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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榮堅所指導 葛名翔的 賭博罪正當性問題之研究-兼論其保護法益 (2013),提出運彩 合法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賭博行為、賭博心理學、病態賭博、無被害者犯罪、保護法益、社會善良風俗、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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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正當性問題之研究-兼論其保護法益

為了解決運彩 合法嗎的問題,作者葛名翔 這樣論述:

  長久以來,賭博行為是否應除罪化就是具有爭議性的問題。賭博存在於社會中已經有很長的一段時間,且深受大眾的喜愛。不過由於賭博的過程帶有利益流動,容易產生人的僥倖心態,使其不務正業只想透過賭博來賺錢。這樣的後果可能會造成社會風氣受到影響,進而引發社會問題或其他犯罪。因此,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設有賭博罪之規定,禁止於公開場所進行的賭博行為。不過由於我們生活中也有許多射倖性行為(例如打賭、投資等商業活動),如何將之與賭博行為做區隔也成為一件重要的事情。  不過隨著時代變遷,世界各國開始出現了將賭博除罪化的聲音,不用刑罰手段來加以處罰,而是改用事前的政府監督或事後的行政罰鍰來對賭博活動或賭場設置加以

管制。因為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賭為人的天性,與其用強制手段來禁止賭博行為,不如改用疏導的方式來部分的開放它,同時政府還可以獲得額外的稅收。從犯罪學的角度來看,賭博罪被分類為無被害人犯罪或非道德犯罪,其指在賭博進行的過程中並不會侵害到任何人的具體利益,至多只能主張其會造成社會道德的侵害,可是這種不具有強烈社會損害性的行為真的有必要用刑罰手段來處罰嗎,其存在的正當性即有疑義。  再從刑法的角度來看,作為一部法益保護法,如果某個行為並沒有造成法益侵害,即不能用刑法來加以管制。賭博罪的保護法益學說上主要提到了四個:社會善良風俗、勤奮國民生活方式、避免後續犯罪產生、個人財產利益。因此,本文將會深入檢討賭

博行為與法益之間的關係,並且基於刑法的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看手段與目的間是否逾越了比例原則。最後在將以上的討論加以分析,來判斷賭博罪的存在是否具有正當性,很明顯地是,賭博罪的正當性是有問題的。  我國對於賭博的政策也正朝部分開放的方向前進,不僅有公益彩券的發行,行政院亦提出「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顯示出或許對賭博行為除罪化,改用行政管制的手段會是較好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