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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林國全所指導 林心贇的 中國大陸股權眾籌法律定位與監管制度探析——借鑒美國與台灣制度 (2017),提出零壹現金增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股權眾籌、豁免申報的小額公開發行、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監管制度構建、美國公募眾籌制度、台灣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制度、便利籌資與投資者保護。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零壹現金增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中國大陸股權眾籌法律定位與監管制度探析——借鑒美國與台灣制度

為了解決零壹現金增資的問題,作者林心贇 這樣論述:

摘要本文以「美微傳媒籌資事件」、「大家投」平台運行模式及「股權眾籌第一案」,闡述了股權眾籌在大陸的發展進程。大陸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這一類通過「大家投」等互聯網平台進行的私募性質的股權籌資活動,發佈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進行規範。而《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出台之後,股權眾籌卻被明確定義為公開、小額、大眾的互聯網籌資活動,前述「私募股權眾籌融資」則改稱「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結合大陸《證券法(修正草案)》,股權眾籌在大陸證券法制中應定位為豁免申報的小額公開發行。股權眾籌之法律定位明確之後,原本計劃以試點方式開展業務,並已草擬管理辦法,但至今未

實行。因此,對於大陸股權眾籌的監管制度應如何構建,本文則借鏡美國公募眾籌制度以及台灣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制度。美國的JOBS法案將股權眾籌作為上位概念並做了公私募的分類,其監管制度由JOBS法案及SEC頒布的眾籌條例組成。該制度從發行人、中介機構、投資人三個方面進行規範,並創設了一類准入門檻較低的新型中介機構——集資門戶,即專門經營公募眾籌業務的互聯網平台。除資訊揭露等傳統證券監管手段外,對發行人適用籌資限額、對投資人適用投資限額,並要求平台設置交流管道。還詳細規定了中介機構在公募眾籌中所承擔的職責,譬如投資者教育、交易各環節的通知義務、對各項資訊的盡職調查等,並為集資門戶設置了安全港規則。台灣股

權群募制度由櫃買中心主導的創櫃板以及證券商經營的股權群募平台組成,雙軌制運行。創櫃板輔導創新創意小微企業發展並協助其籌資,券商經營的平台為實收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提供現金增資服務。兩者在交易模式上基本一致,但所服務的企業範圍、投資限額、籌資額度等規則的具體內容不同,亦導致了實踐中兩者的差異。通過前文對股權眾籌概念、政策性監管文件的梳理,以及對美國公募眾籌制度、台灣股權群募制度的借鑒及相關問題的探討,結論部分則在權衡便利籌資與投資者保護的前提下,亦從籌資者、投資者、眾籌平台這三方面出發,為大陸股權眾籌監管的制度框架和具體規則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