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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也說明:一、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 ...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黃啟禎所指導 蔡雨蒨的 舉發交通違規法律性質之研究 (2021),提出違規拖吊檢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舉發通知單、司法院釋字第423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張晴芝的 論道路交通之行政處分與救濟 (2021),提出因為有 交通行政處分、交通裁決、交通違規救濟、重新審查、舉發通知單的重點而找出了 違規拖吊檢舉的解答。

最後網站交通違規申訴查詢2023 - loosaxp.online則補充:車輛拖吊查詢系統(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案件. ... 2、違規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非"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二、檢舉應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違規拖吊檢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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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交通安全人人有責,遇到被人檢舉違規只能默默謹記在心,但你知道檢舉也有眉角嗎?注意幾個細節,這張紅單有可能不成立?你有過離奇的被檢舉經驗嗎?歡迎下面留言分享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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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交通違規法律性質之研究

為了解決違規拖吊檢舉的問題,作者蔡雨蒨 這樣論述:

相信幾乎每個人都有收受「紅單」或「小白單」的經驗,但「紅單」與「小白單」兩者功能並不相同,而小白單也非具處罰權的「罰單」。通常人民收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會自行繳納罰鍰,但也因此忽略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制度對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的保障不足。就學理方面,舉發通知單時至今日依然存在定性爭議。筆者希望透過本論文整理相關資料,針對舉發通知單之法律性質問題加以探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制度涉及範圍非常廣泛,本論文以舉發交通違規法律性質作為研究主軸,針對我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相關議題進行研究。將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為主,介紹我

國現行舉發程序、舉發方式、道路交通管理的雙軌制及救濟程序。本文亦整理學說及實務對舉發交通違規性質相關見解,深入探討舉發通知單之法律性質。最後筆者將提出修法建議,期望透過本研究能改善舉發通知單於現行法制中保障不足的現象,並對人民有更完善的保障。

論道路交通之行政處分與救濟

為了解決違規拖吊檢舉的問題,作者張晴芝 這樣論述:

道路交通事件之處分,係國家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並期許用路人共同維護交通秩序,以達成促進公共利益、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處罰僅係國家達成行政目的手段之一。本研究論文所稱之處分與救濟,限縮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警察機關舉發交通違規之行政處分及其救濟程序。警察機關針對違規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情況,其舉發交通違規時之法源依據為何?舉發通知單之法律性質為何?舉發之種類及方式有哪些?當民眾收到舉發通知單時,發現舉發單內容有錯誤之情況該如何處置?民眾收受舉發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而向舉發機關或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後仍有異議時,其行使之行政、司法救濟管道為何,本文以實務經驗分享之。現行道路交通秩

序罰之救濟制度於2011年修法後,創設「重新審查」之特別救濟機制,以取代訴願程序,人民若不服交通事件之行政處分,經處罰機關之裁決程序後,以裁決書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收案後,將起訴狀繕本送交原處罰機關進行重新審查作業,其重新審查制度由原處罰機關重新審查之動作,能否真正落實其立法之意旨,亦或是流於書面審查模式,本文分析探討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在實務上亦發生不少爭議,不妥當之立法恐怕會造成實務上執行時之窒礙難行,亦可能造成與立法目的不同之結果。如實務上常見違反道路交通一行為之認定、駕駛逝者車輛罰責之欠缺、檢舉人違規無罰責可拘束、民眾檢舉有無連續處

罰之適用等爭議。最有趣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機關為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此種雙主管機關的運作模式容易造成民眾對於不服交通舉發救濟的混淆。當雙主管機關對於同一交通違規案件認定不一致時,容易造成民眾對處罰機關的怨懟、對國家行政法的不信任及誤認提起救濟行為即可免予處罰之僥倖心態。本研究論文提出實務上常見之問題及爭議法條,研究適當之修正建議與方向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