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技術人員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醫療器材管理法技術人員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秀玲,蘇嘉宏寫的 醫事護理法規概論(修訂十四版) 和顧祐瑞的 圖解藥事行政與法規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醫療器材管理法簡介- 理律法律事務所也說明:《醫療器材管理法》於2019年12月1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20年1月15日經總統公布(下稱「新法」 劉騰遠陳緯人.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陳春山所指導 陳智明的 Medical AI 時代對法規的衝擊與調整-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中心 (2019),提出醫療器材管理法技術人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工智慧、大數據、醫療、個人資料保護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宗德所指導 吳佩珊的 醫療行為之管制與革新 (2019),提出因為有 醫療行為、軟法治理、公私協力、自主規制、醫療監理沙盒的重點而找出了 醫療器材管理法技術人員的解答。

最後網站台灣先進醫療科技發展協會則補充:綠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第15條第1項規定,醫療器材. 製造業及從事輸入或維修之販賣業者,應視醫療器材類別,. 僱用合格技術人員。並由同條第2項授權,前項醫療器材類.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醫療器材管理法技術人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醫事護理法規概論(修訂十四版)

為了解決醫療器材管理法技術人員的問題,作者吳秀玲,蘇嘉宏 這樣論述:

  本書為介紹醫事、護理、健保、長照法規等領域的專書,自民國90年2月第3版起,由吳秀玲老師全權負責修正事宜,配合各種法規的制定、增修動態,快速修訂補充、更正最新資料,並以法學角度檢視衛生法令的實務及探討其缺失。迄本(第14版)次修正,本書近20年來修正共14次,在介紹醫事法規領域的專書中,持續保持最佳的可閱讀性及正確性,以利讀者掌握最新資訊與立法趨勢,可謂最大特色。     本書提綱挈領,點明基本法律概念與權益受損的救濟方式,並以醫療法、醫師法、護理人員法、全民健康保險法、長期照顧服務法為主,介紹醫師、護理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等之資格條件、業務事項與責任;說明醫療、護理、長照機構應遵循

規範;強調人性尊嚴、醫療人權之重要性,釐清醫病關係的權利義務關係。另針對病人自主權利法、傳染定防治法及有關武漢肺炎限時特別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等重點,併予介紹。

Medical AI 時代對法規的衝擊與調整-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醫療器材管理法技術人員的問題,作者陳智明 這樣論述:

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縮寫後簡稱AI),指的是透過電子計算機所模擬出來的人類智慧表現,指通過普通電腦程式(演算法)的手段實現的人類智慧技術。AI的研發,除了演算法的編寫以,還要結合大數據(Big Data)的蒐集,讓電子計算機本身透過演算法來解析大數據,並進行學習。醫療(Medical),指的是一項社會實踐活動,又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醫療指的是醫療技術人員運用醫學科學技術與人類疾病作鬥爭的過程;廣義的醫療指的是衛生技術人員運用醫學科學技術及社會科學知識為防病治病增進人類健康而鬥爭的過程。將AI結合Medical,最重要乃有關Big Data的取得,台灣

自1995年開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同時為了促進健保相關研究,中央健保局自2000年起,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發行並建立全民健保資料庫,累積了自健保開辦以後的所有國人健保就醫資料,對於Medical AI的發展,宛如一個寶庫,特別是可以提供相關醫療產業在加入AI的素材後,進行所有加值服務方面的研究與開發。然而此卻衍生憲法上保障隱私權的保護問題,具體反映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議題,如何突破現有法規的限制,需透過修法?論證?或其他自我規範的研究?期待能提供些許方向,以供政府政策擬定、法規調整及產業遵循參考及因應。

圖解藥事行政與法規

為了解決醫療器材管理法技術人員的問題,作者顧祐瑞 這樣論述:

  ★本書在使讀者了解藥事行政的重要議題,認識藥政管理、藥事執業、藥物製造、藥師服務、健保制度、藥品市場等相關管理與法規。   ★本書巧妙地將每一個單元分為兩頁,一頁文一頁圖,左右兩頁互為參照化、互補化與趣味化。     藥事行政與法規主要探討藥物在管理、經濟與社會科學角度的相關問題,及其適用的法律,對公共政策、藥事執業及藥學發展,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力。         本書介紹衛生行政管理法規體系、藥師業務及執業管理、藥局藥商藥物業務及管理、管制藥品管理及藥物濫用防治、化粧品衛生管理、藥害救濟與罕見疾病防治、全民健康保險等範疇,適合藥學、醫學、生物科技等相關科系學生閱讀。

醫療行為之管制與革新

為了解決醫療器材管理法技術人員的問題,作者吳佩珊 這樣論述:

在過去,因為醫療與人民之健康息息相關,因此除了民刑法、醫療法、醫師法以外,在醫療行為管制上之行政行為利用許多行政函釋來解釋醫療行為之內容,還有許多行政處分、行政罰、行政規則加以規範。醫事人員之資格,也納入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管理,以確保有資格者可以從事醫療行為。另外,輔以專業人士自行管理,因此有業必入會之公會來進行醫事人員相關之管理。1995年之後,全民健康保險開辦,更增加了行政契約之關係。在本文中,以三種較少討論到的特殊醫療行為為例,討論其管制方式與手段。安寧緩和醫療與病人自主權利法,除了管制手法之外,牽涉到道德上之議題;再生醫療與人工生殖,涉及到醫療器材、醫療製劑之管制,也涉及到倫理、生命權

等,醫療自主之憲法問題。另外提及器官移植、器官來源,是否有道德風險,如何管制規制。違反醫療行為之管制,除了受到行政處分、行政罰,還有各類醫事人員團體之紀律罰。其救濟除了訴願還有行政訴訟。但由於日新月異之醫療科技出現,立法趕不上快速的改變。在行政管制手段大幅鬆綁的時代,在與健康相關的醫療領域,又有極大之公益在前,不能隨便加以鬆綁。在這樣的管制與進步的衝突,該如何找到一條更適合的道路,是新的課題。本文最後提及近代行政管制手段,以公私協力、自主規制、軟法治理以因應多變之醫療行為,提升醫療技術,國家仍負有促進、監督之責,非全然放任市場自由運作。加上以同業公會之自主規制,促進提升醫事人員之教育、監督。而

在立法方面,若法律規定無法迎頭趕上醫療之進步,可以以軟法治理如行政指導方式引導以達成目的。政府在對於行政任務之提供,先行程序之「自主規制」失靈後,如不得不介入者,亦應以軟法治理之思維處理,以避免產生規制過剩之外溢效果。近年來,金融業有「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以因應不同之金融發展現況,政府在鼓勵金融科技創新的同時,亦須考量業者可能面對現行法規的阻礙或困難。為提供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境,讓業者可以在低度監理空間不會立即受到現行法規的制約,加以發展。而在某些國家,也逐步試驗醫療監理沙盒,用同樣的概念試驗新的管制手段,協助智慧醫療產業發展。期許新型態之管制手段,對於日新月異之醫療行為及其發展

,能有不同之管制手段,促使其在不限制之情況下,促進醫療科技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