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吳淑莉所指導 徐佳玲的 論網路拍賣平台經營者之民事法律責任 (2018),提出露天拍賣服務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拍賣平台、網路拍賣平台經營者、使用者、契約責任、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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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路拍賣平台經營者之民事法律責任
為了解決露天拍賣服務費 的問題,作者徐佳玲 這樣論述:
網際網路產業的興起,帶動了產業的發展及經濟的繁榮,亦促進了資訊的流通與交換,網路已成為現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改變了人們的生活和消費型態,但相對的也衍生了許多的消費糾紛及權利侵害的問題。不可否認網路拍賣帶來巨大的商機與便利性,卻也產生與實體店面購物之方式所沒有的風險。其中最受注目的爭議,即是當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拍賣平台所提供之服務,發生侵害權利人之權利時,此時,提供服務的網路拍賣平台經營者對於使用者所生之行為,是否須一併負擔侵害權利之民事責任。是以,本文主要探討網路拍賣平台經營者之法律責任,分為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兩面向討論之。先探討網路拍賣平台經營者與使用者間所成立之債權契約,以釐清當
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及責任歸屬,再探討網路拍賣平台經營者是否須因使用者之行為負擔侵權責任,並以兩個國外代表性案例為例說明比較之,參酌國外訴訟案例,檢討我國現行法是否足以預防及解決問題,最後,在相關的法律制度制定上如何更加完善,提出結論與建議,盼提供我國未來法制規劃的思考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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