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行契約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法律研究所 徐珮菱所指導 蔡佳頻的 共享經濟之法律與制度研究-以Uber公司為例 (2020),提出靠行契約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共享經濟、法規限制、Uber、新興商業模式、多元化計程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蔡維音所指導 陳柔嘉的 論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之可行性 (2019),提出因為有 受僱醫師、醫師工時、醫師過勞與職業災害、勞動基準法、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的重點而找出了 靠行契約書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靠行契約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共享經濟之法律與制度研究-以Uber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靠行契約書的問題,作者蔡佳頻 這樣論述:

於2008年美國發生金融危機後,人們開始思考如何充分利用現有的資源,並使其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相信大家都曾有過這樣的想法,當你需要某樣物品時,「如果買了,感覺也用不上幾次而有些浪費,相反地,如果不買,真的需要用時又該怎麼辦?」共享經濟的發想便由此而來。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需多資源皆是被閒置的,例如:家裡多的空房間、偶爾才開一次的車、重要場合才會穿的禮服等。共享經濟強調強化使用權、弱化所有權之概念出現後,這些閒置的資源都能夠被充分的利用,再次發揮它的價值。共享經濟於我國之發展頻頻受阻,係因共享經濟媒合資源供需、去中心化的特色難以被直接認定為特定產業業者。又我國主管機關多以保護傳統產業發展,維

持市場公平競爭之名義,對新興產業採消極或禁止態度,並試圖將新興產業歸類於現有產業中受該產業法規規範。2019年我國主管機關與Uber以「多元化計程車」方案達成階段性共識,並將Uber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納管,實有違Uber共享經濟之初衷。本文以Uber為例,探討共享經濟之核心價值、找出Uber於我國發展受限之根本原因,並對比我國與美國各州主管機關對Uber的因應,針對我國共享經濟之發展予以具參考價值之建議。

論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之可行性

為了解決靠行契約書的問題,作者陳柔嘉 這樣論述:

醫師於1998年遭當時的行政院勞委會(勞動部的前身)指定公告排除適用勞基法,惟醫師工時過長,導致過勞釀成職災之事件屢見媒體報導,先後有台南永康奇美醫院外科住院醫師蔡伯羌於手術室走廊昏倒、成大醫院實習醫師林彥廷猝死於宿舍、林口長庚醫院外科住院醫師張皓程於執行職務時頭部突然劇烈疼痛合併噁心嘔吐等;排除醫師適用勞基法不僅侵害醫師之勞動權,也減損全體國民長期的醫療品質。 醫師過勞與醫療糾紛案件時有所聞,使得醫師是否納入勞基法保障之討論聲浪四起,反對者多認為醫師為責任制及醫療照護之連續性;勞動部雖於2019年9月1日起開始將部份僱用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的適用,惟受僱主治醫師仍遭勞動部以主治醫師自主

性高、工作態樣多元適用勞基法尚有難行之處,因而不在勞基法之保護範圍內。因此,本文乃以受僱醫師為討論範圍(含受僱住院醫師及受僱主治醫師),探討受僱醫師適用勞基法之可行性。而受僱醫師是否可以納入勞基法的適用,首先,必須解決的爭議在於受僱醫師是否為勞基法中所稱的勞工,本文認為受僱醫師具有從屬性之特徵,除了公立醫院中具有公務員身分的公職醫師外,其餘受僱醫師與醫院之法律關係為勞動契約者,即為勞基法中所稱之勞工;其次,因為醫師工作上會有面臨緊急開刀、長時間手術之需求,醫療具有連續性亦為受僱醫師普遍遭反對適用勞基法之理由,本文從工時不可間斷性及職業特性觀察受僱醫師適用勞基法之可行性,並以機師及保全人員作為例

子。即使受僱醫師嚴峻的工時難以符合勞基法之規範,僅需將其納入勞基法保障後,以勞基法第84條之1作為基礎,由勞雇雙方另行議定工時、例假與休假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即可不必受到勞基法有關工作時間之限制,則受僱醫師適用勞基法並無窒礙難行之處。 若受僱醫師順利納入勞基法,亦可享有其他勞基法上之保障項目,如:解雇最後手段性、調職原則、離職違約金、退休金制度、加班費、職業災害補償等,均可大幅改善醫師的勞動權益。 衛福部於2017年公告「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以之作為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適用前的過渡手段;惟在住院醫師尚未正式納入勞基法之前,並未有勞基法第84條之1作為連結,衛

福部即試圖以行政指導之方式,拘束醫療機構之契約自由,其形式正當性與實質正當性有加以釐清之必要。主治醫師的部份缺乏類似之指引作為工時限制的參考基準,顯然係保護不足,於此部分,衛福部仍需為主治醫師建立一套工時指引,作為受僱主治醫師納入勞基法後之工時參酌基準。 最後,文末提出「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後所面臨之衝擊」之因應措施,本文嘗試建構一套「類似S型編班」之住院醫師夜間值班床數分配規則,以期使每位住院醫師照顧的病患病情難易度盡量均質,希冀可以作為未來全體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適用之立法參酌;至於人力缺口的部分,本文認為在科技進步的浪潮下,或許可用AI取代受僱醫師之行政庶務工作,讓受僱醫師可以全心全意

將心思放在照顧病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