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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 吊銷駕照 法 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周宇廷寫的 汽車考照指南(完整版) 和張文菘的 酒駕、正當法律程序與實證研究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立法程序與技術: 一般警察特考.高考法制 - 第 C-47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規定提起覆議、第43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 ... 而仍將汽車借給他人而被查獲、或同車乘客(成年且有駕照)未勸阻酒駕者;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大輿 和翰蘆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伍宏銘的 論行政調查轉換犯罪偵查--以警察盤查權行使為例 (2020),提出酒駕 吊銷駕照 法 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盤查。

而第二篇論文真理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傅美惠所指導 張正傑的 論防制酒駕行為執法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交通安全、交通違規、執法、酒駕、適法性的重點而找出了 酒駕 吊銷駕照 法 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酒駕法則應加重- 提點子 -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則補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酒後違規駕車者吊扣駕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年;因而肇事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酒駕 吊銷駕照 法 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汽車考照指南(完整版)

為了解決酒駕 吊銷駕照 法 條的問題,作者周宇廷 這樣論述:

  本書依據照交通部公路總局最新題庫編製,收錄駕駛道德與交通安全常識及行車安全檢查與維護/交通法規/高、快速公路管制規則/肇事預防/急救常識、長隧道行車安全/鐵路平交道/考照模擬試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新增罰責   ●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   1.機車罰1.5~9萬   2.汽車罰3~12萬   3.均吊扣駕照1~2年   ●酒駕累犯   1.第2次機車罰9萬、汽車罰12萬   2.第3次以上按前次罰額再加罰9萬   3.均吊銷駕照,3年不得考領   ●拒酒測   1.罰18萬   2.吊銷駕照,3年不得

考領   ●拒酒測再犯   1.第2次罰36萬   2.第3次以上按前次罰額再加罰18萬   3.吊銷駕照,5年不得考領   內容   ●報考汽車駕駛執照須知   ●道路考驗駕駛動作注意事項   ●道路考驗科目及扣分標準   ●交通標誌   ●汽車法規試題   ●考照模擬試題  

酒駕 吊銷駕照 法 條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本集主題:法律漫談-談酒駕
  
專訪: 楊敏宏律師
  
酒駕構成刑事處罰之標準?
未有(達)上開標準之檢定,是否一定不構成刑事責任?
驗出三種毒品 毒駕竟被判無罪!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開車(包括汽車與機車)者,處罰如下:
警察機關取締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是否有時間與酒精濃度之「寬限值」?
民眾對酒測拒測,員警可否對其強制實施酒精測試(強制送醫院抽血驗酒精濃度)?
駕駛人因不勝酒力於路旁車上休息,未當場查獲有駕駛行為者,警察得否依法舉發?
吊銷駕照與吊扣駕照有何差別?
未參加道安講習之後果?
  
來賓介紹: 楊敏宏律師
現職:常宏法律事務所所長
教育背景:美國威德勒(Widener)大學、法學院公司法及財務碩士(LLM)
專業領域:一般民、刑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契約審核
  
  
常宏法律事務所網址:http://chlaw.com.tw/

論行政調查轉換犯罪偵查--以警察盤查權行使為例

為了解決酒駕 吊銷駕照 法 條的問題,作者伍宏銘 這樣論述:

摘要 警察維護治安任務的兩大主要功能,即行政「危害防止」與刑事「犯行追緝」。前者所依據者主要為警察法令及一般行政法令,為單純之行政作用。後者則大都依刑事法令行事,並接受檢察官指揮監督,乃輔助刑事司法作用。危害防止與犯行追緝在理論上有其區分之必要,實務上則屢發生競合理象。因此兩項任務常兼具有行政與刑事之目的,二者所適用之法令不同,其使用手段亦有程度上的差異。 安全與秩序既是人民最基本的需求,需經由國家來完成,而警察係國家危害防止行政與犯行追緝中重要的一支,但非唯一。蓋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經常使用臨檢盤查措施,以達其國家治安維護任務。警察所為臨檢盤查措施,在行政法學定義上,則屬「行政

調(檢)查」,其目的在於取得達成警察行政目的所需之資訊,及預防、糾正或制裁不法行為之作用。在與犯罪有關之行政警察作用,幾乎同時或接續將進行司法警察作用之情況,其二者關連甚難釐清,僅能就具體案件,依各該法律規範要件,予以判斷。囿於法律依據、執法程序及救濟途徑的規範不同,在警察在作行政調查與犯罪偵查的手段上應要有所區分,其解決之道,有學者提出之標準:主觀上必需衡量警察有無充分之理由,有充分理由時,得為侵犯性較強之處分,當警察之理由不夠充分時,只能為侵犯性較弱之處分,甚至不得採取任何措施以保障基本權利。雖有以上認定標準,但實務上,前二者關係卻是交錯複雜,界限難以分明。本文主要研究對於警察行政調查行為

與刑事犯罪偵查程序的分割與轉換時點,就臨檢盤查程序的界限至犯罪事實的浮現,轉換為嚴格的刑事犯罪偵查程序,並以實務所面臨諸問題提出討論;另再針對警察以路檢盤查手段進行全面取締酒駕之執法困窘提出修法芻議。

酒駕、正當法律程序與實證研究

為了解決酒駕 吊銷駕照 法 條的問題,作者張文菘 這樣論述:

  臺灣每年發生的交通事故約五十萬餘件,其中約2千餘人死亡,受傷人數超過30萬人次。這當中又以酒駕高居交通事故的首位,以2003至2014年為例,平均每一年發生9,137件,造成442人死亡,11,341人受傷。酒駕事故,成為許多家庭心中的大痛。   為了抑制與打擊酒駕,我國不斷加重道路交管罰則,並於1999年修法以刑事罪刑論處,這20年間,關於酒駕法令的修定更多達13次,顯見朝野社會對於酒駕之為害性已有共識。即使如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酒駕違規仍完全無法遏止。   本書從理論與實務分析,並從實證觀點探討酒駕之各種因素。除此之外,著者鑒於我國的刑事司法體系全面向酒駕宣

戰,惟因民主法治國家除了須有執法目的之正當外,更須兼顧執法的手段是否符合正當程序,因此本書以正當法律程序的內涵來探討與檢視相關的執法問題,進一步以社會科學問卷與統計方式深入了解影響酒駕的可能因素有那些。最終目的則冀望能提升執法的效能與兼顧人權,並期望透過分析影響酒駕的可能因素後,提出具體與可行的建議,以減少酒駕之行為與事故。  

論防制酒駕行為執法之研究

為了解決酒駕 吊銷駕照 法 條的問題,作者張正傑 這樣論述:

酒後違規駕車係屬重大危害交通秩序及安全之行為,不只危害駕駛人生命安全,更讓周遭無辜用路人安全受到威脅,嚴重危及社會安定與家庭幸福。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數據顯示,臺灣近三十年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酒駕肇事均為肇事主因之一。藉由回顧與整理比較各國對酒駕之處罰規定,警政署取締酒駕違規及酒駕肇事案件統計數據,分析酒駕行為與肇事特性,檢討我國警察酒駕執法防制工作,針對防制酒駕工作研提相關建議,包括警察機關應持續嚴格取締酒駕違規(法)行為,考量轄區道路狀況、民眾使用交通工具習慣及酒駕肇事特性,妥適規劃勤務布署,同時強化教育宣導作為,強化酒駕再犯處置作為,修法加重高酒精濃度違規駕車及酒駕再犯者之處罰,呼籲各

地方政府首長重視等,提供未來防制酒駕工作參考,以增進不斷革新取締酒駕之適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