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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廖大穎所指導 顏月緞的 公開發行公司監察制度之研究 (2013),提出鉑川有限公司董事長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監察人、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審計委員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蕭全政所指導 黃德源的 台灣地區核能發展之政治經濟分析(1945~2001) (2001),提出因為有 核能、政治經濟、台灣地區、核武、核電的重點而找出了 鉑川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解答。

最後網站鉑川有限公司· 郭漢斌· 高雄市燕巢區四林路1之22號則補充:鉑川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為42818399. 代表負責人為郭漢斌. 所在地為高雄市燕巢區四林路1之22號。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鉑川有限公司董事長,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開發行公司監察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鉑川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問題,作者顏月緞 這樣論述:

公開發行公司治理原適用公司法規定,將公司之經營權與監督權分由不同機關負責,其中由董事會擔任公司經營者的角色,及由「監察人」扮演事後監督者的角色,以補股東會監督之不足。由於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有監察人功能不彰的問題,主管機關於2006年 1月11日增修證交法,引進美國法之單軌制,大幅度改變我國公開發行公司之公司治理模型,包括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形成「以公司監察人為監督機關,並於董事會中增設獨立董事監督董事會」之改良式雙軌制;及引進審計委員會制度,形成以『董事會增設「獨立董事」,並由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角色』之變化型單軌制;並規範於「董事會」增設「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功能

性委員會,對公司特定重大決策事項之監督,由事後監督延伸至事前監督。公司治理之機制包括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監察人、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公開資訊之充分揭露等自律機制,及市場法人投資機構、信評機構、會計師、律師等他律機制2類。本論文研究範圍擬從檢視我國現行3種公司治理模型之優缺點,探討我國公開發行公司監察人制度功能不彰的原因,與影響我國公開發行公司監察人制度功能不彰等立法上繆誤、漏洞及矛盾之處,並檢視公開發行公司引進美國法上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制度。

台灣地區核能發展之政治經濟分析(1945~2001)

為了解決鉑川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問題,作者黃德源 這樣論述:

臺灣地區自引進核能發電以來,政府相關單位以及學術團體多以因應能源多元化以及經濟發展之所需,作為引進核能發電依據。然而,在檢閱臺灣核能發展的相關文獻後,發現電力資本成長以及能源多元化並非是政府的主要目標,而為從屬地位;亦即政府最初引進核能發電,並非全然是為了上述目的,而是為了發展核武。易言之,最初核電廠的引進不過是遂行以民用掩飾軍用目的。這樣的觀點必須從較大的歷史脈絡中觀照才可獲得釐清。因而,本文主要的論點有三:首先所要探討的是臺灣地區核能發展的出現背景。核能科技有其普遍性部分,然若要對該科技對社會的影響有所理解,則必須將其置於特定的時空脈絡下進行理解才有意義。其次,本文所要分析的是臺灣地區核

能發展的內在限制,即國內哪些結構性因素限制了核能發展的內涵,並導致核能發展之變遷。最後,將討論臺灣地區核能發展的外在限制,重點放在分析美國核能工業及美國政府政策對臺灣政經形構的形塑與制約。此點對於臺灣這樣的小國尤具意義,對小國而言,內政卻往往是外交的延伸;臺灣核能發展的內涵與變遷,即相當程度反應這樣的結構,然其應對方式卻不一定是被動的。準此,本文試圖從核能具備的兩面性(核電、核武)出發,以國家機關/民間社會;結構/行動者;歷史結構法等三條動線,探討臺灣地區自一九四五年至二00一年以來,核能政策之整體變遷與發展。在資料來源方面,本文大量採用美國國家檔案局官方解密資料、中華民國國史館資料以及重要人

物的回憶錄等,透過資料間的「對話」,以期貼近史實。透過這些素材與所使用研究方法的交織互動下,筆者發現臺灣現今的核能發展(特別是核電),在於早期核武發展所造成核能結構不健全;在軍方所主導的核能發展下,核電淪為掩護工具,而無法真正達到技術、科技與人才的移轉。本文的目的在於敦促政府,儘速認真面對過去發展核武的歷史,並將核能科技回歸其應有的定位。如此一來,現今的核電爭議才能有一較客觀的評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