸先 這樣論述:

關於我國民法第310條第2款之「債權準占有人」概念,實務與教科書多認為是由民法第966條之「準占有」概念所延伸而來,惟民法第310條第2款之規範意旨無疑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保護善意之債務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分配第三人冒領風險之規定,與民法第966條保護準占有人之旨趣大相逕庭,則關於「債權準占有人」概念,即有必要透過信賴保護原則所延伸出來的權利外觀理論加以理解並重構。我國民法第310條第2款乃繼受自日本民法第478條,恰逢日本令和民法對第478條有重大修正,故本文以日本法作為比較法,借鏡日本民法第478條「債權準占有人」概念之演變,與日本學說對於債權人可歸責性之相關討論,反思我國民法第310條

第2款。依照權利外觀理論的三大要件「相對人主觀上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客觀上有一可供相對人信賴之權利外觀」、「原權利人對前開權利外觀之創造具有一定可歸責性」,我國民法第310條第2款有關債權人之可歸責要件明顯付之闕如,故本文參考同為權利外觀理論一環之表見代理制度,分析應如何將債權人之可歸責性納入我國民法第310條第2款中一併評價。本文認為基於清償之特殊性,債務人之地位較為弱勢,僅須於判斷債務人清償是否有正當理由時,將債權人之可歸責事由一併納入評價即可,於此模式下可針對不同類型之清償,對債權人可歸責性之內涵做出適當的調整,特別是存款交易案型,由於大量交易之特性,若讓銀行於每個個案中均須確認債權人

之可歸責性,恐將延滯交易,故將最高法院73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以債權人可歸責性之方式重新理解,並融入上開模式中,始得兼顧存款交易案型之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