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聯紀錄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通聯紀錄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唯勳寫的 刑事訴訟法解題書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什麼是通聯紀錄?如何合法調取通聯紀錄? - 法律百科也說明:一般俗稱的「通聯紀錄」,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的用語為「通信紀錄」,指的是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的發送方、 ...

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溫祖德所指導 陳佳源的 偵查機關調取網際網路協定(Internet Protocol) 資料之法制研究—以美國法為借鏡 (2021),提出通聯紀錄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IP 位址、第四修正案、第三人原則、通信紀錄。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書楷所指導 陳依聰的 刑事跟監之研究-以科技跟監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科技跟監、強制處分審查體系、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追蹤器、行動電話基地台定位追蹤、無人機、科技偵查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通聯紀錄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一定要本人才可查嗎?查通聯記錄可以順利捉姦嗎? - 國華徵信社則補充:遠傳、台灣大哥大、中華電信通聯記錄保留多久?其他業者都一樣嗎? 手機的通話記錄查詢要去哪裡查,我有辦法查到通話內容嗎?通話內容查詢可以嗎? Iphone通話紀錄保留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通聯紀錄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事訴訟法解題書

為了解決通聯紀錄查詢的問題,作者唯勳 這樣論述:

◎爭點體系總攬,快速掌握、複習,減輕國考準備壓力。 ◎「說在前頭」提點章節重點,相關考題爭議扎根學習。 ◎擬答學說實務併採,輔以「筆者的話」提醒細節,詳盡擬答學習更完整。 ◎濃縮相關實務、學說爭點與精華,增加解題素材,精簡考前準備時間。 ◎波斯納讀書會,講解試題影音化,審題考點、體系講解增強解題架構。   若覺得僅有自行閱讀有所不足的話,可再另行購買與本書搭配的影音講解。此課程主要就各章試題,挑選重要(或具難度)的考題進行講解,帶領同學就題目進行審題、及培養對考題關鍵字句所指引的考點敏感度,教同學如何拆解試題、切中考點,另講解內容除了基本的爭點分析外,更包含了其他寫作技巧的分析,例如答題

上要如何鋪陳、開標、分點分項等,以及與該考題相關的其他爭點,也會一併做一個統合性的整理與複習,以利學習效益的最大化。   法律的學習可以分為「輸入」與「輸出」兩大部分:其中輸入是指「閱讀」足夠的法律書籍,使自己具備足以應付考試的基礎知識;而輸出則是指「寫作」,尤其是考試上要如何將自己所學適當地呈現在考卷上的問題。以本書為例,本書內容主要在幫助同學們「輸入」足夠的刑事訴訟法知識,至於與本書搭配的影音講解則是用以加強同學們的「輸出」能力。

偵查機關調取網際網路協定(Internet Protocol) 資料之法制研究—以美國法為借鏡

為了解決通聯紀錄查詢的問題,作者陳佳源 這樣論述:

隨著科技之發展,網際網路的出現改變了傳統的生活方式,隨之而來的智慧型手機問世之後,生活型態更開始出現重大的變化,而其中網際網路協定( Internet Protocol, IP位址)更為串聯網際網路之必要工具。而隨著生活當中運用網際網路的時間增加,對於ISP、IPP等各種業者所記錄用戶之IP位址的資訊就越多,IP位址所能回推個人生活樣態的輪廓就越清晰。因此,對於偵查機關調取IP位址是否侵害隱私權與其是否具備法律保留原則,則成為本文探討之目的。 在美國之立法上,美國聯邦憲法第四增修條文之搜索涵蓋財產權與隱私權兩種法益之保護,對於偵查機關之行為是否構成搜索,隨著科技之發展也有不同之見解。對

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18年時,於Carpenter案當中首次將偵查機關調取歷史性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資訊認為已構成第四修正案之搜索,須申請搜索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新興科技與技術的進步,其對於個人產生之數位足跡之記錄所能透漏之隱私則更多,於偵查機關對於調取該類紀錄應具備法院事前所核發之搜索票方得為之。另一方面Carpenter案中對於第三人原則之解釋也開始產生變化,對於第三方所持有之資訊,個人對其不具備隱私期待之推論也開始有不同聲音。而對於IP位址是否也應受到事前法院核發搜索票才得以調取與第三人原則之適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則尚未做出判決。 於我國現行法上,對於IP位址之調取並無明確

之規定,於刑事偵查中,其可能按電信法、刑事訴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法規而可以由偵查機關逕行調取,而各偵查輔助機關所依據的法源並無統一適用,鑒於IP位址於現代社會可揭露之資訊涵蓋位置資訊與個人生活型態之資訊,本文認為應透過事前法官保留原則,提升其審查密度,才能有效保護個人之隱私。

刑事跟監之研究-以科技跟監為中心

為了解決通聯紀錄查詢的問題,作者陳依聰 這樣論述:

近年來,隨著科技的進步,科技設備及網路之應用已超乎過去所能想像,就連犯罪手法也不例外,以往被人力所限制的手段方法,現今在科技設備之輔助下,都可能被克服,甚至大幅提升犯罪成功的機率,具有高縝密、智慧型、組織性及國際化的新型態犯罪模式也應運而生;為避免偵查效率降低,使得國家社會安全遭受侵害,偵查機關勢必也需要仰賴高科技之偵查方式與設備。惟科技發展速度往往超越立法速度,許多在我國偵查實務早已行之有年的科技偵查手段,在現今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卻未有明文授權依據,其適法性為何?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未來如何加以法制化?均有討論之必要。本文以跟監為出發,先就強制處分審查體系及偵查原理原則加以論述,作為科技

跟監法制化的判斷基礎;進而針對近期受到高度矚目的科技跟監偵查方式,例如: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追蹤器、行動電話基地台定位追蹤及無人機空拍等,瞭解其運作基本原理及我國偵查實務應用情形,並援引外國立法例及具有代表性實務判決,探討偵查機關執行科技跟監之適法性。另我國法務部曾於2020年預告制定「科技偵查法草案」,惟引發各界討論,多認為草案有侵害人權之疑慮,尤其科技跟監之相關規範亦飽受爭議。本文期盼藉由文中綜整之學說、實務見解及比較法觀點,提供科技跟監法制化些許立法建議,要如何儘速使偵查機關在執行科技跟監時於法有據,亦能切實兼顧社會正義之維護及人權之保障,實屬現今刑事立法所要解決之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