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未報關罰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進口未報關罰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清秀寫的 稅法各論(下)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關稅法| 第五章罰則 - 六法全書- mywoo也說明:進口 貨物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報關者,自報關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加徵滯報費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滯報費徵滿二十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吳秦雯所指導 陳金妙的 法秩序變更之新舊適用探討 --以租稅法規變更為中心 (2018),提出進口未報關罰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租稅法規變更、實體從舊、從新從輕、不真正溯及既往、法律不溯及既往、違憲定期失效。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鏘所指導 吳俊志的 行為數認定與稅捐秩序罰之重複處罰-以法院裁判為中心 (2016),提出因為有 一行為不二罰、自然意義一行為、法律意義一行為、行為罰、漏稅罰、勾稽、牽連關係、租稅刑罰的重點而找出了 進口未報關罰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低報進口避稅竹科電子公司遭罰逾500萬元 - 自由財經則補充:記者邱柏勝/台北報導〕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上月海關處理進口貨物事後稽核案件,發現竹科某未上市櫃電子公司進口半導體製程零件,報關時低報完稅價格,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進口未報關罰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法各論(下)

為了解決進口未報關罰則的問題,作者陳清秀 這樣論述:

  一、本書對於財產稅法、交易稅法、特別消費稅法以及關稅法等進行理論體系分析探討,可使讀者理解各項稅法的基本概念以及其背後之基本法理,並培養讀者解決稅法問題之能力。   二、本書可作為大學講授稅法教科書,亦可供法官、律師以及實務界人士辦案之參考,並可作為準備國家考試稅法科目之參考用書,具有理論及實用價值。  

法秩序變更之新舊適用探討 --以租稅法規變更為中心

為了解決進口未報關罰則的問題,作者陳金妙 這樣論述:

憲法第19條明揭租稅法定主義,惟為因應時代變遷與當前社會環境之需求,立法者必須為法律之制定、修正(訂)或廢止,此時,新規範除須與舊規範具有關連性外,脈絡亦應求其一貫,以保障人民對租稅規範之信賴,並遵循法安定性原則。然而,面對新舊法秩序交替,實務執行概以「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從新從輕」、「行為時法」或「裁處時法」等思維處理錯綜複雜之案例事實,不論是否兼顧法秩序的進步性與人權保障,容有爭議。因此,對於租稅法規之變更,新舊法如何銜接適用,使舊規範順利過渡到新規範,以保障人民既得權益;以及在違反租稅義務,法律明定之罰則上,新舊法更迭時,如何按「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裁罰,以兼顧新法秩序的進步性

與正當性;乃至於違憲定期失效之法規,行政機關在限期失效之過渡期間內如何因應?在納稅義務與裁罰之適用上,有無不同?其間之關聯性為何?如何適用從新從輕原則等,均為值得探討之問題。本論文以租稅法規變更、租稅處罰法規變更及違憲法規空窗期法規之適用等重要課題為起點,藉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各級行政法院判決案件及學說見解,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進而反饋於實務具體案例,探討面臨法秩序變更產生之潛在爭議,冀破除過度簡化之自我限制,探尋更具體周延之適用方式,以建構租稅法規變更新舊法適用之思維體系,期望可供未來實務執行之準據及學者繼續研究之參考。

行為數認定與稅捐秩序罰之重複處罰-以法院裁判為中心

為了解決進口未報關罰則的問題,作者吳俊志 這樣論述:

原先存在於刑事實體法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透過大法官解釋之承認,而成為憲法上原則。然而其推論過程與適用範圍仍不十分明確,致使於適用於行政秩序罰領域時,產生不同的解讀,學說、實務見解均相當分歧。我國實務目前以釋字604號作為論據,以行政管制目的做為切割行為數的理由,未詳細區分「自然意義一行為」與「法律意義一行為」,且未細究此理由在兩種行為概念中是否皆成立,本文擬由行為數標準的目的出發,討論「行政管制目的」與行為數標準間的關聯。 此外,本文擬基於前者的前提下,探討「法律意義一行為」在稅捐處罰中的適用正當性與範圍。「法律意義一行為」之出發點,即係以立法政策或規範目的作為認定標準,然而稅捐處

罰中,「以違章數額之比例或倍數處罰」、「前後階段行為罰與漏稅罰並存」、「不同稅目相互勾稽」的幾種特性,是否使得原先法律意義一行為的各種次類型,在稅捐處罰中無法發揮原先的目的,而有修正或創設的必要。 最後在結論上,本文認為稅捐秩序罰中存在大量勾稽現象,且以違章數額當作處罰基礎的設計。適足以討論刑法中刪除之牽連犯可否在稅捐秩序罰中近一步適用,而對於因此衍生的處罰過輕之問題,本文也認為可以考慮調整處罰上限以及分配部分處罰由租稅刑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