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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種類等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迪迪耶.法尚寫的 懲罰的三大思辨:懲罰是什麼?為何要懲罰?懲罰的是誰?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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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土木工程研究所 吳健生所指導 黃湄清的 利用資料探勘技術於台灣地區肇事危險判別之研究 (2004),提出駕照種類等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判別分析、嚴重程度分級模式、肇事危險、資料探勘、集群分析。

最後網站驾驶证分为几个等级,大车驾照怎么考,能开什么车 - 知乎专栏則補充:驾照 分为A1、A2、A3、B1、B2、C1、C2、C3、C4、C5、D、E、F、M、N、P共计16个分类。 详情联系秦教练:15112021766(手机微信同号)车型及准驾车型对照: 1、大型客车A1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駕照種類等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懲罰的三大思辨:懲罰是什麼?為何要懲罰?懲罰的是誰?

為了解決駕照種類等級的問題,作者迪迪耶.法尚 這樣論述: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是危言聳聽還是真有其事?   懲罰是正義還是暴力?   懲罰是什麼?是折磨還是必要之惡?為何要懲罰?為了修正罪惡還是報復罪犯?懲罰的是誰?是罪犯還是應該被懲罰的人?     刑罰如何與罪行相符,從來不是簡單的事。懲罰背後的文化脈絡,值得我們深思。   2019年法國紅十字會研究獎得主迪迪耶‧法尚(Didier Fassin),在道德經濟方面的研究,以及針對國際人權分析、消弭貧窮對策,以及移民與安置對策等方面屢有創新觀點,本書是其震撼世界之最新力作。   自二十世紀末期以來,許多國家逐漸走向鎮壓主義,法令日趨嚴厲,法官也越來越缺乏彈性,而這和違法及犯罪行為並

沒有直接相關。迪迪耶‧法尚同時採用系譜學和人類學方法,從懲處的基礎本身出發,試圖釐清在當前世界中,「懲處」這件事所要面臨的挑戰。   懲罰是什麼?為何要懲罰?懲罰的是誰?透過這三項問題,法尚以道德哲學與司法理論展開了批判式的對話。透過不同的歷史和國家背景窮盡說明,他特別證明了對犯罪的回應並不總是和施加痛苦有關,而且懲處不只是來自將其合理化的理性邏輯,刑罰的加重經常是社會分化的結果,因而也增加了不平等。   與洋洋自得的刑罰民粹主義相反,法尚的研究對滋養懲罰激情的先決條件提出有益的修正,並促使人們對現代世界裡的懲處狀態進行重新思考。 專文導讀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 專

業推薦   法律白話文網站站長楊貴智律師   作者簡介 迪迪耶‧法尚(Didier Fassin)   著名人類學家、社會學家以及醫師,目前任教於美國普林斯頓大學高等研究院以及法國國立高等社會科學院。法尚特別關注道德人類學、執法單位如何執行法律權力等議題,曾花數年時間觀察巴黎地區的警察,提出廣泛的暴力與種族歧視問題。 譯者簡介 林惠敏   中央大學法文系畢業。目前為自由文字工作者,主要仰賴英法語翻譯為生,已出版譯作包括《法國藍帶糕點聖經》和《喜悅的力量》等三十餘本作品,亦曾以不同筆名為多本推理小說撰寫推薦序。對美食和文字的熱愛不下於對身心靈和神祕學的探究,相信足以撼動味蕾的美好

感受永不退流行。   導讀 他山之石:借鏡歐美,反思臺灣/林永頌   前言 懲罰的時刻  致謝  詞彚注釋   引言:兩段故事   第一章 懲罰是什麼? 第二章 為何要懲罰? 第三章 懲罰的是誰? 結論 對懲處的重新思考 注釋 參考書目   導讀 他山之石:借鏡歐美,反思臺灣   對法律人而言,懲罰是對於違法者、犯罪者的處罰,其理至明。但是作者從系譜學與人類學的角度提出三個問題:懲罰是什麼?為何要懲罰?懲罰的是誰?他的論述及舉例,在臺灣講求重刑的民粹主義下,值得深思。   全球各地監所人滿為患,臺灣也不例外,依據矯正署的統計,一○八年七月矯正機關收容人數六二、九○○人,新入監短期

刑受刑人七六%有前科,其中二五‧一%再犯,五○‧九%累犯,監禁真的能達到教化的效果嗎?作者也提到監禁或隔離有其副作用,家庭或團體所付出的代價,導致集體付出的經濟及人為成本,促進不平等的增生,帶來犯罪的成長並產生不安全感等。臺灣在監執行的收容人中有三成是毒品案件,監禁或隔離是有效的懲罰嗎?有其他的方式可以選擇嗎?   作者提到美國聯邦層級的法庭裡公審的訴訟量從五分之一降至三十分之一,九七%的案件在訴訟前便在檢察官的施壓下,認罪協商而解決,美國有二千二百萬名犯人,其中超過二百萬名犯人因為沒有訴訟權而坐牢,這當中有一部分的人儘管無罪也接受了認罪辯護,懲罰跟犯罪不一定相關。臺灣正值推動陪審或參審制之

際,也必須防範經濟弱勢者面對複雜的訴訟程序,在檢察官的威脅利誘下,縱使無罪,也接受認罪協商的結果。   美國每年被關進牢裡的一千二百萬人中,有六二%的人是刑事被告,他們維持羈留的關鍵因素是經濟情況。法國刑事被告在所有羈押者中占二九%,他們被監禁在比犯人更嚴峻的地方,有利於招供,自殺率高出三倍,與無罪推定相違。臺灣依法務部的統計,二○一八年被羈押的被告有六、五一八人,約占被監禁者的一○%,比例還不算偏高,但監禁的條件比犯人的執刑還差,確實容易逼使被告招供,此種提前懲處的預防性羈押,不利於公平審判,可能懲處無辜。   作者認為懲處與族群、經濟條件及教育程度有關,美國一九七○年代末期至二○○○年

代初期監禁率增加六倍,主要受到黑人人口的影響,尤其是弱勢族群的黑人。白人在三十五歲以前坐牢者占二‧九%,黑人則是二○‧五%,白人大學畢業的人是坐牢者的十倍以上,黑人取得大學文憑的人則不到坐牢者的二倍。違法數量增加集中在貧窮黑人人口當中,因毒品被逮捕的黑人是白人的三倍,但黑人毒品使用率較白人少四分之一。法國獄中二分之一的人表示沒有工作,而四分之一的人是工人,十分之四的人沒有文憑,超過四分之三是少數民族。臺灣依據矯正署的統計,在監的犯人有八‧六%貧困無以維生,六二‧七%勉強維持生活,換言之,經濟有困難者超過七○%。此外,在教育程度方面,不識字者占○‧六%,國小九‧六%,國中四○‧九%,高中四一‧六

%,換言之,國中以下學歷占一半以上,學歷普遍偏低。臺灣雖然較無因種族歧視而被懲罰的情形,但是從經濟條件與教育程度顯示,懲罰的對象是弱勢的中下階層居多。作者提醒:「懲罰的是誰?」在「人民非法主義」(最常見的類型是掠奪)與「資產階級非法主義」(主要的類型是詐欺),我們做了什麼選擇與決定?是否前者重罰,後者輕判?   美國的報告顯示,身體、心理和性暴力在美國的監獄是很尋常的事,即使犯人死亡,管理單位也很少受到制裁或起訴,律師、協會或研究者要調查,也遭到拒絕,這個不透明、難以滲透的世界,濫用權力、粗暴行為,甚至折磨的形式都一直流傳著,而不會受到處分。臺灣的監獄也有類似的問題,但二○一七年十二月大法官

第七五五號解釋認為,監獄的管理措施逾越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的範圍,不法侵害基本權利非屬輕微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要求立法機關二年內必須修法,司法國是會議也有所決議,目前立法院一讀通過的《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有外部視察小組及救濟程序等規定,有待立法院三讀通過。   作者也提到法國的例子,因為種族的歧視及排外的偏見,警察對於勞動階級住宅區的敵意與偏見,警察會發生報復行為,也可能為了取得上級喜愛,呈現漂亮數據,做出偏差行為或捏造犯罪,受到內政部的鼓勵,司法機關也加以寬容,造成無辜者的懲處,以及不法的懲處。在臺灣,檢警的不法逮捕或違法取供時有所聞,但檢警的懲處或起訴少之又少,除了造成不少冤案,也

破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目前臺灣救濟冤案的再審成功案例極少,再審制度的放寬以及CCRC(刑事案件審議委員會)制度的建構,司法國是會議均有著墨,但目前司法機關均無進展,未來有待努力。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前言(節錄) 懲罰的時刻   法國歷經其近代和平時期中法令最嚴苛的時期。儘管實際上在二戰後曾有一段例外的時期,淪為階下囚的男男女女前所未有地多。在六十多年的時間裡,監獄人口倍增至三點五倍。一九五五年受監禁者有兩萬名,一九八五年有四萬三千名,二○一五年有六萬六千名。在二○一六年更以七萬名囚犯打破紀錄。開放監禁者更是大幅成長,人數在三十年內增加了將近四倍。因此,今日依

法監禁者已超過二十五萬人。然而,這樣的演變並非如我們試圖所相信的起因於犯罪率的增加。儘管相關統計難以從違法的定義、受害者的聲明,以及行政紀錄來說明這樣的變化,儘管在涉及不同種類的犯罪行為時會有不同的趨勢,但近半世紀以來,我們掌握的資料已證實,最令人高度關切的犯罪形式幾乎是持續在倒退,先是從殺人和最嚴重的暴力開始。我們不難想像,在我們觀察到的演變中,恐怖主義相關事件便占了其中很大的一部分。事實上,這樣的演變起自一九七○年代,因此在最早的恐怖攻擊事件之前就開始了,而且最常涉及未成年犯罪,在日益增加的判刑中占了最大的比例。再者,這些攻擊所導致的悲劇可鞏固漫長的鎮壓程序並加以合理化,而且變得讓人很難去

質疑,儘管主要涉及的是較不嚴重的罪行。   如果階下囚增多不是因為真正的犯罪率上升,那要如何說明這樣的演變呢?這結合了兩大深深影響法國社會的現象:對違法主義與偏差行為同情心的演化;聚焦於安全重要性的政治言行。前一種現象與文化有關,後者則是政治。   一方面,個人顯得越來越無法容忍對其存在造成困擾的人。不禮貌的行為、出聲恫嚇、言語攻擊、鄰人之間的爭吵、伴侶之間的口角,一系列能從地   方實證經驗中找到解決之道的人際關係衝突從此鬧上警局,往往還訴諸法律,有時還會坐牢。此外,這樣的趨勢往往涉及無受害者的違法行為,例如吸食毒品、建築大廳的臨時占用、侮辱國旗、賣淫或使用某些宗教符號。一般大眾對至今

法律所忽略的行為容忍門檻降低,再加上在道德期待擴張的情況下,執法者往往傾向緩和社會氣氛。然而,這樣的傾向並不會對所有的違法行為及其行為者造成同樣的影響。這很自然地會對優勢族群寬容,但卻嚴厲地打擊平民階級。一般人對逃漏稅的容忍度通常高於商店竊盜。事實上,這種混亂的等級和相應制裁的變調同時反映出社會關係的僵化和道德判斷的分化。   但另一方面,政治精英也強化甚至預見市民們對安全性的擔憂。在他們受市民委託處理其問題時,他們所採取的方式已超出民主政體對這些需求的回應。經由媒體對不同犯行和暴力事件的加工輔助下,這些精英們配合、加劇,甚至是引發焦慮和恐懼。他們利用這樣的焦慮和恐懼。實際上,他們想透過展現

嚴厲,從情況的戲劇化和行使自身權威來尋求選舉的利益;而不得不承認的是,近十年間對政黨和政治人物而言最成功的策略,就是抓住這些煽情並令人激動的主題。此外,刑罰的民粹主義對這些精英來說更是有利,因為當他們掌權時,他們往往很難強調其他領域的政績,例如社會正義。   社會選擇性的不寬容就這樣和政治人物的刑罰民粹主義相呼應。但不論是何者都不足以解釋半世紀以來所觀察到的演變――我們不能只是像某些人一樣,以民眾的不安全感作為藉口,或是像某些人一樣,竭力揭發精英們的操控。是兩種現象的結合,造就了判刑率的激增。這樣的結合主要以兩種方式具體表現在公共部門的行動中:鎮壓範圍的擴張,以及制裁體制的加重。一方面,過去

不屬於犯行的案件被送入刑事法庭:新的違法行為被創造出來,而某些原本只需罰款的案件變得必須被送入監牢。道路犯罪的情況便足以提供說明。公權力、公共衛生受害者與專家協會的動員,導致越來越嚴厲的法律決議、酒精檢驗可接受門檻的降低、測速器的設置、罰款的制定。因此,道路安全的違法判刑在二十年內增加了一半,而且在近十年間,駕照吊銷後的駕駛判刑增加了三點五倍,導致每年有三千件的實際監禁判刑。另一方面,同樣犯行的制裁加重:更常判處剝奪自由的刑罰,監禁的時間也更長。多種因素都助長了這刑罰的實務導向。最低量刑的設立在宣判的最低刑罰比例中增加了五倍,並超出了八至十一個月的平均監禁人數;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法令條文廢除

後,其影響力仍然持續著。立即開庭審理的判決發展包括嚴峻性的增加,因為據估計在這種架構下宣判的剝奪自由刑罰比例是傳統程序判決的兩倍。權力與輿論的共同壓力,讓法官更常做出監禁刑罰或維持臨時拘押的判決以自保。民眾敏感度與政局的變化就這樣對整體的刑罰制度造成影響。   然而,這樣的演變和作為支持的邏輯並非專屬於法國的特權。具有最戲劇化演變,也最值得研究的是美國。在一九七○年時,美國聯邦與州立監獄有二十萬名囚犯。四十年後,監獄人口已超過八倍,其中包括地方的感化機構(監獄),總監禁人口接近兩百三十萬人。如果再加上受管制(緩刑)或刑罰調整(假釋)的人,已超過七百萬人。在不平等和暴力的增加等背景下,監獄人口

的增長(其中黑人人口超出比例地多)特別是更嚴峻法令所帶來的結果,這和刑罰的自動化和加重,以及刑事機構(尤其是檢察官)更無法變通的做法有關。「毒品戰爭」尤其是這刑罰人口增加與分化的雙重進程的關鍵元素。   兩段故事在名為〈原罪與懲罰〉(Primitive Crime and Punishment)的著名論文中,英國人類學家馬林諾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轉述了一段他在初步蘭群島(Trobriand)調查時突然發生的小插曲,而這必定深深地影響到他對探討「違法」的理解。「某日,突如其來的哀號聲和大聲的吵鬧讓我得知附近有人剛死掉。有人告知我是Kima'i,一名據我所知年約十六

歲的少年從椰子樹的高處墜落而死。」在抵達舉辦喪禮的場所時,這名人類學家當然注意到參加者懷有惡意的無禮舉動,但由於他對儀式的形式更感興趣,就沒有多加留意。直到後來,他才了解當時緊張氣氛的涵義:這名少年在被發現和表妹之間的亂倫關係後就自殺了。實際上,在傳統的美拉尼西亞社會中,發生性關係,尤其是和自己圖騰部落的人結合,這就是違反了異族通婚的法律,初步蘭人將此視為前所未有的重大罪行。「沒有比違反這樣的禁令更能引發人們憎惡的行為」,馬林諾斯基指出,不過他仍補充「這至少是原住民法律的典範」,因為「當要將這些道德的典範應用在實際的生活上時,事情就會很不一樣」。他在這個群體的長期居留讓他意識到,如果非正式的族

內通婚不是這麼罕見,那這樣的做法也就幾乎不會受到制裁。這樣的做法會受到譴責,但是可以容忍的:在面臨這些法令的違反時,這名人類學家評論「輿論就和偽君子一樣寬容」。那麼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將Kima'i推向了如此悲劇的激烈手段?事實上,這段亂倫關係的曝光最初只帶來村裡慣用的無聲譴責,直到某日想娶這名年輕女孩的男人表示抗議。他先是威脅要用巫術來對付他的情敵,接著這項手段證實無效,他便在某天晚上以傷人的言詞公開控訴並辱罵他,讓他沒有反駁的餘地。面對這樣的羞辱,這名不幸的男孩只有一種體面的脫身辦法。「隔天早上,他穿戴上他的正式服裝和豪華的裝飾,爬上椰子樹並對他的群體說話,向他們告別。他解釋為何他會做出如此

絕望的舉動,並含蓄地指控那位將他逼上絕路的人,意味著此後他的部落有責任為他報仇。接著他彷彿如慣例要求般發出吼叫,從二十幾公尺的高度俯衝而下,即刻喪命。」不久後便爆發了一場鬥毆,求婚者被趕走而且受了傷。正是這樣奇特的發展說明了在葬禮上發生的糾紛。

駕照種類等級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這幾年小型電動車越來越普及了
不只是外籍勞工朋友會去買來騎乘,很多台灣人也有了新選擇
既不用電動機車的高額購車費用,也不用駕照、不用稅金
不過還是要戴好安全帽並遵守交通規則
在台灣也有很多人抱怨常遇騎這種車的人成為馬路三寶
我是覺得不論交通工具的種類,總是會有不守規矩的人
開開心心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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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型:JY-166S 電動自行車
馬達功率:800W
爬坡度:約18%
續航力:約30~35KM(載重與坡度皆有差異)
剎車:前後鼓煞
最高時速:依照法規,電動自行車最高速限為25km/h
輪胎尺寸:3.00-10
車重:40公斤(不含電池)
電池:有量科技鋰電池 52V13Ah 通過CNS檢驗 工研院STOBA防爆專利 防水等級I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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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
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
、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
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
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
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
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改正。

第 72-1 條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
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
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

利用資料探勘技術於台灣地區肇事危險判別之研究

為了解決駕照種類等級的問題,作者黃湄清 這樣論述:

摘要交通事故發生乃由多方構成,不同情境、時間、區域下所發生的交通事故種類嚴重性皆有所不同,只有正確適合國內交通環境的肇事評估分析與分類方法配合一套正確完備的交通事故紀錄檔案與易肇事目標之評定制度外,才能使交通安全順利且有效的進行。本研究將資料探勘應用在此交通安全領域,期望指出,潛伏於肉眼下的肇事的影響因素。藉由分析肇事資料之人為、車輛機械、天候環境、道路設計間的關聯性,利用資料探勘方式之集群化技巧,挖掘隱藏於大量肇事資料間的因子關係與相對嚴重值。利用集群化找出同質性最高的肇事環境,以此結果為基礎分析,並以肇事危險度為分級標準與預測目標,結合多變量分析之判別分析驗證集群之正確性,以期建立一適合

台灣地區之肇事危險模式。在實證研究上,以民國九十二年間發生於台灣地區各公路系統肇事事件共114177件為研究對象。研究結果發現,在肇事者維度方面上肇事危險程度主要由駕駛資格、保護裝備與年齡情形不同所影響。在環境維度方面上肇事危險程度主要由號誌動作、路面狀態與光線情形不同所影響。在道路維度方面上肇事危險程度主要由分向設施的不同所主導,最危險等級則由快慢車道間的分隔情形所影響。在車輛維度方面上車輛用途情形隨著危險度增加降低影響度,車種的不同則隨著危險度增加而提高影響程度。在肇事危險判別模式方面,肇事危險分為7層級時,其效率最大正判率最高,隨後便隨著分級數的增加而遞減。此模式正判率達79.6﹪,可知

此模式之有效度,證明四維度之維度考量的確可有效衡量肇事危險。肇事危險程度影響比重依序為車輛維度危險、道路維度危險、環境維度危險、肇事人維度危險。而各維度危險度的增加也同時增加肇事危險程度,尤其是車輛與道路維度更為明顯。關鍵字:肇事危險、資料探勘、集群分析、判別分析、嚴重程度分級模式