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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消費者保護研究第十六輯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目前已發布公告之禮券定型化契約,計有: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濟部公告)、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德瑞所指導 鄭文良的 行動支付法制規範之研究 (2019),提出零售業等依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事項之同業同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動支付、手機支付、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陳洸岳所指導 張儒臣的 商品(服務)禮券規範與管理之研究 (2007),提出因為有 禮券、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履約保證的重點而找出了 零售業等依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事項之同業同的解答。

最後網站送禮旺季禮券使用「5 不1 可1 必要」則補充:近年來,預付型消費的糾紛層出不窮,關於商品(服務)禮券,經濟部在2006 年. 10 月19 日公告「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零售業等依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事項之同業同,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動支付法制規範之研究

為了解決零售業等依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事項之同業同的問題,作者鄭文良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隨著科技的進步與電子商務的發達,近年來支付方式與制度起了巨大的變化,過去的支付工具離不開現金、金融卡與信用卡,如今因手機已經成為現代人日常必需品,將手機作為錢包的新形態支付工具如雨後春筍般興起。而手機支付的核心概念是「虛擬」,將貨幣與卡片虛擬化、電子化,再透過手機本身的硬體或軟體安裝進行支付行為,除了免去零錢的兌換與存放外,在交易系統上也比POS機更為簡易並已發展成為更方便的支付環境。在法源基礎上,我國並無直接規範行動支付的專法,而是針對設立行動支付的各種支付機構加以訂定法規。如此一來,雖然透過手機進行交易皆可稱之為行動支付,但因支付機構的類型不同,在設立標準、執行權限上都反映出差異

性。我國現有的行動支付業者可分為電子支付機構、第三方支付業者、一般業者(以電子禮券形式推行)等三類,電子支付有最高的權限,但卻同時須負擔相對應的較高要求與門檻;從用戶角度來看,可能只差在轉帳金額上限與可否儲值的操作規範,但對於業者而言,成為電子支付業者的最低實收資本額需5億元,其暫時收受款項的存放與利用皆受限制,同時亦有完整的、類似於金融機構的用戶權益保護、安全控管、洗錢防制義務等。藉由介紹、比較與分析我國與美國、歐盟、中國大陸之行動支付規範差異,本研究認為台灣之管制密度較各國為高,且充分區分電子支付與第三方支付的作法在他國中亦較為少見,這可能會更加凸顯介於其間的模糊地帶,進而造成混淆甚至存有

法律漏洞。本研究最後總結前述之觀察與分析,並對我國行動支付相關法制與業者執行層面提出建議供決策者參考。

商品(服務)禮券規範與管理之研究

為了解決零售業等依商品服務禮券應記載事項之同業同的問題,作者張儒臣 這樣論述:

  商品(服務)禮券之應用行之有年,其對業者具有建立顧客詳細資訊、預收現金周轉金與刺激消費者需求等好處;而消費者有時於獲得預售商品憑證時,享有一定折扣之利益,以此增加顧客購買意願,並可將之轉交於他人或日後使用,減少現金攜帶與交易之不便利性,如果交易能夠順利履行,則禮券發行業者與消費者將可達到原預定雙贏目標。惟相關業者之償付能力與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全憑業者自律而缺乏法制保障,而發行業者良莠不齊,交易糾紛時有所聞,例如:水都健康休閒中心、高峰百貨、新糖主義、亞力山大等倒閉事件,消費者均在不知情之情形下,往往僅見銷售時之折扣,而輕忽了預付型交易之風險,最後均造成消費者權益遭受重大損失。  政府為抑

制通貨膨脹,防止商業信用擴張,限制公司藉由商品禮券之發售募集資金,乃由行政院於民國62年時,以國家總動員法第18條為依據,發布了商品禮券發售管理辦法,透過主管機關財政部之嚴格控管,對於持券人之保護甚為周密,消費糾紛因而減少甚多,民國77年,政府宣布解嚴,財政部認為商品禮券之發行已無管理之必要,而於民國78年時宣布廢止商品禮券規範管理辦法。  廢止商品禮券發售管理辦法後,業者往往浮濫發行商品(服務)禮券,但業者償付保證責任與消費者權益保障問題欠缺法規保障,致使交易糾紛頻傳,行政院乃指定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告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由於各行各業均

有發行禮券情形,各主管機關依據上開範本,本諸職權自行公告,主要內容共計「三要八不」,除了履約保證制度外,並進一步規範諸多不利於消費者之不合理定型化契約條款,禁止出現禮券之使用上,例如:不得記載使用期限、餘額不得消費、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廣告僅供參考等,藉以導正商業秩序及維護消費者權益。  日本為工商業高度發展國家,其在百貨業與服務業中發行與使用預付卡非常頻繁,例如啤酒券、清酒券、贈禮券、商品券等;此種具有預付卡性質之票券與磁卡,日本將之統稱為「前払式証票」或「

プリペイドカード」,意為預付式憑證,這些票券上大多明確地標示面值或物品數量。對上述商品,於1989年12月22日(平成元年)訂定「有關預付式憑證的限制等有關的法律」(前払式証票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以下簡稱「預付式憑證規制法」)、施行令(平成2年政令193號)、施行規則(平成2年大藏省令33號)與保證金規則(平成2年大藏令1號)等,相關法制與管理規範周延,應可作為我國未來訂定商品(服務)禮券或預付型交易管理制度之參考。  消費者購買禮券,已預先支付價金予發行業者,禮券性質即等同現金,目前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現行商品禮券之發行人履約保證機制有: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

保證;市占率至少5%以上同業同級互保;於金融機構開立信託專戶;由商業同業公會連帶保證協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等。惟履約保證制度將增加業者之營運成本,且因禮券使用者不特定,金額與使用期間難以掌握,目前金融機構基於風險性之考量,承作意願有限,且多對發行業者加諸種種限制,均造成制度推動之困難,惟本文以為,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於商品(服務)禮券制度中,實具有舉足輕重之地位,故本文擬分別就履約保證責任及發行成本與適用範圍進行探討,期能對本項議題有所貢獻。  有鑒於禮券發行之金額龐大,唯有健全商品(服務)禮券之管理機制,方可對消費者權益產生保障。本文擬從「落實

資訊揭露與說明義務」、「建置消費者保障機制」、「強化政府管理機制」及「推動制定預付型商品(服務)管理法」等方面加以闡述,期能藉由相關管理保障機制之建構,改變國內現有市場生態,塑造嶄新而健康之經營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