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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台灣海關進口新規定 | 健康跟著走也說明:此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新規定,適用於自1 ... 財政部關務署指出,原本對「頻繁進口」認定為每月2次以上或半年進口6次以上即需課稅,但為了方便海關稽查,7月上路的新制只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所指導 莊弘伃的 跨境電商課稅之研究–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中心 (2021),提出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跨境電商課稅、電子商務、加值稅。

而第二篇論文朝陽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系 嚴國慶所指導 黃凱鈴的 跨境電商經營智能之研究 (2018),提出因為有 跨境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經營哲學的重點而找出了 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預告「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及「調降低價免稅門檻方案 ...則補充:為顧及民眾消費需求及稽徵便利,該署對於貨物頻繁進口的定義係採「同一納稅義務人每半年度(上、下半年)內進口貨物適用同條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應可符合一般消費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跨境電商課稅之研究–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中心

為了解決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的問題,作者莊弘伃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科技的進步與普及化,電子商務也隨之蓬勃發展,網際網路因此躍然成為整個「數位經濟」活動的重心。而在日益興盛且模式多元的電子商務交易中,尤以跨境電商透過線上平台提供數位服務的勞務銷售,因該營業人未在國內註冊營業處所,亦難知悉交易及其消費金額,對現行建構於實體經濟上的國內課稅架構,已形成嶄新的稅務挑戰。面對此種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稅之問題,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於2016年12月28日,增訂第2條之1及第28條之1,明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其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然由跨境電商自行或委託國內報稅代理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之模式,是否真能有效掌握稅源及維護租稅公平,恐有待觀察。 由於營業稅為我國第二大稅目,且為所得稅之源頭,掌握營業稅即能掌握大部分之所得稅;又OECD於2014年提出要求非居住者供應商於消費地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稅捐建議,歐盟及部分OECD國家,如韓國、日本等陸續於2015年提出加值稅修正草案,故本文擬以跨境電商課稅之研究為題,並以加值型營業稅為中心,首先說明電子商務之意義、運作型態與跨境租稅管轄權之法理及稅務挑戰,進而介紹我國跨境電商營業稅制發展沿革,再研析比較OECD「稅基侵蝕與利潤

移轉」(BEPS)行動計畫與2017年「國際加值稅準則」(International VAT/GST Guidelines)、日本跨境電商消費稅制情形、歐盟「數位經濟公平稅」(Fair Taxation of the Digital Economy)草案及跨境電商加值稅新制(Cross-border VAT E-commerce),並以線上叫車服務平台「Uber」、訂房網站「Agoda」、「Line貼圖」及「Facebook」扣繳退稅爭議進行個案分析,探討電子勞務交易之營運模式,深入了解業者透過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銷售電子勞務在我國課稅之問題,最後提出結論及建議,以供後續研提相關立法政策之參考。

跨境電商經營智能之研究

為了解決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的問題,作者黃凱鈴 這樣論述:

近年來,隨著科技與貿易的演進與蓬勃發展情況下,電子商務已經不再單單只是侷限於在自身國家的商務交易行為,更可以是一國的企業或消費者對他國的企業或消費者進行商品或資訊的貿易或交換。根據資策會(MIC)調查顯示,臺灣網路購物市場規模與2017年相比,成長30.4%,而全球電商營業額成長率至2018年已超過20%,這顯示臺灣在跨境電子商務領域上,仍有成長空間。因此,本研究的主軸,是想研究在跨國的電子交易網站上,如何使商業交易順利進行,包括瞭解哪些能力是從事國際網路貿易所需具備的技能,透過各平臺網站處理買賣方的交易機制,瞭解各平臺所提供的服務、不同性質的跨國網站之買家性質、商品主要涵蓋範圍等,都是本研

究力求探討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