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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林誠二所指導 吳沛珊的 論僱用人侵權責任 (2012),提出銀行 襄理 權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侵權行為、代負責任、僱用關係、執行職務行為、求償權。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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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僱用人侵權責任

為了解決銀行 襄理 權限的問題,作者吳沛珊 這樣論述:

本文目的是研究我國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侵權責任於實務上適用之情況。構成要件中,「僱用關係之成立」、「執行職務範圍之判斷」於判斷上容易產生模糊地帶。我國實務判決出現穩定的見解,隨著商業活動之發達、科技與技術快速成長與社會交往脈絡複雜,這些穩定的見解是否仍適合現代社會,引起吾人之思考。法院於不同案件下對於同類型事實的判決中說理有產生矛盾之現象,值得探討。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僱用人求償權,此項爭論之重點為究竟是否要限制僱用人之求償權,始能讓當事人間獲得公平。而限制與否涉及僱用人侵權責任係採何種理論與性質,為本文所探究之重點。因此,必須先了解僱用人侵權責任之理論依據,並整理比較法上之發展及觀

察與分析我國實務上限制僱用人之求償權見解之趨向。 本文以我國及外國學者之學術著作、期刊論文、碩士論文、司法判決等作為充實本文之重要資源,並輔以外國立法例、司法判決作為比較法上之基礎。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論述僱用人侵權責任理論基礎,探討僱用人侵權責任之理論依據與責任性質。第三章闡述僱用人侵權責任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第四章揀選我國實務判決,藉由分類案件類型,觀察與分析僱用人責任適用之現況。第五章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