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糾紛調解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包括價格和評價等資訊懶人包

預售屋糾紛調解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寫的 不動產經紀法規要論(6版) 和白宗益的 不動產租賃暨社會住宅相關法規彙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金大鼎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東吳大學 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蔣成所指導 劉信堅的 信託應用於銀行授信業務之研究 (2018),提出預售屋糾紛調解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信託、信託與授信、金錢信託、金錢債權信託、預售屋信託、信託受益權與授信架構運用、信託財產強制執行類型、海外應收帳款金錢債權案、擔保授信代償案、不動產開發案融資、授信業務之風險及報酬影響、法律風險評估、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資產證券化、營建業資金需求、不動產信託受益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學系 張鈺光所指導 林知嫻的 運用仲裁解決不動產消費糾紛之研究 (2017),提出因為有 仲裁、不動產仲裁、不動產消費糾紛、糾紛的重點而找出了 預售屋糾紛調解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預售屋糾紛調解,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經紀法規要論(6版)

為了解決預售屋糾紛調解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是考試院「不動產經紀人普考」之必考專業科目之一,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四大主題。本書除了解釋四大法律之立法內容,並且收錄近三年之考選部試題,以及考上學員之考試心得分享,提供給讀者如何準備國家考試之方法及秘訣,幫助你一次金榜題名。

信託應用於銀行授信業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預售屋糾紛調解的問題,作者劉信堅 這樣論述:

授信是銀行主要的業務及收入來源,但面臨的風險亦因金融市場的瞬息萬變而相對增加。是故,銀行授信政策的訂定對銀行極顯重要。信託一詞在信託法第一條中明確定義: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意即委託人必須與受託人訂立契約,並將財產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給受託人,讓受託人成為信託財產的權利人。受託人必須依照信託契約的內容以及目的來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信託業法上雖明文規定受託人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放款,但卻未規定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不得將授信業務與信託業務相連結。而於實務運作上,更常因配合客戶之便利性,通常授信機構身兼信託機構實為常

態狀況。本研究的目的在於:(一)瞭解信託架構的運用對授信業務風險管控之影響,盼使金融市場上及投資人對於其授信決策提供更多可判斷資訊;(二)期以提供信託架構在授信業務之配合,以維資本市場管控範疇及授信品質。而研究的方法主要為兩項:(一)採用文件分析與比較法,與(二)企業訪談法及產業研討會,透過實際案例來解釋信託如何增強授信品質與降低授信風險。案例包括:不動產開發融資配合金錢不動產信託及起造人三合一信託、信託受益權轉讓權利、擔保授信代償運用金錢信託案、海外應收帳款金錢債權信託、禮券預收款信託與營運週轉金案。另就預收款託對第三方支付之影響、安養信託之運用、保險金信託之償債運用及遺族照料等三項業務進行

研究,及其未來可供之發展方向及影響。最後,本研究的對政府、業者及未來研究此議題者提出不同的建議:(一)對政府的建議在法令修訂上,應更加強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的適用性及保障弱勢人員之受益權利、遺囑信託財產移轉時機。在市場管控中,有許多民事信託,不以受益人之權利為信託目的,僅為確保受託人之債權,亦或是詐害債權之信託,造成眾多之訴訟案,故建請業務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管理。(二)對業者部分在授信業務中,善用信託機制,創造客戶收益,亦為銀行創造收入。注意信託財產之破產隔離特性,有效隔離其他債權人、債務人之干擾,並防止各項繼承所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之風險,以順利完成信託目的,創造財產價值及償還銀行借款。信託專

戶資金的專款專用,可將融資款或為達信託目的之相關資金權利交付信託,具有管理協調之功用,以維資金到位,確保相關交易之安全。電子商務的運用方面,金融機構僅須小幅度更動其資訊系統,即可上線服務,快速切入市場,並依業務規模及市場需求可式,予以客製化,將有助於其電子商務發展。(三)對未來研究建議不動產信託研究,參與人員眾多,且衍生糾紛層出不窮,未來能將信託制度運用進行合併研究,盼能創造良好市場機制。融資銀行對信託架構之設計相當具彈性且多元化,由信託銀行提供專業管理的信託團隊,針對不同信託目的及交易相對人提供量身訂做之客製化信託契約與服務,滿足委託人各類型不動產信託管理需求。未來可將單一業務,多國及多地區

進行研究,並參考其他國家成功經驗,盼能更豐富及完整研究成果。

不動產租賃暨社會住宅相關法規彙編

為了解決預售屋糾紛調解的問題,作者白宗益 這樣論述:

  雖然上網查詢各項法規不難,但若要隨時查詢並對照類似法規的內容,就需要一本可以隨時翻閱並標註重點的法規彙編。本書蒐羅所有不動產租賃以及社會住宅相關的各項法規,這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您不可或缺的工具書。

運用仲裁解決不動產消費糾紛之研究

為了解決預售屋糾紛調解的問題,作者林知嫻 這樣論述:

仲裁具有快速、經濟、專家判斷、和諧、保密、具執行力、富有彈性等多項優點,而在我國存在已久,從消基會及內政部相關統計中,房屋類糾紛每年均占有一定比重,其獲得妥適解決甚為重要,而仲裁如能解決部分糾紛案量,分流案件,將能有效疏減訟源,對糾紛雙方亦得以自主性解決,目前透過仲裁解決之不動產消費糾紛仍屬少數,惟隨著以解決不動產糾紛為主之仲裁機構的成立,及陸續有部分企業經營者於擬定不動產相關契約時將仲裁條款納入,未來仲裁於不動產糾紛之運用可望增加,然而,雙方成立仲裁協議即意味者受其拘束,包括參加仲裁程序、承認仲裁判斷之拘束力,亦意味者當事人放棄訴訟之權利,就現階段消費者普遍對仲裁認識度不足,又仲裁是否全面

適合運用於解決不動產消費糾紛,其運作上是否須因應不動產消費糾紛之特性而有所調整,是本文所欲探討。故本文從仲裁本身內部之機能(專門技術性糾紛處理、迅速經濟性糾紛處理、秘密處理糾紛、彈性處理糾紛之四種機能)與外部環境(與其他糾紛處理機制之競合、社會接受度、法規等等)探究,經本研究分析認為,仲裁專門技術性糾紛處理及迅速經濟性糾紛處理之程序機能,皆可認為屬普遍適用於不動產消費糾紛之處理,惟部分不動產消費糾紛如訴求小額賠償者,由於現有仲裁收費標準較不利於小額糾紛,建議可採仲裁前調解程序等簡易程序,達專業快速解決糾紛,另有認為仲裁較不適宜解決純法律之案件者,不動產消費糾紛雖非純法律糾紛,惟多著重於法律關係

認定,建議於不動產消費糾紛之仲裁處理上,於擬定仲裁條款時可互為約定仲裁人選任須至少有一法律專業背景者,較符合不動產消費糾紛特性之處理。而仲裁之秘密處理糾紛機能較能吸引企業經營者,基於公司商譽考量而使用,惟對消費者而言,由於現階段消費者普遍對於仲裁未有一定的認識,企業在定型化契約如有擬定仲裁條款,應確實向消費者說明仲裁之效力與進行方式,避免後續程序上發生爭執,反而不利於仲裁之發展,至於彈性處理糾紛機能則較偏重個案糾紛與糾紛當事人之需求而定。對於外部環境,仲裁將著眼於吸引過去慣於使用訴訟之糾紛案件,凸顯其專業、快速解決特色,並透過交易輔助人之宣傳推廣、相關法令糾紛處理增列仲裁途徑、與其他糾紛處理機

構交流合作,增加仲裁之曝光度以吸引當事人選用。再針對房屋漏水、施工瑕疵類型之糾紛,基於居住硬體設備品質之確保,硬體瑕疵需求快速修補,糾紛延宕並無益消費者居住品質之確保,仲裁程序快速自由且具有彈性,雙方並得合意運用衡平原則審理,避免於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是否解除契約等爭執不休,又關於交屋遲延類型之糾紛,通常需求快速解決,以利於後續交易流程之進行,避免糾紛懸而未定影響後續交屋流程、售屋規劃,仲裁因具迅速且一次性終局解決糾紛,利於運用於解決交屋遲延類型之糾紛,使其後續交屋流程不致於延宕過久。仲裁程序本身運用於解決不動產消費糾紛適法性並無疑義,惟該程序在台灣仍有提升當事人信服度與認識度的空間,本文著重

於探討仲裁,並非要全面取代訴訟機制,況且仲裁本身亦無法取代訴訟,本文目的在於分析仲裁運用於解決不動產消費糾紛之優勢及可能遇到之問題,以提供未來運作上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