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保i查詢平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楊岳平所指導 吳貞儀的 開放銀行下之監理模式比較——以金融消費者資料自主為中心 (2020),提出集保i查詢平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開放銀行、開放 API、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消費者資料自主、資料可攜權、個人資料、財金公司、作業委外。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財務金融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修全、李芸綺所指導 陳巧蓉的 台灣委託書實務與案例探討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股東會、公司治理、委託書徵求、股東權益、經營權爭奪的重點而找出了 集保i查詢平台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集保i查詢平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開放銀行下之監理模式比較——以金融消費者資料自主為中心

為了解決集保i查詢平台的問題,作者吳貞儀 這樣論述:

本文以我國開放銀行的監理模式為研究對象,探討我國現階段之法制架構及監理模式如何影響我國開放銀行之發展,並對之提出修改建議。我國開放銀行係採自願自律自律模式加上銀行委外架構,此一模式在開放銀行第一階段僅涉及金融產品資訊時能毋須受限於漫長立法過程,而加速推動開放銀行時程,惟當推展至第二階段之消費者資訊時即突顯出我國開放銀行法制及監管架構不足之處,致開放銀行發展受限。詳言之,由於開放銀行下消費者、銀行及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三角關係中,係以消費者資料自主權作為中心,若欠缺消費者資料自主權的賦予,則此欠缺中心的三角關係將難以得到妥適的法規定位。而我國現行法制及監管架構無法體現開放銀行是由消費者「主導」的

本質,也使消費者個人資料的使用與保護、消費者在開放銀行下的權利與限制、對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監管等問題無所適從。因此,本文建議我國應修法賦予金融消費者資料自主並除去銀行委外架構。本文接著爬梳目前開放銀行發展較成熟之國家,包括歐盟、英國、澳洲及新加坡之金融消費者資料自主法制與監理架構,以提出對我國之修法建議。本文最末建議我國應以行政函釋方式納入金融消費者資料自主,並就消費者資料自主之行使與範圍提供進一步具體建議。再來,就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之監理,本文建議我國除去委外架構後,應以既有之「開放API管理平台」來監管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並引入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分級管理機制。本文希望透過各國開放銀行比較法之研

究,能給予我國未來開放銀行監理架構修改之進一步參考。

台灣委託書實務與案例探討之研究

為了解決集保i查詢平台的問題,作者陳巧蓉 這樣論述:

股東會作為公司治理的重要機制之一,應確保股東表決權之有效行使;當股東不克親自出席時,委託出席應是必要的選項之一。委託書制度的重要性,不言可喻。然而,如何徵求及使用委託書,在學理上及實務上,卻不乏爭議。因此委託書使用規則規範,對所有相關人員是否公平、公開,且資訊充分揭露,都是相當重要的原則。本文首先回顧委託書的本質暨國內委託書市場的發展,然後從三個面向探討委託書市場的實際運作;顯示現有制度力求公平、公開的特性,並彰顯出委託書作為股東權選項之一的價值。(一)徵求暨使用委託書,在國內市場已是普遍性作為。(二)經營權爭奪戰時,除進行法律攻防外,擴大爭取股東支持是首要之舉;此時徵求暨使用委託書,具有策

略性的地位。(三)市場失靈,產生濫用法條等流弊;主管機關以積極行為介入,維護大多數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