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區漁會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雲林區漁會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歐博翔,袁禾青,高世明,徐胤承,蔡沛倫,楊名豪,許哲維,林明賢寫的 離岸風電的政策、法律、經濟與風險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疫情衝擊銷售雲林區漁會推「防疫海鮮禮盒」 - 鑫傳國際多媒體 ...也說明:字級設定:. 雲林沿海養殖漁業發達,在疫情升溫,很多店家、夜市都停業之後,海產的銷售是來受到影響,為此雲林區漁會特別推出防疫海鮮禮盒,增加海鮮的 ...

國立臺北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吳孟紋所指導 曹瑜芳的 石化業對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以台塑企業為例 (2020),提出雲林區漁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石化業、企業社會責任、台塑企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周桂田所指導 張睿寧的 制度及場域的不對稱邏輯:我國離岸風場環評與漁業補償關聯的發展與變遷 (2020),提出因為有 離岸風電、漁業補償、籌設許可、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邏輯、不對稱邏輯、新制度主義的重點而找出了 雲林區漁會的解答。

最後網站產官學合作提升文蛤養殖技術雲林區漁會攜手台塑展現成果則補充:【記者陳昭宗雲林報導】雲林區漁會與台塑企業23日於四湖鄉箔子寮漁港漁產品直銷中心舉辦「雲林特色文蛤節暨台塑農漁輔導成果展」,縣長張麗善、漁業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雲林區漁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離岸風電的政策、法律、經濟與風險

為了解決雲林區漁會的問題,作者歐博翔,袁禾青,高世明,徐胤承,蔡沛倫,楊名豪,許哲維,林明賢 這樣論述: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自1953年創校以來,已邁向第二甲子年,為全球最具完整海洋特色且排名最前之「國際化的頂尖海洋高等學府」。本校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為全國唯一專精於研究海洋法律之法學院,主要聚焦於海洋法律及海洋政策之人才培育、研究與服務。   我國政府全力推動離岸風電發展,當前無論公私部門皆重視離岸風電之海域開發以及相關海域空間規劃、海洋環境保育、環境影響評估以及風場運維之規劃等。鑒於離岸風電之快速發展,其隨之而來的法律與政策議題愈形重要。本專書以離岸風電的政策、法律、經濟與風險為主題,盼能對於產官學研提供新知卓見、對於政府及我國離岸風電相關法律與政策之發展提出建言,並展現

本校於海洋法律與政策之研究能量。

雲林區漁會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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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業對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以台塑企業為例

為了解決雲林區漁會的問題,作者曹瑜芳 這樣論述:

一般而言,企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大多以公益慈善為主,然而,台塑企業致力於非本身石化業專長的企業社會責任活動,例如:「產業促進」的農漁業輔導及「回饋地方」的社區健康關懷。本研究採文獻探討及質性研究的深度訪談,探討台塑企業的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情況、決策因素及實踐成效。 研究發現台塑企業的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情況,在產業促進是以雲林縣原有的農漁產業為基礎,針對農漁業進行技術輔導,引進高經濟價值的農作物及養殖水產,開發加工產品,拓展多元銷售通路,提升當地農漁產業的發展價值。回饋地方則是以雲林長庚醫院及健康促進團隊,為當地居民提供定期健康檢查及社區健康關懷,並推動科學教育及雙語教育。台塑企業

選擇農漁業輔導為企業社會責任活動之決策因素,是從「結合企業本身的專業領域」失敗後,經過反思與檢討,轉而朝向「結合地方產業發展」。而台塑企業的農漁業輔導成效有二:一是農作物及養殖水產品質與產量提升,二是青壯年人口回流返鄉,人口正成長。 台塑企業致力於非石化專長的企業社會責任活動,成功達到與當地居民共存共榮的目標,是罕見而成功的企業社會責任活動。以台塑企業的成功經驗,驗證了企業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不一定要侷限在公益慈善活動或是與本業專長相關的領域為主,台塑企業考量企業、環境與人類共存共榮的重要性,致力於非本業專長的企業社會責任活動,亦獲得顯著的成果。

制度及場域的不對稱邏輯:我國離岸風場環評與漁業補償關聯的發展與變遷

為了解決雲林區漁會的問題,作者張睿寧 這樣論述:

自從2011年日本發生福島核災劇變之後,我國逐漸加速推動再生能源政策,在推動離岸風電仿效英國開發經驗,以「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為開發階段。然而,在推動離岸風電的過程中產生了各種的社會擾動,這些擾動除了生態保育還有原先海域的使用者,即漁會、漁民與開發商在海域發生衝突,因此漁業經濟與離岸風電,兩者產業之間的共存,應涉及我國如何設計利害關係人參與機制。首先,本文透過筆者架構「以行動者為取向的制度邏輯」以釐清並確認我國離岸風電漁業補償機制與問題之後,發現所謂的漁業補償若以更廣泛的涵義而言,應以「離岸風電金額支付項目」取代「漁業補償」之稱,以避免混淆;彰化區漁會採用「轉型及共存的金額支付模型」,雲

林區漁會採用「一次補償用途的金額支付模型」,兩種模型背後反映出不同區域根據開發情況而產生不同特性,因此各區漁業補償問題不應一概而論,我國應針對不同模型提出不同的解決辦法。其後,進一步透過制度邏輯觀點為理論,發現我國離岸風場環評隨著不同開發階段呈現不同制度邏輯。示範階段時期環評制度邏輯涵蓋漁業補償及經濟合作項目,但是潛力開發階段卻逐漸甩開原先涵蓋之漁業補償及漁業經濟合作項目,將漁業經濟事務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福海二期訴願案則呈現不同制度邏輯之下的衝突。福海二期原為福海一期的延伸,具備示範獎勵資格,在2018年因漁業經濟利害關係人溝通不佳,不予通過環評。但經過開發商提起行政訴願,隔年行政院訴願委

員會以後來的潛力開發階段環評作為參考依據撤銷原環評結論,切斷了福海開發案與先前示範階段的場域邏輯連結,原先的示範意義已經消亡,福海成為新的「潛力階段風場」。先前的場域邏輯被後來的制度邏輯影響,在價值及實踐理念被取而代之,本文將該過程稱為「上-下級」關係的制度邏輯,並且進而從中點出制度邏輯觀點的盲點,意即福海訴願案採用之示範階段環評邏輯與後來的潛力階段環評邏輯呈現衝突,因此制度邏輯的轉變並不意味著場域邏輯同時發生轉變,呈現了「制度及場域的不對稱邏輯」,反映研究者若站在既有制度邏輯視角檢視場域邏輯,可能會因此忽略不同制度階段的邏輯事實與制度與場域的不對稱邏輯,反而成為了既有制度邏輯底下的代言人,研

究者對此應有反思其必要。最後,本文檢視英國離岸風電籌設許可流程,發現英國藉由開發階段逐步完善利害關係人參與機制,對於接下來邁進第三區塊開發的我國應值得參考與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