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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郁齡所指導 曾雅琴的 從網路服務提供者角度論責任避風港條款之適用爭議 (2016),提出非法 賺錢 pt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間接侵權、科技中立、通知/取下、三振條款、直接利益、審查機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新聞研究所 孫秀蕙所指導 楊佳蓉的 自由文化中的音樂商業模式初探:以獨立音樂為例 (2011),提出因為有 自由文化、獨立音樂、著作權、私益、公益、商業模式、授權音樂網站的重點而找出了 非法 賺錢 ptt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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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心中第一個疑問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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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路服務提供者角度論責任避風港條款之適用爭議

為了解決非法 賺錢 ptt的問題,作者曾雅琴 這樣論述:

網路產業在知識經濟時代,促進了資訊流通的便捷並提高資源運用的效率,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對於產業發展及經濟繁榮扮演舉足輕重之關鍵角色,然而,由於網路產業前開便捷及快速之特色,致使網路著作權侵害頻繁發生,而必須對網路產業有所管制,惟為避免對ISP過度實施管制政策而不利於產業經濟之發展,著作權法爰制定ISP之避風港條款以茲免責。然而相關規範上是否過度保護著作權人,反使ISP負擔過於沉重的責任及義務,迫使ISP須依附著作權人致違反網路中立性,並因此侵害使用者受憲法保障之資訊自由及言論自由,進而損及著作權法欲調和衡平公私益及促進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之虞,均有值得探究及檢討的空間。本文先從比較法分析觀

點出發,介紹國內外立法例規範與各種型態ISP及說明ISP所涉間接侵權責任之內涵,並藉由國內外之經典實證案例分析探究爭議。接著以法律經濟分析角度切入,發現網路產業相較著作權產業具有更高的經濟效益及保護必要,故須深入探討避風港條款能否充分地提供網路產業及ISP足夠的保護暨其所引發之爭議。其中,在通知/取下程序,應由何者判定使用者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較為妥適,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及資訊隱私權又應如何保護,上開爭議均應逐一討論。其次,三振條款具有阻絕使用者接近使用網路的強烈效果,是否因此過度侵害甚至剝奪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而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違憲之疑慮,容有考慮其他可行方案之必要。另外,ISP對侵權行為是否

知情及從中獲有直接利益該如何判斷,審查範圍及收費機制又應如何建立適當可行之標準,而使ISP得以適用避風港條款免責,攸關ISP之經營運作甚鉅,有待進一步釐清。最後,本文就上述立法例及實務、學理等相關爭議及意見,經比較分析綜合歸納後,嘗試提出可能之修法建議及替代方案,以供未來產官學界作為修正參考。

自由文化中的音樂商業模式初探:以獨立音樂為例

為了解決非法 賺錢 ptt的問題,作者楊佳蓉 這樣論述:

Lawrence Lessig在Free Culture一書中探討了法律、新興科技以及媒體產業如何形成許可文化的制度,來控制我們的創作自由和取用公共財的權利,他指向一個核心問題:私益(private interest)與公益(public interest)之爭——在網路科技與智慧財產權交互作用之下的自由文化中,私益與公益如何達到平衡狀態?「音樂」具有可被數位化的特性,是傳播自由文化的理想範例,而筆者意欲探求的是:以臺灣的音樂產業為例,是否有可能在自由文化中形成一個讓「獲利」與「分享」並行不悖,甚至相輔相成的運作模式?最重要的是,這個模式要能發揚自由文化帶給大眾的公益,也要保障音樂工作者的私

益。而在音樂產業中,「獨立音樂」次領域向來重視創作自主性,而自由文化鼓勵發想創意,兩者或許有媒合的空間,故本研究聚焦於獨立音樂。本研究視臺灣的獨立音樂產業為資訊內容的生產與消費過程,運用Bourdieu的場域理論、資本理論、再製理論等學說,找出有哪些因素影響自由文化和獨立音樂的發展,並且探討贊成∕質疑自由文化這二種立場之間的辯證過程,以及各種利益如何折衝、妥協,從何達成平衡點。故本研究的目的包括:擬將探討結果回饋至對自由文化的省思,此為研究目的之一;嘗試建立一個自由文化中的音樂商業模式,此為研究目的之二。本研究以深度訪談法訪談四種不同類型的獨立音樂創唱人(包括完全獨立的個體戶、社運歌曲創作者、

大型唱片工業體系以外的獨立廠牌、大型唱片公司釋放出來的音樂人才,共訪談五組個人與團體),以及五家數位授權音樂網站(KKBOX、ezPeer、Omusic、StreetVoice、iNDIEVOX),並輔以參與觀察法和分析次級資料,來說明主要研究發現。在「場域內行動者對於自由文化的認知」方面,本研究發現,「自由文化」這個名詞還不夠普及,這種現象反映出兩個事實:(一)受訪者對於自由文化的認知是分歧的:Lessig所言之自由文化是「在相當程度上開放他人據以再創造的文化」(Lessig, 2004/劉靜怡譯,2008,頁57);然而,獨立音樂創唱人的認知則是創作行為上的自由、自由文化要能保障授用雙方的

自由、自由文化等同CC授權制度、自由文化是一種行銷廣宣工具、自由文化等同網路賦予大眾使用的自由;授權音樂網站經營者們則認為「自由文化的核心概念是『服務』」。(二)Lessig的自由文化理念與實務有差距:研究結果發現,受訪之獨立音樂創唱人的開放心態和行為,要比Lessig「保守」許多,大多是停留在提供免費聆聽,少數開放下載,而其目的多半是為了廣告與宣傳效益。在「獨立音樂創唱人的線上/線下活動與資本應用策略」方面,可以看出獨立音樂創唱人經營創唱事業的幾個重點:(一)線上∕線下資本會互相流動和兌換;(二)獨立音樂創唱人專注創作,唱片公司致力發行,二者保持地位對等的平衡關係;(三)獨立音樂創唱人有成為

專職的趨勢。在「想像一個自由文化中的音樂經營模式」方面,本研究根據各家授權音樂網站的經營特色,以及配合獨立音樂創唱人的需求、大眾的公益考量,擘畫了一個自由文化中的獨立音樂商業模式,其規劃重點在於:(一)免費與付費並存;(二)虛擬與實體並行;(三)著作權安定運作秩序;(四)經紀事務拓展人脈。整體而言,此模式試圖建構一個整合網路發表平台、付費授權網站、經紀公司的場域,各行動者之間要維繫的是一種夥伴關係,而非從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