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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張心悌所指導 李意茹的 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資訊權–以美國法為比較中心 (2020),提出遠傳欠費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董事資訊權、查閱、執行職務、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正當目的、內部監督。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楊岳平所指導 吳貞儀的 開放銀行下之監理模式比較——以金融消費者資料自主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開放銀行、開放 API、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消費者資料自主、資料可攜權、個人資料、財金公司、作業委外的重點而找出了 遠傳欠費查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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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遠傳欠費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資訊權–以美國法為比較中心

為了解決遠傳欠費查詢的問題,作者李意茹 這樣論述:

民國107年7月立法院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然而其中的公司法草案第193-1條董事資訊權條文受到朝野立法委員的強力阻擋,未能成功立法,業界對該條文亦多表示擔憂,並認為若董事擁有過大的資訊權可能會造成洩漏營業秘密等侵害公司權益之情事發生。然事實上,主管機關經濟部從民國76年起,已多次肯定董事有查閱公司簿冊之權利,法院實務與學者亦多肯認與支持董事應有查閱公司簿冊文件之權利,惟就董事的查閱請求權基礎、查閱範圍、查閱限制以及相關配套措施,仍有諸多歧見,尚未出現完整且全面的討論。 本論文透過比較美國法與我國法上法規條文與實務判決的方式,進行全面性分析與歸整,並汲取美國法各州經驗與判決思考方

向,以加強董事資訊權的請求理論基礎與實務,並區辨美國法實務與我國法實務見解之差異,調整其值得借鏡與參考之處。藉由探究美國法上之經驗,本論文提出我國董事資訊權制度的修法建議,認為在董事為執行職務,具有正當目的之情形下,應享有查閱公司簿冊文件等權利,以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然若董事有侵害公司利益等利害衝突情事,法院亦應予以適當限制。 再從公司治理的角度思考,參考金管會規劃的「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強調應強化董事會職能,提升企業永續價值,可認董事資訊權之明文立法,乃係牽動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線。因此,本論文深入探討董事資訊權制度之建立,並力求「保護董事的重要資訊權利」與「

維護公司的商業利益」之適當平衡,以解決實務上長久以來的董事查閱爭議,期望發展出有利於我國董事、公司、商業活動的市場環境。

開放銀行下之監理模式比較——以金融消費者資料自主為中心

為了解決遠傳欠費查詢的問題,作者吳貞儀 這樣論述:

本文以我國開放銀行的監理模式為研究對象,探討我國現階段之法制架構及監理模式如何影響我國開放銀行之發展,並對之提出修改建議。我國開放銀行係採自願自律自律模式加上銀行委外架構,此一模式在開放銀行第一階段僅涉及金融產品資訊時能毋須受限於漫長立法過程,而加速推動開放銀行時程,惟當推展至第二階段之消費者資訊時即突顯出我國開放銀行法制及監管架構不足之處,致開放銀行發展受限。詳言之,由於開放銀行下消費者、銀行及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三角關係中,係以消費者資料自主權作為中心,若欠缺消費者資料自主權的賦予,則此欠缺中心的三角關係將難以得到妥適的法規定位。而我國現行法制及監管架構無法體現開放銀行是由消費者「主導」的

本質,也使消費者個人資料的使用與保護、消費者在開放銀行下的權利與限制、對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監管等問題無所適從。因此,本文建議我國應修法賦予金融消費者資料自主並除去銀行委外架構。本文接著爬梳目前開放銀行發展較成熟之國家,包括歐盟、英國、澳洲及新加坡之金融消費者資料自主法制與監理架構,以提出對我國之修法建議。本文最末建議我國應以行政函釋方式納入金融消費者資料自主,並就消費者資料自主之行使與範圍提供進一步具體建議。再來,就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之監理,本文建議我國除去委外架構後,應以既有之「開放API管理平台」來監管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並引入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分級管理機制。本文希望透過各國開放銀行比較法之研

究,能給予我國未來開放銀行監理架構修改之進一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